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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哲学】黄省曾《鱼经》整编版

 昵称1127866 2018-07-22



有河豚之鱼,出于江海,有大毒,能杀人,无颊无鳞,与口目能开阖,能作声,是鳞中之毒品也。凡烹调也,腹之子、目之精、脊之血,必尽弃之。洎二皮、肉、肝之有斑,眼之赤,肝之独包,钳之一异,俱不可食。凡洗宜极净,煮宜极熟,治之不中度,不熟,则毒于人。中其毒者,水调槐花末、或龙脑水、或至宝丹、或橄榄子,皆可解也。友诸荆芥等风药,服风药而食之者即死。《物类相感志》:“以荆芥煮其子,候如芡大,易荆芥,再煮至复小,乃可食。”苏文定公辙尝记吴人丁骘食河豚而死,以为世戒。杨礼部家僮三人入肆,共食河豚,皆即死。江南惟称江阴所烹调者为良。予在金陵,毛鸿胪飨予,出之曰:“乃江阴某官所遗也。”予曰:“江阴之人偶不中度,将何如?岂可信也?某不敢以不赀之躯,试可谢之物。”毛公即命撤去。此品决不可食,倘遇它氏宴会馔此,亦必禁谢不食,乃为珍玉其身者。斑鱼似河豚而小,食者虽无恙,然亦是其种类,并绝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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