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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古代史——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简介

 昵称44232991 2018-07-19

朝代概述

极简古代史——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简介

魏晋南北朝(公元220年——公元589年),全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也是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依次向南大迁徙、大同化、大融合时期。在此期间,北方的割据势力之间,民族之间,发生过频繁激烈的战争。江南相对稳定,得到较好的开发,社会经济的发展较快。

地方行政体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县以下,三国两晋南北朝沿袭汉制为乡、里、亭;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领三长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置都护等军事机构进行治理;而各国对不巩固的统治地区,则设置镇、戍,派军将以行军事管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区划虽然基本承袭了州郡县三级制,但在不断限制地方势力发展的情况下,三级行政区的实际管辖范围都在缩小。)

侨州郡县

定义:东晋南北朝时期因战争频繁,人民流徙,为安置流民而在流民聚居地所设的州郡县的地方行政区划。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仍沿用其旧壤州、郡、县之名,故称侨置。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土断: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们的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

双头州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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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头州郡指东晋南北朝时期,在所设立的州郡当中,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即两州为同一刺史,并且两州同治一地,或两郡为同一太守,并且两郡合治一地。在当时,双头州的设立较少,双头郡的建置则较多。

双头州郡大多设立于东晋南朝的北部边地,北朝沿袭的是南朝的旧制。从地理分布上来看,从今天的四川中部、陕西南部,一直到淮水南北及山东西部,都可以找到双头州郡的踪迹。据学者们的研究统计,在东晋南朝一共出现过双头州9个,双头郡70多个。它们中的大多数变化十分频繁,如有的双头州郡的治所时常发生迁徙,而有的两州或两郡又会发生分开或者合并的现象。等到隋朝统一全国,将侨州郡县全部撤除,双头州郡也就随之不再存在了。

双头州郡的分类

1、实土郡——实土郡

两个实土郡同治,即一郡帖治另一郡。这种情况不多见,而且在双头州中未见类似情况。如《宋书·州郡志》豫州之汝南、新蔡二郡,陈、南顿二郡,汝阳、颍川二郡等,都曾以实土郡联合为双头郡。

2、实土州、郡——侨州、郡

侨州与实土州、侨郡与实土郡合置一刺史、太守,同治一地的情况较多。

3、侨州、郡——侨州、郡

两个侨州、郡同治,设一刺史、太守,合为双头州、郡。

双头州郡设置的原因

1、与侨置州郡有关,简单易行;

2、不是出于兼职的考虑,而是因为当时土地荒芜,民户稀少,或者是土地已落入敌国手中,却又不愿对政区进行省并;(临边诸州郡因土地荒残、民户寡少,故合二州、二郡,置一刺史、太守)

3、以战守需要,于边地形胜冲要之处置双头州郡;

4、沿长江而下、近畿(ji)要地,为重其资力、藉资控御而置。

双头州郡的弊端

在双头郡中居然会有两郡一共只辖有一县的情况发生。如果一郡只辖有一县,已经是很不正常的事情了,这样的郡完全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这种两郡才只辖一县实在是政区的一种畸形发展。

几种重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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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长制:为地方基础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诉讼。

2.左郡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侧重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左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选派或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凡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长官的左郡县基本上依据各少数民族传统进行治理。

3.宗主督护: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权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面对各地豪强聚众以宗族为单位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任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被三长制取代)

都督制度

1.都督:是中国古代的军事首长的官名。最初是作为监督军队之官, 后汉光武帝建武初年,因为征伐四方,乃于出征时暂时设置督军御史以监督诸军,事成回师后则罢官。汉末三国时形成的军事职称﹐魏晋时发展成为中央或地方军事领导长官。

都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特有的地方政治制度。

2.设置原因:

汉末大乱,乃有都督制度之兴起,本为统军而设,及三国后,为了边防及入侵战事而统州为府,以集中兵力。

3.特点:

1、都督府是以州和军镇为基本单位的军事组织,后逐步形成了州以上一级的行政区划;

2、主要目的是边防,设置在特定区域;

3、都督也有九等级之分,根据其统领州的多少表现出来。

4.影响:

1、其形式上犹如先秦之诸侯分封,都督成为地方掌权者,诱发了“八王之乱”,使国内动荡;

2、都督诸州军事在军事上的主要职责是镇戍地方,有利于稳固边防;

3、都督全掌地方之兵权、民权,容易使得私心膨胀。

5.地方行政管理中军政合一的特点: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其中持节都督握生杀大权,兼掌地方军事、行政、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时期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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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必要性:

1、首先是州的数量大量增加;

2、其次是郡的滥置;

3、州郡的滥置导致了州郡所辖的范围急剧减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虚名,一州辖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辖县,同一个地方立两个郡名,州郡的滥置导致了机构的臃肿和重叠,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剧了政局的动荡。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内容:为了稳定政权,加强对地方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在不改变原有旧行政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为以下的两个方面:

1、是在州上设官。从曹魏开始便在州之上设置都督诸州事,以协调各州行动,北魏还在州之上设置具有中央派出机构性质的“行台”,但北齐之后此制夭折。

2、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晋朝规定,县令有政绩的可将县级地位升级,又规定官员不曾为县官者不得出任台郎。北魏也曾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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