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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行政区划

 三合堂小伙计 2014-04-10
一部中国行政区划变迁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调整史。行政区划的设置以政治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尽可能做到兼顾自然、经济因素;在中央集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则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而不考虑其它,这就是行政区划设置的政治主导原则。
行政区划有四个要素:层次、幅员、边界、行政中心,历史时期这四个要素均发生过很大的变化。
【先秦】
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无所谓地方行政区划。进入春秋中叶以后,随着诸侯国发展中央集权,地方行政区划——郡县制的萌芽开始出现。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正式确立。
县:县是最早的地方行政区划,出现在春秋时期,来源一是新开辟的边区,二是新吞并的小国。春秋时期的县有几个特点:1、保留有分封制的残余,如可以分赐臣子,县尹可以世袭,食县邑可以互换等;2、县的大小悬殊,大者如国,小者如乡邑;3、多在边境地区设置,有军事重镇性质。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等,后称令。
郡:郡也出现在春秋时期,略晚于县,最初都设在边远荒僻之处,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且郡县互不统隶。后因边郡地大,于是分置数县;内陆事多,于是数县上置郡统之,以郡统县的制度才逐渐形成。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正式确立。一郡之长称守。
【郡县时代】
秦彻底取消了分封制,两汉则既有受中央控制的郡,也有分封的王国。秦汉实行郡县两级行政制度。
组织架构:
秦代为中央辖郡和内史,郡辖县。郡置守、尉、监三员,分别主民政、军事、和监察。内史由中央直接管理。县置令。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一) 
汉时郡级政区有郡、王国,县级政区有县、侯国、邑、道。王国是分封的诸侯国,侯国是列侯的食邑,邑是皇太后、公主的食邑,境内有少数民族的称道。
郡级长官中,西汉郡设太守、都尉两员,东汉内陆郡撤都尉,仅设太守;边区郡仍保留都尉,且分辖县,地位与郡同级。县级长官中,侯国长官称相,其余称令(万户以上)或长(万户以下)。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一) 
其它:
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原内史一地人口众多,政事纷繁,因此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个辖区,治所长安。
西域都护府:两汉在西域地区设置的军政合一的行政机构,治乌垒城。
【州郡时代】
〈一〉初创时期
汉初各郡吏治由中央直接监察,但到了武帝时期郡大为增加,中央难以监管,遂借用古代传说的九州之名,划分了13个监察区,称为部,每部派一刺史,负责巡视监察吏治。东汉以后,刺史有了固定驻地,权力逐渐加大,到东汉末年设置州牧一职,由中央九卿出任,余者仍称刺史,于是州牧、刺史掌握了州部军政大权,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行政区划,中国开始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的历史阶段。
西汉13刺史部: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二) 
加上司隶校尉部(下辖京畿7郡)共有14个监察区。
东汉13州: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二)
与西汉相比,东汉将朔方并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共13个监察区,俗称13州。 
刺史权力的演变:
1、西汉刺史“位卑权重”,秩600石,但有权监察秩2000石的太守、都尉。刺史无固定治所,每年8月巡察所部,年终到京师向丞相奏事。
2、东汉初年,刺史职权逐渐加大:有了固定驻地,岁末本人不必亲自到京奏事,由属下替代;不仅限于监察,有了黜陟之权,成为郡国守相的上级,但尚不干预地方行政。
3、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后,为加强地方权力,便于镇压农民起义,州牧、刺史权力大增,不仅拥有省察、举劾、黜陟权,还拥有了兵权和民权,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行政区划,中国开始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的历史阶段。
〈二〉泛滥时期
东晋16国和南北朝时期,各国为“务广虚名”,在各自的统治区域内随意分置许多州郡,州制开始发生混乱。到南北朝后期,有的州只辖一两个郡,一郡只辖一两个县,有的州甚至无县可领,或仅存名目,实际上是州直接统县,郡形同虚设,至此,州郡县三级制完全丧失了意义。
双头州郡:南北朝时期州郡设置泛滥成灾,混乱不堪,导致有的两个州、郡合治一地,一人兼两刺史或太守,称“双头州郡”。
侨州郡县:东晋建立后,为吸引更多的北方人南迁江东,设立了很多和北方侨人原籍同名的州郡机构,并规定,只要在这些州郡注籍,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待,是为侨州郡县。辽东、河西等地也有设置。
土断:土断即以土(居住地)为断。侨置推行后,州郡纷繁,户籍混乱;加之士族兼并土地,萌庇佃客,使财政收入日益减少。于是东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侨人的控制,查实户口,废除原有的优待政策,一律按规定征收税赋,是为土断。
【道路时代】
隋统一中国后,鉴于州郡县三级制混乱不堪、郡形同虚设的现状,废郡而改为州、县二级制度。唐代又产生了道路制度,从此中国进入道路时代。
〈一〉隋唐
隋代基本实行州县制,中央辖州,州辖县。唐代为中央辖府、州,府州辖县,府、州、县长官分别称尹、刺史、令。府主要是由陪都和皇帝驻跸过的州升级而来,级别同州,地位略高于州。府的设立是唐代的创举。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三) 
唐两代府州数量庞大,中央无法进行直接统治,但又不愿意在府州以上再增加以级行政机构,担心扩大地方权限与中央抗衡,于是设计了一套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司机构,每一机构专司一样事务,直属中央,各司其职,相互牵制,于是产生了道制。
道:
唐初根据山川自然形势,将疆土分为10个区域,称为10道: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三) 
开元年间改为15道: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三) 
其中京畿道由关内道长安地区分出;都畿道由洛阳附近分出;山南道、江南道一分为二;增设黔中道。每道设采访处置使,有固定治所,负责监察,如汉刺史制度,形成了15个监察区。安史之乱后,监察权为节度使所兼。 
节度使辖区:
1、节度使制度起源于北朝,是在军事要地设置的都督,管辖几个州的军事。后给都督们带使持节,增加权力,故称节度使。天宝年间共有9个节度使(范阳、平卢、朔方、河东、河西、陇右、剑南、安西、北庭),1个经略使(岭南),兼任度支使、营田使、采访处置使,囊括了几乎边州所有军、政、财、监大权,形成尾大不掉之势,终于酿成安史之乱。
2、安史之乱以后,内陆也遍设节度使,形成藩镇割据局面。节度使辖区称镇、方镇、藩镇或道,节度使兼任辖区内驻地所在州的刺史,该州称都府,其余州称支郡,从而形成了道(镇)、州(府)、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三) 
都护府:
为加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唐代仿效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由唐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羁縻州府的长官,可以世袭,分别由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统辖。开元、天宝年间共有安东、安西、安南、安北、北庭、单于六个都护府。
〈二〉两宋
宋初革除了藩镇实权,恢复了州、县二级制。基于唐代同样的原因,宋代提出了路制,并在州一级长官中设置了若干相互制约的职务,使路不构成地方的上一级行政机构。“四川”一名由北宋而来。
组织架构:
宋代县以上行政区划府、州、军、监四种。长官由京官带原衔出任,是为“权知某府(州、县)事”,故简称知府、知州、知军等。县的长官称知县。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三) 
军:军起源于唐代,原是军镇,属于军事系统,只管军事;五代后也管土地民政。多设在山西、河北、陕西的沿边地区。小的军由知县兼任,大的则由京官带原衔知军。
监:监是由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的专业管理机构。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家财政收入关系很大,地方无法兼管,故划出一定区域由监官管辖。监有两种,领县的监与府州同级,不领县的与县同级。
路:
宋代把全国府州军监分为若干个称为路的区域,每路设4个长官:转运使(漕司)负责民政财赋,安抚使(帅司)负责军事,提点刑狱使(宪司)负责司法监察,提举常平使(仓司)负责粮食储备和平抑物价,总称监司,且以前三种监司为主。
北宋分路以漕司为准,18路、23路的时间较长;南宋分路以帅司为准,共16路。以下为北宋末年24路,其中末尾没有“州”字的都是府。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三) 
  
〈三〉辽
辽在形式上沿袭了唐代的道制,但在具体统治方法上却采取了宋代的路制,级行政机构。辽也是州、县二级制。
组织架构:
辽代将全国分为5道,并冠以京号,每道政治中心称府,合称五京道,即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西京大同府。每道设总管府(帅司)、处置使司(宪司)、转运使司(漕司)。
道以下行政区划有府、州、军、城四种。另有隶属于州的府州军城,与县同级,为明清时代直隶州、散州的先身。
辽将北方游牧部落分为部族、属国两类。部族设节度使管理。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四)
头下军州:辽国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划,是由辽的宗室、大臣和立功的首领以其分配或俘掠的人口设置的。头下军州的户口,一方面依附领主,另一方面依附辽政府,向双方交纳税赋。分头下州、军、县、城、堡几个级别。
斡鲁朵制:斡鲁朵是辽国皇帝、皇后的宫殿或行帐所在,斡鲁朵制即以皇帝(皇太后)私奴建立的州县,属于皇帝的斡鲁朵管辖,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头下军州。
边防城:辽国西北边防线上的州、军、城,总名边防城。边防城不承担赋税,与一般意义上的州城不同。
〈四〉金
组织架构:
沿袭了辽的五京制,地方行政区划为路;路设总管府掌管军事民政,另设转运使司掌管财赋,提刑使司(后改按察使司)掌管司法,统军司掌管兵马。分路以总管府为准。路以下设府、州、军,后尽升为州。州下辖县。
中都及五京设府尹及总管;各路总管府则府尹兼总管;散府设府尹;州分节度、防御、刺史三级,县置令。
金代五京:上京会宁府、北京大定府、南京开封府、东京辽阳府、西京大同府。
猛安谋克:女真的社会基层组织,100到300户为一谋克,设百夫长一人;10谋克为一猛安,设千夫长一人。猛安、谋克户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应征出战,是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金国在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流域的路,不辖州县,只辖猛安谋克。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四) 
〈五〉西夏
组织架构:
西夏实行州县二级制,另外在边防要地设郡,以及东京兴庆府、西京平西府两个政治中心。西夏是军事性很强的政权,全国分为12个军区,设12监军司,每一监军司设都统军、副统军和监军使各一人。
〈六〉南诏
组织架构:
南诏划分为10赕(州)、6节度、2都督。10赕是南诏的核心地区,节度和督是模仿唐制,是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机构。
〈七〉渤海国
组织架构:
渤海国基本模仿唐制,置5京分别为:上京龙泉府、中京显德府、东京龙原府、南京南海府、西京鸭绿府。府下领州、县。
【行省时代】
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实行三级地方行政制度,由于最高一级为行省,故称行省时代。
〈一〉元代
元代中央辖1都省(中书省)、10行省、另有宣政院辖地(西藏地区)
行省:行省起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原为中央派出机构,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代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后,称为行中书省,并逐渐成为定制,职能也从只管军事演变为军事、民政兼管,长官也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五) 
行政区划:元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四级,路设总管府;府或直属行省,或直属路;州亦有直属行省、路、府之分;县亦有直属路、府、州之分。州所在的城市,设录事司管理城市居民,这是中国地方行政机构明确区分城市乡村之始。
路的长官为总管;府的长官为总管,设知府或府尹的府称为散府。州长官为知州,县长官为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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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代
明代初期沿袭元代行省制度,但不久发现地方权力太大,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遂进行改革,以一省置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即“三司”作为省一级行政、军事、监察区划。
布政使司:明代第一级行政区划是两京(北直隶、南直隶)13布政使司,合称15省;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听命于六部。布政使为一省之长,作为分省的标准。省辖府、州、县;州有两种:直隶州直接属省,属州由府管辖。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五) 
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一省卫所,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都司有三种: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前两者负责军事,留守司负责守卫中都(安徽凤阳)、兴都(湖北钟祥)。统辖东北的奴尔干都司和统辖西藏地区的乌斯藏都司、朵甘都司属于羁縻性质。省不仅包括布政使司所辖府州县,也包括都指挥使司所辖的卫所。
都司下辖卫、所,分非实土卫所和实土卫所两种。前者在内陆,卫所杂处州县之间,不能构成区域;后者地处边区,军户多而民户少,卫所土地连成一片,故称实土卫所,是实际上的地方行政区划。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五) 
总督、巡抚:由于地方三权分立,容易产生运转不灵的弊病,明宣德年间以后有了总督、巡抚之设。总督主理军务,多设于边区;巡抚主理民政,各省皆有。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事务仍由三司管理。清代以后,督抚成为地方官。
土司制度:元明清三代在西北、西南地区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土司,只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征伐义务,在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或设土府、土州、土县进行统治,上属省管辖。
〈三〉清代
行政划分: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制度,但也有所改变,主要有:1、废除卫所制度;2、增加厅一级,长官为同知、通判;3、直隶州领县,属府的称散州,不领县。
清代在边疆地区设5将军府(盛京、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2办事大臣(西藏、西宁),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内蒙古地区由理藩院管理。
清代省级长官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总督偏重于军事,地位略高于巡抚;巡抚重于民政;布政使掌行政财赋,按察使负责司法监察,地位皆低于巡抚。
[转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五) 
省的沿革:清初沿袭明15省制度,康熙年间废南直隶,分为江苏、安徽两省;从陕西分从甘肃省;拆湖广省为湖南、湖北,变为18省,此后长期固定。清末1884年建新建省;1885年从福建分台湾省;1907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故清末为23省。
总督沿革:总督统管辖区军政事务,省一级长官中职权最重。顺治年间一省一总督,共有15总督;后几经调整,至乾隆年间定为8总督,即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两广、云贵(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此后长期不变。清末1907年增加东三省总督,成为9总督。
巡抚沿革:巡抚是清代的一省之长,与总督齐称为“封疆大吏”。康熙前15省共有23巡抚,经过调整,至雍正时为18省18巡府,后裁四川巡抚、甘肃巡抚,直隶总督兼巡抚,于乾隆年间确立8总督15巡抚制(直隶、四川、甘肃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职责)。清末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后由于台湾割让给日本而裁);裁湖北、云南、广东巡抚;增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仍为15巡抚。
道:道是元明清三代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县之间的行政机构。
元代分宣慰司道、肃政廉访司道两种,前者是中书省和行省的派出机构,协助分理一部分离省会较远的路府州县;后者是御史台和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协助处理刑名监察。
明代的道也分两种,一是分守道,由布政使的副手(参政、参议)分管一部分府州县民政;一种是分巡道,由按察使的副手(副使、佥事)分管一部分府州县的司法监察。13布政使司共69道。
清代沿袭明制,罢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称谓,统称道员,但仍有分守、分巡之分。民国取消道制,后设立行政督察专区制,由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称专区,大致相当于明清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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