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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8月起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

 舒眉听雨 2018-07-24


原标题:湖南: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
潇湘晨报7月24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收缴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有关规定自 8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 ;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登记手续,并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办法提出,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15% 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 " 工会经费集中户 ",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集中账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潇湘晨报 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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