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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实用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责任比例划分

 anyyss 2018-07-22


注:作者授权发布


一、一般处理规范: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超出交强险部分:


一方责任类型

责任大小

全责

100%

主责

70%

同等

50%

次责

30%

无责

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部分:


机动车一方责任类型

车方责任大小

一般取值

全责

100%

100%

主责

80%-90%

80%

同等

60%-70%

60%

次责

40%-50%

40%

无责

在封闭道路上

5%-10%

在其他道路上

11%-20%

在封闭道路上5%

在其他道路上11%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应以此为准)

行人故意碰撞

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应当注意


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在性质、内容上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仅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在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对赔偿多少损失,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不能简单等同于交警部门认定。“注意义务”的违反才是过错的判断标准,交警部门的认定只是“注意义务”的违反的一种表现,要根据具体案情、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句话的理解表述应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指 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不足的部分 机动车(没有过错)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的,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


2017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于2017年6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3.3.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基准比例为全责与无责100%:0%、主责与次责70%:30%、同责与同责50%:50%。


  3.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即机动车一方全责100%、主责80%、同责60%、次责40%、无责0%
;非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下调,即非机动车一方全责100%、主责60%、同责40%、次责80%、无责0%。


四、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等因素来区分事故危险的责任。机动车之间判断危险的原则是:以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来认定机动车的危险性大小。本案中,被告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的危险性显然大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在认定事故事实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作适度推定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本案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是在过错原则下法律技术的衡平。


在没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多结合交通事故具体情形、生活经验,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定优势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责任。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运用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实践中该原则也有被滥用的风险,故有进一步规制的必要。


一、无责任认定书情形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没有定责,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问题,在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事故情况主要有两类做法。


一种做法是: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成因及双方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无法认定侵权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故应驳回受害方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做法是: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根据当事人所述的事故发生具体情况,不仅仅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并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最终确定责任比例。


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内涵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两种做法及争议并无优劣之分,本质上也并非观点之争。之所以出现两种做法,本质上源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法官要选择是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结合具体案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理论上而言,“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该理论源自日本的司法实践,是过失相抵原则在各类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基本理论是根据行为的危险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的轻重。


三、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基本规则


基本条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基本条件有: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受害人有一定过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对受害人具有间接影响力。


举证责任。为防止“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滥用,应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对以下事实举证: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害与被告驾驶车辆具有因果关系或有影响关系。  原告无法尽到初步证明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的举证范围:己方尽到注意义务;被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认定标准。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基本的认定标准有: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时应注重比例原则,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通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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