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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非神,法律才是神 ——影片《我不是药神》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太行森林 2018-07-25

来源:刑事圈

(一)

我不经常看电影,听说近期《我不是药神》很火,是电影演员徐峥主演的,以为是喜剧,就去看了。观后觉得好看,演员演得好,题材让人感触,觉得值。

《我不是药神》火了,究其火的原因,无非是它触碰了普通老百姓心中对“天价救命药”问题那根紧绷的弦,得了癌症、得了白血病,为了活命,不得不购买天价进口救命特效药!不得不倾家荡产!当钱用完了,房子也卖了,天价救命药吃不起了,就只有等死!最后落得个家破人亡的境地!于是就有人为寻找低价仿制救命药,不惜铤而走险,到国外走私带低价药回来救命!于是就催生了卖假药的贩子和黑市,催生了一系列的刑事犯罪!

我是一名刑辩律师,看《我不是药神》的时候,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几个场景:

1、电影主角程勇中年离婚,经营着一个生意惨淡的性保健品的店子,连门面租金都缴不起。老父亲身患重疾,急需高额巨额的医疗费手术救命!这个时候前妻来找他谈儿子出国的事,遭到前妻对他穷困潦倒的羞辱,火冒三丈,动手施暴前妻,事情闹到公安局,没想到前妻的弟弟曾经的小舅子是一名刑事警察,冲进来替姐姐报仇,殴打程勇。这时的程勇没有了殴打前妻时的怒气、嚣张,反而蜷缩在墙边,满眼是怯弱和恐慌,神色落魄,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胆小怕事油腻猥琐的大叔!

2、电影中假药贩子张长林找到程勇,通过报警举报程勇卖假药威胁等方式迫使程勇放弃并转让了仿制特效救命药的走私代理渠道,后张长林被警方通缉,找到程勇敲诈要钱跑路,程勇给了张长林30万的封口费,后来张长林被抓,他很耿直义气,没有供出程勇之前走私贩卖仿制救命特效药的事。

3、电影的“黄毛”给人的印象是话太少了,十六岁时得了白血病,无钱医治,离家出走,千里迢迢从贫穷的老家来到上海,无亲无故,靠在屠宰场杀猪打工维持生计,无钱买天价救命药,趁机抢夺程勇贩卖的低价仿制救命药,被程勇逮住一顿暴打。后来黄毛被程勇收编,成了他贩卖低价药的帮手,其得知程勇金盆洗手将走私贩卖低价救命药的代理权转让给张长林后,怒砸啤酒杯,血染啤酒,愤而与程勇绝交。在程勇为广大病友平价走私仿制救命药被警方跟踪发现时,驾车甩下程勇引开警方,在警方的追逐逃离过程中,被大货车撞飞受重伤不治身亡!其血淋淋的惨状,令人无比的痛心!

4、程勇收到张长林的转让费后,开了家制衣厂,发达了,开上了奥迪。因吕受益的死,看到认识的那么多的绝症病友无低价仿制救命特效药吃的惨景,毅然绝然的倒贴费用重新干起了走私进口仿制救命特效药平价卖给病友的事,被抓获归案,最终程勇被人民法院以走私罪、贩卖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影片《我不是药神》中感人的情节还有很多!诸如身患白血病的老太太对抓人警察曹斌说的那段话:“4万块1瓶,我病了3年,吃了3年,为了买药,房子没了,家人也拖垮了,谁家还没个病人,你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吗?我不想死,我想活着。”真的是催人泪下!!

影片中徐峥扮演的“程勇”本是一个懦弱胆小落魄油腻中年离婚大叔,最后成为一个为挽救白血病人生命不惜贴钱走私贩卖仿制救命特效药的被判刑的草根英雄,所以《我不是药神》是一部弥漫着人间温情和个人英雄主义情怀的影片,直击当今中国社会的热点,戳中普通老百姓的泪点,有实力冲击奥斯卡奖!

(二)

影片中程勇走私仿制救命特效药并予以贩卖的行为,毫无疑问涉嫌犯罪,他最后被法院判刑五年,坐牢三年。《我不是药神》部分取材于真人真事,看到新闻中还有记者采访故事原型人物“陆勇”回顾起亲力亲为的故事,最终陆勇被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决定不起诉免责。

但是《我不是药神》中的刑事法律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第一、需要普及的是何为“走私罪”、“销售假药罪”、“假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二、影片《我不是药神》中的故事发生在2002年的上海。程勇走私并贩卖仿制救命特效药分为前后两次,从其主观上说,他是经营性保健品的小老板,还销售所谓的“印度神药”,应该之前就有到印度夹带违禁性保健品回国私下销售的情形,影片中他主观明知印度仿制的格列宁属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和使用的。他第一次之所以铤而走险到印度走私仿制格列宁数百瓶回来以500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给白血病友,具有明显的牟利的目的,并发展了吕受益、思慧、牧师、黄毛等人作为帮手收货销售,还给四人分钱予以奖励。客观的讲,依照2002年的《刑法》,程勇的行为已涉嫌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吕受益、思慧、牧师、黄毛四人成为涉嫌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第三、影片中假药贩子张长林被抓后没有将程勇第一次涉嫌犯罪的事实供出来,是因为他收了程勇三十万元的封口费,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讲,张长林不仅涉嫌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而且还可能涉嫌包庇罪。

第四、身患白血病年仅二十岁的“黄毛”,在警察追捕过程中,为保护程勇驾车引开警察逃跑,从刑事法律上讲,应该是抗拒抓捕的行为,最后他被大货车猛烈撞击重伤不治身亡,谁应对他的死应承担责任?论刑事法律,警察不应当承担责任,大货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五、影片中程勇最后法院认定其构成两个罪: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判刑五年,其实是数罪并罚,两罪各自判刑,合并执行为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影片中程勇第二次走私贩卖印度仿制救命特效药给白血病友,进价2000元,卖价500元,自己倒贴数十万,真的是义举行为!程勇这一次的行为没有牟利的目的,虽然主观明知走私贩卖违法涉嫌犯罪,但义无反顾为之,如果法理上不从涉案药品数量和金额考虑,情理上完全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电影中的警察曹斌,应该适用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曹斌作为犯罪嫌疑人程勇的前舅子,就算关系不好,当他极度怀疑程勇走私贩卖印度格列宁的时候,作为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制度的规定。不过影片中曹斌辞去办案任务倒不是他与程勇的关系,而是他作为执法人员,在面对法理与情理冲突之时,他选择放弃这个案件的调查——即他站在了情理的一边。这就引发出另一个问题,在面对法理与情理冲突之时,是法理更崇高,还是情理更重要。


(三)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非常突出的!一般来说就是当法院依照法律所作出的判决无法为社会公众接受时,社会公众借助舆论所表达出的不满和抗拒。法理与情理冲突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普通公众法律意识的匮乏。好比《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正是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踏上了海外代购国外假药的道路,但也因为代购假药,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几百名白血病患者得知这一消息后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倘若陆勇真的构成犯罪,难道我们要因为民众的请求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其稳定性和可为人遵守,倘若因民众的请求而免责,那么我国法律存在的意义何在?

陆勇案最终沅江市检察院撤诉,检察官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解释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无疑,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细读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可以发现其依然是遵循着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而非是应民众的请求,这既满足了情理,更符合法理。

法亦有情,一切法理皆情理,法理与情理也是统一的。法律来源于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被多数人所承认并认可的规则,当这种约定俗成的规则被立法者通过明文确定之后就成为了法律。法谚有云:法律不外乎人情。情理对于法律的完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法律追求的的是公平、正义,但是刑法也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怀孕期妇女的保护、对75周岁以上老人从轻处罚的规定,这是情理在法理之中的一个很好的体现。“真实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促使大众法律表达的形成,一如大众法律表达会推动真实法律问题和案件结果的形成。”(理查德·舍温:《大众文化中的法律》,载《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p101-120)好比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冲突,二审判决改判防卫过当给予于欢5年有期徒刑,这其中舆论在法官心中的影响我们难以言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情理有些时候可以帮助审判机关纠正冤假错案,这是法理与情理统一之处。

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兼顾法理与情理,是一个巨大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残酷的刑罚给与了犯罪行为人强烈的精神威慑,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情社会现状又对法官的判决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因此想要将法理与情理冲突淡化甚至消灭,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情理融合于法理,从立法上消除法理与情理存在冲突的问题。只有人性化的法律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与支持,法律应该讲究“人性化”,只有“人性化”的法律才能够最大限度被民众接受,从而民众才愿意遵守法律。这样,我们才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前进。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我不是药神》虽然有一些法律瑕疵,但是毋庸置疑它唤起了政府加强公民的医疗保障意识。“药神”非神,真正的神应该是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公正无私的保护社会公众,因此,法律是唯一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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