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良县中枢派出所民警在陆良县城中兴北路某一租房内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嫖娼人员:熊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5年),卖淫人员:杨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81年)经查,熊某与杨某以50元人民币价格为交易在陆良县城中兴北路某一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现已对熊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对杨某行政拘留十三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从这案件看当事者得不偿失,因为50块钱就受到了13日的拘留。50块钱的成交价也有点不可思议,有网友笑称:这其实罚的不是卖淫嫖娼罪,而是扰乱市场罪,50块钱亵渎的是大云南的物价。 虽然这个小案件的惩罚力度颇大,而中国的扫黄行动一直没有间断,扫黄的力度也没有减小,可是为什么会“越扫越黄”呢?明白人也都知道,这类事情在云南各个地州或者昆明市区内遍地都是,会所、桑拿、酒店均有猫腻。 为什么有时候警察会来抓,有时候警察却不管? 首先,扫黄的意义在于:促进人群性健康,减少甚至阻断因性问题的犯罪行为,阻断性传播疾病的传播途径,清理或减少激起性着迷或性沉溺患者的性亵渎。 所以扫黄这事很有必要做,也要继续做,不会停。 但是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有需求就有供给,需求越大,供给就动力也就越大。对于黄来说,基本是生理需要的占多数,而这个供给关系会一直存在,不会消失。因此,即使天天扫黄,也仍然会有人涉黄。罚得太重也会引起各类社会问题,毕竟不能让人禁欲,不罚也会引起道德舆论。目前对于黄来讲,只能是时松时紧,做到一个社会平衡。 有人说,那为什么中国不能“合法化、非罪化、罚嫖不罚娼、官办红灯区”等等? 对于这个问题,在中国,卖淫合法化在未来数十年内是不可能的。因为里面涉及的层面太多,若将其合法化,要做的监管工作远远比扫黄打非更复杂,而合法化后所带来的后期社会舆论是不可估量的。 看国外卖淫合法化的实施和各国妇女被强迫偷渡到合法国家就知道,所谓的阳光法律监控是多么的困难,更何况这工作一半以上的人都是被强迫,本身也没什么在当地的生存手段,看亚洲妇女到欧美从事卖淫的生活,也能知道实际操作跟所谓的阳光法律监控是两码事,任何事不要想得太理所当然,操作和理论是两个概念。 并且从根本上来说,由于性工作者被视为“旧社会的沉渣泛起”,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罪人,而且是政治上的敌人;因此,上述的一切主张,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根本不可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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