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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疫苗巨头行贿原食药监局领导尹红章47万(附判决书)

 贾律师 2018-07-23


全文18407字,阅读时间10分钟


整理人:人民的名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尹红章,男,59岁(1957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拘传,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合。

辩护人张凤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红章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连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红章及其辩护人张合、张凤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尹红章利用其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长春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分别与其妻子郭×甲、儿子尹×甲共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尹红章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红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郭×甲、尹×甲共同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红章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持异议。


被告人尹红章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庄×给尹×甲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期货,尹红章最初对此并不知情,亦未为庄×及相关公司谋取利益,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受贿罪。2、尹红章并未利用职权为姚×谋取利益,收受姚×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疑问。3、尹红章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多数罪行,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尹红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尹红章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荣誉证书、聘书、申报材料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尹红章在任职期间做出过突出贡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尹红章于2003年至2005年间,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丁×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丁×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的象牙制品一根(以下币种除特别标注外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丁×是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4年左右,丁×带人给其送过一根象牙,当时用盒子装着。后来国家出台了打击象牙走私的规定,于是其于2010年把象牙送给了尹×乙。丁×之所以给其送象牙,是因为当时他公司有几个项目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审批,而其当时担任生物制品处处长,主管生物制品的行政审批,他想借此和其拉近关系,方便在审批中获得关照。因时间久远,具体他们公司有哪些产品其记不清了,但好像没有遇到很大困难,就审批通过了。


2、证人丁×的证言证明:其于1988年成立了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其于1995年与尹红章相识。2004年元旦或者春节其到北京出差,当时尹红章是国家食药监总局生物制品处处长,而其公司有疫苗项目在该处申报审批,所以其临时打算去看望尹红章。其安排其公司驻京办主任约尹红章见面,其后尹红章客气几句之后就将一个象牙放在了尹红章的车的后备箱中,并告诉尹红章这是一件工艺品。


3、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2004年左右,其在家中发现有一个硬纸盒,里面放着一个六十厘米左右的象牙。后来尹红章说“这个象牙不知道真假,咱们也没有多爱好象牙,干脆送人吧”,后尹红章把象牙送给了尹×乙。


4、证人尹×乙的证言证明了尹红章曾经送给其一个象牙的事实。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证明:尹红章于2005年6月7日作为审核人,在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新药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5年6月8日被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尹红章于2005年7月19日作为审核人,在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伤寒Vi多糖疫苗注射剂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5年7月21日被批准进行临床试验。


6、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乳白色大型牙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4.4千克。


7、物证鉴定书证明:涉案象牙制品的金额为180 001元。


二、被告人尹红章于2004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刘×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甲给予的钱款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2002年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刘×甲熟识。自2009年至2012年间,刘×甲每年到北京与其见面一两次,谈疫苗技术方面的问题,包括新疫苗的研发等。在此过程中,刘×甲会给其一个信封,内有现金1万元或2万元,几年来共计15万元左右。相关款项其均回家后交予郭×甲保管。刘×甲之所以给其钱款,一是其为刘×甲提供技术咨询帮助,二是希望想和其搞好关系。2012年或2013年左右,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交了肺炎疫苗的申报,当时他们使用的是9价或者11价,但WHO标准是13价,所以当时其反对通过审批,按照正常程序,应该让该公司退审后重新排队申报。但为了推动该公司发展,其要求该公司以补充提交的方式,先补交材料、再临床试验,使得该公司在审批程序上至少节约了三到五年的时间。


2、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其是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其于2003年和尹红章相识。2008年以后其与尹红章往来较多,也曾给他送过钱。从2007年开始到2014年,每年春节,其都会请尹红章及家人在北京吃饭或者喝茶,每次都会送给尹红章一些现金。上述款项由其公司的吴迪垫付,再由公司支付给吴迪。吴迪将15万元交给其,其共给尹红章13万元。自2005年以来,其公司一直有药品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审批,之所以给尹红章送钱,是为了能够拉近与尹红章之间的关系,方便药品审批。


3、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左右,刘×甲找其和吴迪商量想从公司拿出一笔钱,用于对尹红章的公关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请客送礼送红包。由于公司财务上提钱很难,所以刘×甲和其,吴迪商议由吴迪先行垫付,然后通过公司报销。尹红章在生物制品的行政审批技术审评方面有很大权力,公司向尹红章送钱,主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药品审批和审评过程中,不要人为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4、企业营业执照及任职情况说明证明:李×甲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刘×甲自2004年7月至2008年1月任该公司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证据证明:尹红章于2004年10月8日作为审核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精制甲型肝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射剂新药临床研究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4年10月8日被批准临床研究。尹红章于2005年9月2日作为审核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冻干剂A、C群两价脑膜炎多糖结合疫苗注射剂新药临床试验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5年9月8日被批准临床试验。尹红章于2006年12月8日作为审核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剂新药临床试验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6年12月20日被批准临床试验。尹红章于2007年1月8日作为审核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多糖结合疫苗注射剂新药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7年1月31日被批准生产。尹红章于2008年12月9日作为处审核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注射剂新药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8年12月30日被批准生产。尹红章于2009年2月13日作为处审核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精制甲型肝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射剂新药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9年2月17日被批准生产。尹红章于2012年2月27日签发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新药综合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2年3月23日被批准注册。尹红章于2012年2月27日签发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新药综合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2年3月23日被批准注册。尹红章于2012年3月27日签发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新药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2年4月18日被批准临床试验。尹红章于2012年4月12日签发云南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新药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2年4月27日被批准临床试验。


三、被告人尹红章于2007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长春海伯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贺×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贺×给予的欧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2007年,贺×所在的长春海伯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了中国、古巴之间的生物制药项目,长春海伯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报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已经通过了审批,但是生产工艺和使用的材料都不符合古巴方面的要求,引发不满,当时古巴方面的高层领导与古巴驻华大使一起到国家食药监总局会见了邵明立局长,要求尽快更正。其带队到长春海伯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技术问题,让该公司按古巴方面的要求变更生产工艺,并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了补充申请,于2009年获批通过。2011年下半年,其到古巴参加会议,贺×也参加了,在其回北京之前,贺×在古巴宾馆的房间内送给其现金欧元5000元,具体细节记不清了,其在古巴机场花费一小部分后,剩余款项交予郭×甲保管。其认为贺×想和其拉近关系,以便以后在药品审批方面获得帮助。


2、证人贺×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春海伯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其公司申报重组人干扰素注射液的生产工艺引起古巴方面的不满,在尹红章的建议下,其公司按照古巴方面的要求,变更了生产工艺,并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了补充申请,在此过程中,尹红章给予其公司很大帮助。2011年其在古巴参加会议时遇到尹红章,为了感谢尹红章以往对其公司的帮助,也为了能够所以红章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开展工作,其将欧元5000元送给尹红章。


3、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尹红章经常去国外出差,每次从国外回来都会带一些外币,包括欧元,法郎,美元等等。


4、企业营业执照及任职情况证明:贺×自2005年9月起任长春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等证据证明:尹红章于2009年11月2日作为审核人,在长春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生产工艺的补充申请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9年11月4日被批准引进古巴技术生产。


6、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2011年11月22日至30日,尹红章因公到古巴出差。


7、借款报销明细证明:贺×于2011年9月13日借款4.5万元。


8、外汇牌价证明了2011年11月间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的情况。


四、被告人尹红章于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周×甲给予的钱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2008年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周×甲相识,当时周×甲说她公司有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二倍体)项目,希望其能关照,其表示这个技术比较先进,其会推动。2011年下半年其去成都开会时,周×甲约其在其所住酒店大堂见面,并给其一个装有现金5万元的袋子,同时提出希望其关照她公司项目,其表示同意。后经其签字审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二倍体)通过了技术评审。


2、证人周×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12月,当时其公司的疫苗还没获得审批,尹红章到成都参加会议入住锦江宾馆。其得知此消息后主动联系尹红章,说有点事找他咨询,尹红章称还在开会只能出来一下,其就和尹红章约在酒店大堂见面。见面后,其介绍了一下其公司的技术工艺,请他理解和支持。尹红章也比较认可,称给予支持。随后其拿出一个纸袋,下面装有现金5万元,上面是两个牛皮纸袋的花椒,其对尹红章说是一些土特产。尹红章称还要开会,其便让服务员帮其把东西放到尹红章的房间中。后尹红章看到袋里装的钱还给其打电话,说大家互相之间没必要,太客气了。其给尹红章的5万元来源于其向公司的借款。


3、证人林×的证言证明:其是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2月19日,时任其公司副总经理的周×甲找其,称要支取一些咨询费,一般这种名目支取现金,都是打点相关行政审批环节的政府官员,当时周×甲拿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北京出差,其理解可能是打点北京一些官员的关系,但没有具体问。当时公司的董事长王振滔曾经口头说过,公司管理团队两人签字同意就可以借支,单笔不能超过5万元。


4、企业营业执照及任命通知证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振滔,周×甲于2014年5月10日任该公司总裁,林×任副总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等证据证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境内注册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注射剂,尹红章于2012年3月19日签发该药品的综合审评意见,该药品最终于2012年4月28日获批注册。


6、现金凭证证明:2011年12月20日,周×甲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支取现金5万元。


五、被告人尹红章于2002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尹×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尹×乙给予的钱款共计20万元,伙同其妻郭×甲共同非法收受、索取尹×乙钱款共计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1995年前后与尹×乙相识,因工作关系,经常一起开会,所以比较熟悉。2000年,尹×乙成立了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其调任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后,尹×乙的公司申报过甲肝疫苗、SARS疫苗、禽流感疫苗、手足口病疫苗、甲流疫苗等项目,其为了能够在药品审批上获得尹红章的照顾,其与尹×乙之间一直有经济来往。2002年,其曾向尹×乙提到过想买一辆车,后尹×乙给其现金10万元,其回家后将该笔钱款交给郭×甲保管。2006年上半年,在其分得的广泉小区的房屋装修之前,其和郭×甲到尹×乙刚装修完的住处参观时,尹×乙给其一个装有现金5万元的信封,其直接给了郭×甲。同年,在其房屋装修完成后请尹×乙做客,尹×乙给其现金10万元,其将上述款项交予郭×甲保管。2011年,在其购买小产权别墅期间,其以借款为名向尹×乙索要30万元,当时其家中有钱,但都是由郭×甲保管,她不愿意拿出来用,就让其想办法,于是其找尹×乙要了30万元。尹×乙通过另外一个人与郭×甲找的另一个人签订了借款协议,郭×甲拿到了该笔30万元。尹×乙之所以给其送钱,是为了通过其担任生物制品处处长、药品评审中心副主任的职权为他公司药品审批提供帮助,其也确实帮助他公司推动审批进程。


2、证人尹×乙的证言证明:其与尹红章在1995年相识。其所在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疫苗属于生物制品,而尹红章在国家食药监总局一直是负责生物制品审批的领导,所以与尹红章的来往较多,其一共送给尹红章55万元。在尹红章刚担任生物制品处处长时,曾提到过想购买一辆汽车,其认为自己应该表示一下,于是从家中拿了现金10万元交给尹红章。2006年其所在的房屋刚刚装修好,尹红章和郭×甲到其家中参观,其给了尹红章或者郭×甲现金5万元。同年,在尹红章的房屋装修好后,他邀请其去家里做客,其又准备了现金10万元,给了尹红章作为乔迁之喜的贺礼。上述款项,其均从财务报销。2011年的一天,尹红章当面对其说,他想在怀柔买一套房屋,想借其30万元。因为尹红章当时是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对其公司存在监管关系,所以,他向其张口借钱,其不能不同意。其也知道,尹红章虽然口头上说是借钱,但其实就是要钱,由于担心给尹红章钱会存在麻烦,于是其与其妻子陈×商量,如何既不伤害尹红章的面子,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连累。最终商定由刘×乙出面将30万元借给郭×甲,并签一份借款协议。其之所以给尹红章送钱,是为了让尹红章在药品审批方面能够关照其公司。


3、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尹×乙所在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尹红章所在的国家食药监总局有业务往来,尹×乙与尹红章早就认识。其和尹红章还在中检院工作室,尹×乙就知道其和尹红章是夫妻关系。2006年,尹红章在广泉小区分得住房一套,为装修,其和尹红章去尹×乙家中参观,尹×乙在他家送给其一个纸包,说是让其装修房子用,其回家清点后发现是现金5万元,就告诉了尹红章。2011年夏天,其家购买的怀柔区小产权房还要交30万元尾款,其就问尹红章能否出这笔钱,他说他想办法。几天后,尹红章说他已跟尹×乙说好,可从尹×乙处借钱。2011年8月的一天,尹红章和尹×乙约好后,尹红章开车带其去海淀区的一个酒店附近,尹红章让其去酒店大堂找一个人拿钱并签一个借条,其进入大堂后,与刘×乙在两份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并从刘×乙手中拿到现金30万元,后其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怀柔区小产权房。其家庭有归还上述30万元的能力,但在其和尹红章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从未向尹×乙表示过归还意愿。


4、证人陈×、刘×乙的证言证明:陈×经与尹×乙商议后,安排其同学刘×乙将现金30万元,交于尹红章之妻郭×甲并签订借款协议。陈×和尹×乙都未向郭×甲或尹红章提过还款事宜。


5、企业营业执照、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尹×乙自2001年起担任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尹×乙为唐山怡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证据证明:2010年4月,科兴(大连)疫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的境内注册,尹红章于2010年12月16日签发药品审评中心对该药品的综合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1年12月19日被批准注册生产。2009年5月,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大流行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液的新药注册,尹红章于2011年4月27日签发对该药品的综合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1年12月19日被批准用于国家储备。2011年,科兴(大连)疫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注射剂的新药注册,尹红章于2014年12月29日签发对该药品的综合审评意见,该药品于2014年12月30日被批准进行临床试验。


7、借款协议证明:2011年8月14日,郭×甲与刘×乙签订协议,由郭×甲向刘×乙借款30万元,期限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


8、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及发票证明:2011年8月12日,陈×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支取钱款46万元;2002年、2006年,尹×乙分别从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唐山怡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报销过钱款。


六、被告人尹红章于2005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百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伙同郭×甲共同非法收受白×甲给予的钱款共计8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1994年于白×甲相识。2000年左右,白×甲成立了北京百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其担任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期间,加快对白×甲的公司生产的相关药品的审批进程,使得相关药品于2005年获得新药证书、2008年获批上市。白×甲为了对其表示感谢以及维持关系,自2007年起至2014年,几乎每年春节、中秋节(国庆节)都会以请客吃饭或者送水果的名义给其送钱,每次大概5万元至8万元不等,总数大约80万元。白×甲邀请其和郭×甲到其住处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白×甲开车送其和郭×甲回家,下车时会给其和郭×甲一些礼品,里面夹带一个纸袋子放有现金。郭×甲知道白×甲给其送钱之事,但具体为何送钱,郭×甲没有问过,其也没和她说过。


2、证人白×甲的证言证明:其是百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从2007年春节开始,一直到2014年中秋节,都会请尹红章和郭×甲吃饭,并给尹红章送钱,每次5万元至8万元不等。2014年底或2015年初,其还分两次给尹红章送了50万元,一次20万元、一次30万元,后来没过多久,尹红章就把钱退给其了。之所以给尹红章送钱,目的是为在药品审评中获得尹红章的帮助。


3、证人白×乙、何×的证言证明了白×甲多次请尹红章、郭×甲吃饭的事实。


4、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白×甲所在的百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做生物制药生意的,他公司的产品,在国家食药监总局需要审批。2007年左右,其和尹红章跟白×甲一起吃饭时第一次认识,此后,每年春节前后和中秋节前后,白×甲都会请尹红章和其吃饭聚餐,饭后,白×甲会送一些水果、烟酒等物品,同时给其和尹红章5万元到8万元不等的现金,一直持续到2014年。白×甲之所以送钱,是为了得到尹红章的关照和支持。


5、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白×甲系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等证据证明:尹红章于2005年4月6日作为审核人,在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重组人源化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注射剂新药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5年4月11日被批准注册。尹红章于2008年1月3日作为处审核人,在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尼妥珠单抗注射液补充申请批件上签字,该药品于2008年1月7日被批准生产。尹红章于2012年6月28日签发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源化抗CD6单抗注射液的新药补充资料综合审评报告,该药品于2012年7月5日被批准临床试验。


7、白×甲提供的发票佐证了白×甲多次宴请尹红章及郭×甲的事实。


七、被告人尹红章于2007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姚×的请托,为该研究所在销售牛血清产品事宜上提供帮助,伙同郭×甲共同非法收受姚×给予的钱款共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九十年代认识了姚×,她是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该所主要生产销售小牛血清制品,其分管的药厂中有她的供货厂商,因销路不好,故姚×想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她的产品提供销路。姚×共给其两次现金共计25万元。第一次时2007年的一天,姚×到其位于广泉小区的家中做客,当时只有郭×甲在家,其听郭×甲说姚×给了现金1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2年国庆节期间,姚×带着她女儿到其购买的小产权别墅中做客,她们走后,其听郭×甲说姚×给的礼品袋中有现金15万元。其没有直接帮姚×推销过产品。


2、证人姚×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其研究所主要从事小牛血清制品的生产销售。2003年,尹红章之子,尹×甲考入华东理工大学,其当时是该校的心理医生,于是其与尹红章,郭×甲和尹×甲相识。其曾于2006年听上海生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质保处处长张×说上海有一个叫曹纬的老板向他公司提供小牛血清,如果不是因为其照顾尹×甲,可能其研究所早就被挤掉了。因此,其认为尹红章为其提供了帮助。2008年之前,郭×甲打电话称尹红章的单位刚分了一套房子,如其去北京可到他家玩儿。遂其利用到北京参加会议之机,将现金10万元,交给郭×甲。2012年国庆节,其和其女儿去北京旅游,顺便去看望尹红章,其间,其将一个装有现金15万元的袋子交给了郭×甲。之所以尹红章送钱,目的是让尹红章为其公司介绍客户,其虽未向尹红章提出过具体请求,但其认为他应该明白。


3、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认识了姚×,她办了一个生产牛血清的企业,希望以红章帮她介绍客户。2006年,尹红章分得了一套广泉小区的房屋,姚×说要帮其在上海找装修公司,装修快完工时,姚×到其住处,称没有给其找装修公司,就给些钱,于是给其现金10万元。2012年国庆节,姚×和她女儿一起到怀柔小产权房玩,姚×称北京的房子贵,给其一些钱,以后用得上,于是姚×就给其现金15万元。这两次给钱的过程,尹红章都在场,他没有说什么,只是客气了一下。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所采购的小牛血清主要来源于两家公司,一家是上海慧人生物研科技工程研究所,另一家的名字其记不清了,老板是曹纬。姚×个性较为张扬,多次宣称自己和尹红章关系很好,其公司领导也曾提到过如果姚×公司的产品可以使用并检验合格,就用姚×公司的产品。


5、营业执照证明: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姚×。


6、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采购付款明细证明了该公司自2001年1月至2016年1月从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进购货物及支付货款的事实。


7、记账凭证及支票存根证明: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于2012年7月以购买原料为由支取15万元。


八、被告人尹红章于2010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杜×给予的钱款30万元,伙同郭×甲共同非法收受杜×给予的钱款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2010年认识了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杜×。2011年初,其购买了一套小产权别墅,当时其发现杜×也住在同一个小区,于是来往逐渐密切。因其是药品评审中心主管生物制品的副主任,而他公司研发生产疫苗,所以他从那时起开始刻意讨好其,并给其送过两次钱。2011年,其和郭×甲在其别墅的邻居家做客,当时杜×和他的司机小毛也在,后小毛将其和郭×甲送至其家门口,并将一个袋子交给郭×甲,后郭×甲对其说内有现金17万元。2011年的一天晚上,杜×约其在官园桥附近的茶馆喝茶、打牌,结束后杜×和小毛开车送其回广泉小区的住处,在车上,杜×反复提出让其关照他们公司的产品报批,其表示会尽量帮忙。在车上,杜×给其一个装有现金的纸袋,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后其发现内有现金30万元,其将该笔钱款交予郭×甲保管。2012年左右,杜×的公司有多个项目获得了审批。


2、证人杜×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红章是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副主任,主管对生物制品的技术审评。由于当时其公司有几个疫苗正在审评中心审评,所以其想讨好尹红章,希望他在审批方面不要为难其公司,故其分两次给尹红章送钱共计47万元。2011年的一天,其和尹红章、郭×甲都在邻居家做客,尹红章和郭×甲回家的时候其让司机毛×送他们回家,顺便让毛×把其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现金17万元的袋子给予尹红章。2011年下半年,有一次其和尹红章在外面吃饭,饭后毛×送其和尹红章回家,在车上其对尹红章说“尹主任,这里有个袋子,里面是我给您准备的一点礼物,您下车的时候拿着”,尹红章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个袋子里装有现金30万元。


3、证人毛×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杜×让其去给尹红章送过一两次东西,2011年底,其开车送杜×和尹红章回家时,其看到尹红章拿了一个袋子下车,但里面装着什么其不清楚。


4、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一天,其和尹红章去怀柔看小产权房时,在其邻居家看到了杜×,尹红章介绍其和杜×认识,他是北京民海生物公司的老板。其和尹红章到怀柔小产权房的邻居家做客,饭后杜×的司机小毛说帮其把车开出去,上车后,其发现车上上有个袋子,内有现金5万元。2011年初,其和尹红章从怀柔回家之前,小毛拉开其车门,放下一个布袋子,其发现内有现金10万元。


5、企业营业执照、任职情况等证据证明:杜×是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补充审批请示、临床试验批件等证据证明:尹红章于2011年7月25日签发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新药申请生产技术审评报告,该药品于2012年3月23日获批注册。尹红章于2011年9月30日签发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注射剂生产技术审评报告,该药品于2012年10月30日获批注册。尹红章于2012年8月12日签发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技术审评报告,该药品于2012年10月9日获批进行临床试验。尹红章于2012年11月20日签发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技术审评报告,该药品于2012年12月19日获批进行临床试验。


7、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了杜×于2011年多次大额取现的事实。


九、被告人尹红章于2007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原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庄×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庄×给予的钱款2万元,伙同其子尹×甲共同非法收受庄×给予的钱款共计10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2002年,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国外引进了发酵罐技术生产狂犬病疫苗,并以此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在此过程中,其与该公司总经理庄×相识。2009年,在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发酵罐技术生产狂犬病疫苗的申请被批准后,庄×将一个装有现金2万元的信封送至其家中,称感谢其对他的帮助,其推辞一下便收下了,后将上述款项交予郭×甲保管。2010年,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人用狂犬病疫苗“2-1-1”注射方式,庄×称审批速度太慢,于是在其调任药品评审中心副主任后,想尽快推动评审进程。由于该公司申报的临床试验方案缺少一次实验数据,在第一次审评会议中,药品评审中心内部对此有不同意见,于是在第二次审评会议上,在其推动下,该公司的申请顺利通过。此后不久,庄×为感谢其,将100万元以经营期货为名汇至尹×甲账户中,尹×甲告知其此事后,其予以默认。2012年,庄×说他在沈阳成立了未来科技公司,欲招聘尹×甲为员工,尹×甲实际上并未到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仍每月给尹×甲发放工资。2015年初,庄×称国家食药监总局监察人员在查询他名下的账户,其认为可能在调查其,于是与庄×商议让尹×甲把收到的100万元退给庄×。后其和郭×甲给尹×甲转账40万元,尹×甲又将80万元以期货投资回款的名义转给庄×。其认为,庄×给其钱的目的一是感谢其在发酵罐技术和注射方式调整上提供的帮助,而是维持关系以便将来继续提供帮助。


2、证人尹×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从华东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专业毕业。2010年初,其经其父尹红章介绍认识了成大生物公司的总经理庄×,其向庄×介绍其研发的温度记录仪,但庄×并不看好发展前景,称会增加企业成本和责任。庄×想介绍其去广发证券上班,但被其拒绝。其告诉庄×其正在筹资做期货,庄×表示他也愿意出资,并让其再找一个出资人一起炒期货。后其和庄×还见过几次面,有一次尹红章也在场,当时其听见庄×问尹红章关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等问题,尹红章说可以让庄×公司的技术人员找时间去他办公室咨询。2010年11月上旬,庄×打电话问其要银行卡号,其以短信形式告知,一两天后,其分两笔收到庄×转账共计100万元,其遂在国泰君安公司注册了期货账户并开始做期货交易。其将收款一事告诉其父母,其父尹红章说庄×用个人账户转账,与他主管的生物制品无关,应该没有问题;其母郭×甲没说什么。其每半年给庄×发一份报告,但庄×除了让其继续经营外,并无其他意见。2015年1月,庄×突然打电话让其发一个简单的报告介绍一下这几年做期货的情况,其就简单汇总了一下通过电子邮件给他发过去。同年3月的一个周四或周五,庄×突然打电话让其下周一去沈阳找他。当天尹红章回家后也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庄×,不知是否和他有关,为了避免被查处,让其速去沈阳了结期货一事。其周六一早坐火车去沈阳,周日与庄×见面,庄×称国家食药监总局纪检部门正在查他,为了避免给尹红章带来麻烦,所以将期货进行结算。其写了一份核算报告,庄×进行简单修改后,打印出两份并让其签字。按照报告,其应该返给庄×80万元。其回北京后,用期货结算的资金40万元、其父母给其的40万元转给至庄×账户中。2012年6、7月间,庄×谈到他开了一家保健品公司,专门从水果蔬菜中提取酶,面向中老年人,想让其去他公司上班。其不想离开北京,遂拒绝。几个月后,庄×又称其有意在北京设立一个保健品公司的办事处或者直营店,问其是否愿意先把人事关系注册到他公司,等北京的办事处正式成立了,就可以直接在北京上班了。其表示同意。此后,该公司人事部门让其寄送身份证和简历,并让其办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社保、医保均在沈阳上。后来其发现每个月给其发1800元。其父母对此知情。


3、证人庄×的证言证明:其系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其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推向市场,尹红章一直对公司非常关照。2007年左右,其听说尹红章在广泉小区分得一套房屋,其遂准备了现金2万元装在一个信封中送给尹红章。2010年,在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其公司申报狂犬疫苗2-1-1注射方式时,申报材料存在问题,其曾通过尹红章帮助,使得申报最终获得通过,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事后为表示感谢,其就以委托尹红章之子尹×甲代炒股指期货为名,于2010年11月给尹×甲账户汇款100万元,实际上是变相送给尹红章钱。2015年3月份,为应对纪检部门调查,其和尹×甲商量以炒期货名义将该笔钱款退回,后尹×甲退给其80万元,故其可以把给尹红章的行贿款说成是炒期货清盘后的资金。2013年其与公司董事长李×乙聊天时,告诉他其用自己的钱送给了尹红章100万元。此外,其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从未来生物公司给尹×甲发工资,缴纳五险一金,每月2400元,但其未给他安排任何工作。


4、证人窦×的证言证明:其按照庄×的要求将100万元汇至尹×甲的账户中。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帮庄×收发电子邮件。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尹×甲给庄×发送过七封名为期货交易报告的电子邮件。2015年2月,尹×甲又发送了一份标题为2011-2014年收益与开销的邮件。


6、证人周×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其主要负责办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相关工作。在接到庄×的通知后,其为尹×甲办理了劳动合同和入职手续。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每月给尹×甲发放工资2400元。


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庄×持有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4%的股份,他曾先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具体经营,如药品研发、药品申报等工作。2013年时,其和庄×聊天过程中,庄×称成大公司不仅得益于好的大环境,尹红章个人也曾在公司申报狂犬疫苗2-1-1注射方式期间提供了很大帮助,他自己以委托尹红章之子炒期货的名义拿出100万元对尹红章表示感谢,他还用辽宁未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给尹红章之子发工资和缴纳保险。


8、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其是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工作人员。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疫苗的公司,他们从国外引进技术,申报过人用狂犬病疫苗,很早就上市了。上市后还申请了注射方式变更、辅料变更等补充申请,这些补充申请都是由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审报告人,负责综合审评工作。2009年前后,辽宁成大公司提出申报想将原本注射5针的方式变更为2-1-1的4针注射方式,当时其负责综合审评。由于注射的疫苗一样,因此药学角度应该一样,只是注射方式不同,因此主要看临床审评的意见。当时负责临床审评的是黄×,他提交给其的临床专业审评意见中,提出该公司临床实验数据缺少第14天的血清数据,他认为存在瑕疵,于是提出召开综合审评会议讨论一下。其组织了第一次综合审评会议,参加人有其、黄×、部长孔×、副主任尹红章等人,当时的意见是要求辽宁成大公司重做实验、重报审批。几天后,其接到孔×的通知,让其参加第二次综合审评会,参会人员有主任张培培、副主任尹红章、孔×、黄×和其等人,经讨论,决定先通过申报,要求辽宁成大公司在产品上市后补做实验。这种做法也符合药审中心的工作惯例,在其他药品、疫苗的审评中,也提出过先通过审评,上市后再补充部分实验数据的结论。


9、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李×乙是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是该公司的股东。庄×是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评会议纪要、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申请表等证据证明:2010年10月,尹红章两次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改变免疫程序注册申请的审评,最终决定有条件批准该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改变免疫程序注册申请(即由原5针注射程序基础上增加4针注射程序),要求企业获得批准后进行一定数量的2-1-1免疫程序与原免疫程序比对的免疫原性研究,最终该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获批增加免疫程序。


11、银行交易明细、个人汇款凭证证明:庄×的银行账户于2010年11月8日和11月9日,分两笔向尹×甲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共计100万元。2015年3月27日,尹×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庄×汇款80万元。


12、期货交易报告、交易情况小结证明了尹×甲向庄×报告期货交易情况以及与庄×进行清算的事实。


13、劳动合同书、条件明细表、银行对账单证明: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与尹×甲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共向尹×甲支付工资7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1、证人郭×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尹红章回家后表现很紧张,又让尹×甲给庄×退钱,其也很害怕,觉得要是尹红章被查,家里放这么多现金肯定说不清楚,于是其就将家中的现金220万元暂存在其弟郭×乙处,并对他说这些钱需要的话可以用。此外,其还以刘×丙的名义开立过银行卡。


2、证人郭×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其姐郭×甲到其住处给其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她说包中有现金150万元,如果其买房缺钱可以用。次日,其和其妻宋×到方庄附近的民生银行将上述款项全部存入银行,但点钞机清点后数额为149.07万元。此后一两天,郭×甲约其见面,将一个装有现金70万元的背包放到其驾驶车辆的后备箱中,后其在玉蜓桥北侧路东的工商银行将上述款项存入其银行账户中。其并未告诉宋×上述钱款的真实来源。


3、证人宋×的证言与郭×乙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刘×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的一天上午,郭×甲打电话称要以其身份证办银行卡存钱,其表示同意。当天11时许,郭×甲给其现金10万元,其分别将上述款项存入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新开账户中,并将银行卡给了郭×甲。一个月后,郭×甲说她家附近没有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网店,不太方便,想用其身份证办一张工商银行卡,其表示同意。次日,其在方庄桥附近的工商银行办理一张卡,郭×甲给其现金10万元,其将上述钱款存入工商银行卡中并将银行卡交给郭×甲。


5、任免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3月4日,尹红章被任命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2003年8月22日,尹红章被任命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2010年9月21日,尹红章被聘任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尹红章分管生物制品的技术审评及相关部门工作,并分管信息部的工作;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尹红章分管中药民族药药学部、中药民族药临床部、生物制品药学部、药理毒理学部、研究与评价部;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尹红章分管生物制品药学部、中药民族药药学部、中药民族药临床部、药理毒理学部;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尹红章负责生物制品审评方面工作,分管生物制品药学部。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尹红章负责生物制品审评方面的工作,分管生物制品药学部、药理毒理学部、生物统计学部、研究与评价部。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证明: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修订生物制品的国家标准及研究的指导原则,组织生物制品的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进口药品和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审批工作,组织生物制品临床实验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生物制品国家批签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药品审评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参与起草药品注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我国药品技术审评规范并组织实施;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协调省级药品审评部门对部分注册申请事项进行技术审评,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为基层药品监管机构提供技术信息支撑,为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7、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等证据证明:在案扣押赃款赃物的情况。


8、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相关法律手续证明了被告人尹红章被立案、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尹红章单独或者分别与其妻郭×甲、其子尹×甲共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万余元。


被告人尹红章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对于被告人尹红章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据此证明尹红章具有贡献的事实,因尹红章以往所获荣誉及所做贡献与本案事实无关,故相关证据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尹红章的辩护人所提庄×给尹×甲100万元经营期货,尹红章最初对此并不知情,亦未为庄×及相关公司谋取利益,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审评会议纪要、药品注册批件等相关书证证明,针对庄×所在公司的相关药品,尹红章于2010年10月先后两次参与审评会议并签发药品审评报告,使该公司最终以补充临床试验数据的方式有条件获批增加注射程序。此外,尹红章的供述、证人庄×、尹×甲的证言均能证明,庄×以给尹×甲经营期货为名变相给予尹红章好处费,尹红章虽事先对此并不知情,但在尹×甲将此事告知其后予以默认,庄×行贿的时间与尹红章签发审评报告的时间仅相隔十日,能够印证庄×变相给予尹红章贿赂的事实。综上,尹红章利用职权为庄×及相关公司谋取了利益,且收受了钱款,故对于尹红章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尹红章的辩护人所提尹红章并未利用职权为姚×谋取利益,收受姚×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疑问的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尹红章的供述、姚×的证言均能证明姚×给予尹红章钱款的目的是为了让尹红章利用职务上对生物制品企业的制约关系,帮姚×公司的产品拓展销路,请托事项具体明确,虽然尹红章并未实施具体的谋利行为,但尹红章明知对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仍对姚×称“维持住现在的购买方就不错”,并收取姚×给予的钱款,应视为对姚×的请托事项给予承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综上对于尹红章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红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尹红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尹红章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在尹红章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尹红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尹红章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尹红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且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缴,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尹红章的辩护人所提对尹红章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尹红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红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百三十八万二千元、象牙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辛建

审 判 员 宋振宇

代理审判员 杨 朔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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