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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正当时,守护“渝水蓝”需要您的理解与支持

 建玲 2018-07-21

 



立夏以来,随着夏季农作物的收割,秸秆禁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近日,为切实做好当前秸秆禁烧工作,渝水区加强对全区巡查力度,各街道与乡镇对其属地进行宣传与督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秸秆禁烧是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德政工程,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同时守护“渝水蓝”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秸秆禁烧倡议书

亲爱的广大群众:

   为能保证广大群众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不给大家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确保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山青、水绿、天蓝”。特向大家发出倡议:

  1.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严禁将秸秆抛置河道、沟渠及水库等水体中。

   2.响应秸秆禁烧号召,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秸秆禁烧禁抛工作中,做好家人、亲戚、邻里的说服教育,引导大家支持配合政府,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管好自己的田块,做到坚决不焚烧秸秆,真正实现秸秆全面禁烧禁抛。

  3.相互监督群众对秸秆的处理,凡发现私自焚烧秸秆者,应及时加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4.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焚烧、乱弃秸秆的严重危害性。借鉴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渝水蓝”。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渝水区环保局


焚烧秸秆危害篇

(一)污染空气环境

秸秆露天焚烧直接导致大气污染。每逢夏秋季节由于秸秆的大量焚烧,导致空中悬浮颗粒数量明显升高,焚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降低大气环境质量。

(二)危害人体健康

秸秆焚烧时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三)威胁交通安全

露天焚烧带来最突出的问题是产生大量浓烟,导致气压低,直接影响到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对交通构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到正常的道路秩序,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火灾隐患重重

野外焚烧秸秆时,加速空气的对流,增加风速,容易改变风向,还会产生飘浮于空中的“火团”,人为难于控制,容易窜至院落和田间,引发房屋、农作物的火灾,造成人畜伤亡,农作物、财产损失。

(五)破坏土壤结构

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可以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农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吸收,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焚烧秸秆法律篇

一、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江西省从今年起,建立秸秆禁烧奖罚机制,对未发现火点(黑斑)的县(市、区),不扣减备罚金,并按一定标准予以奖补;对发现火点的县(市、区),按5万元/个的标准扣减其备罚金,对发现焚烧黑斑的县(市、区)按5万元/亩的标准扣减其备罚金,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直至各县(市、区)的备罚金扣完为止。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渝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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