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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山天师府关于修水县戴祥柳有关不实网文的声明

 靈虛閣 2018-07-25

  道教之音江西讯  龙虎山嗣汉天师府通过邮箱向道教之音网站发来《关于修水县戴祥柳有关不实网文的声明》一文,内容如下:

近期,江西省龙虎山天师府注意到有一篇《护持经箓后患无穷么?》的网文在网上流传,该虚假网文的内容严重不实,随意编造有关情节恶语攻击龙虎山天师府及有关单位、个人,造成天师府名誉受损和恶劣的影响。谣言止于智者,该修水县戴祥柳不遵国法、教规,私自向不明真相的海内外同道及信众滥授私箓,借教谋利敛财,且屡教而不改,受到一定惩戒,实属咎由自取。为维护天师府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避免有关网文、传言继续误导广大同道和信教群众,天师府特作如下声明,以正视听。

一、有关修水县戴祥柳向天师府提供经箓资料的前后经过

1991年、1995年,经国宗局、中道协批准,天师府重开箓坛,恢复对海外和国内的授箓活动。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每次授箓活动仅授予职牒,而未授予经箓。为此,天师府一直都将整理、恢复全套的天师经箓作为重要工作,并成立以张金涛主持为组长的“天师经箓整理小组”,派出人员前往浙江乐清、福建泉州、波阳、贵溪等地,搜集到大量经箓资料。2000年夏天,戴祥柳主动来到天师府,声称其已经搜集到大量经箓资料,将愿意无偿献给祖庭。天师府及时派出研究人员张青剑(已故)、曾广亮前往修水,在修水县委统战部熊部长的陪同下,与戴祥柳会面商谈。随后,修水县樊金水、戴祥柳等三人,将其搜集整理的部分经箓资料赠予天师府。天师府考虑到戴祥柳搜集经箓付出了时间和努力,颁发了《荣誉状》,补助了一定车马费,在当年的《龙虎山道教》上刊登消息一则,还将其子戴林生破格收入天师府学习科仪(后来自行离去),以表示对戴祥柳搜集经箓作出努力的感谢。然而对其后来的所作所为,是始料未及的。

二、道教授箓教制的历史沿革和当今授箓现状

祖天师创立授箓教制以后,第四代天师张盛自汉中迁还龙虎山,每年三元节登坛传箓,开科范以为常。至南宋嘉熙三年(1239年),宋理宗赐三十五代张可大天师“提举三山符箓”, 元明以后,张天师受命“永掌天下道教事”,设立万法宗坛,这一系列历史事件,宣告道教正一派授箓统归龙虎山。尤其是在明代,朝廷还曾六下圣旨严禁私出符箓,违者须受国法严谴,还在天师府内敕建万法宗坛、法箓局等建筑,专司负责经箓的印制和授予。在当今,天师府授箓活动以来,至今已开坛授箓三十余届次,海外箓生达五千余人,内陆箓生也超过三千。历届活动均按照中道协有关授箓的各项规章逐级审批,如法如仪的举办科仪,按照“三山滴血字辈”和师承关系以及《天坛玉格》拨给法名、职衔、将帅、心印等,尤其是2009年以后,《太上三五都功经箓》整理完成,改变以往“授箓不得箓”的现象,取得广泛好评。恢复授箓传统,对于正一派传承发展意义极为重大。通过不断的完善,近几年的海内外授箓活动得到上级领导和各地道友的广泛好评。尤其是2015年9月举办的对台千人授箓大法会,规模空前,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中央统战部领导和国家宗教局、江西省委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

由此可见,从古到今道教授箓活动非常神圣、严谨,并不是任何宫观、道人随意可以举办的。在当代,举办道教授箓活动需要逐级申报,取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报国家宗教局备案后方能举办,并由中国道教协会主办、江西省道教协会协办、龙虎山天师府承办。因此,戴祥柳、戴林生等人根本不具备为信众授箓的资格,不论按古代的传统,还是当今的法规,他举办的授箓活动均是非法无效的。

三、关于修水县戴祥柳滥授私箓,龙虎山天师府的两点态度

1、龙虎山天师府正在使用的《太上三五都功经箓》,是在历时十余年收集的大量经箓资料基础上,一依古制,精心整理,并经中国道教协会审定的。戴祥柳提供给我府的经箓资料,首先这些资料肯定都是历史上从龙虎山流传过去的,再者听当地许多道长反映戴祥柳在周边地方搜集了一些经箓,经箓残缺不完整,尽管如此我府仍然向戴祥柳表达谢意。谁料,戴竟然打着天师府的旗号,滥授私箓,借道敛财,对此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2、戴祥柳、戴林生父子是九江市修水县人,其人虽罔顾法令,大胆妄为,屡次举办非法授箓活动,在道教界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这次九江市、修水县民宗局高度重视此事,对戴氏父子长期违法举办涉外授箓活动依法予以查处。天师府认为,这是坚持维护国家的宗教政策之举,是规范道教授箓教制之举,是维护道教合法权益之举,我们坚决拥护和支持。

四、对于在网络上肆意发布、传播不实言论的个人和群体,龙虎山天师府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龙虎山嗣汉天师府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2015年中道协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通过的《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正一派授箓传统,规范授箓活动,健全教制仪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一派道士受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传度,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传度两年以上,道装整齐;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熟悉道教主要的科仪规范,能从事斋醮仪典活动;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举行授箓活动,须由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承办授箓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有授箓历史传统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四)有授箓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等设施;

(五)有颁发给受箓道士的法器、经典和法箓;

(六)有授箓活动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以及护坛六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箓坛三大师以及护坛六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本人受过箓并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

(三)持戒精严,熟悉授箓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入道20年以上;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授箓的正一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八条 经箓品秩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 经箓》,通上清经;加升《上清大洞经箓》,通三洞经;晋升《上清三洞经箓》,通览藏经。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九条 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

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书,并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通过箓坛大师集体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凡升授、加授、加升、晋升经箓品秩的箓生以及破格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发给箓牒作为受箓的凭据。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箓坛颁发。

第十一条 每次授箓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箓坛不得擅自增加。授箓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十二条 承办授箓的宫观可向箓生适当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三条 箓生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龙虎山天师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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