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注意:这些编制篇章和说明的范围中,是将一地、三域+九项指导性专项规划而形成,这九项是从前面的十项专项规划中来的,但是没有水利的指导性规划。 另外,在这些需要编制篇章和说明的规划中,多带有'全国或者国家等'地域范围,或者带有'发展、总体或体系'等内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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