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企业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对合同进行了解释:“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从印花税的征收原则来讲,纳税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缴纳印花税。 但是对于有实际经济业务但不能提供合同的购销业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照核定征收的办法来进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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