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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虽小,学问可不少!

 说了什么呢 2018-12-20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11月1日,财政部就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印花税不单单是修改,而是按照立法进程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修改为印花税法。






  印花税虽小,学问可不少!

下面全是干货!


01
个人买卖二手房,印花税怎么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的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02
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03
同一凭证多个税率印花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04
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吗?

错误。《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05
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06
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07
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08
哪些单据需要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具体包括:1、提货单,按货物运输合同;2、仓储保管单,按仓储保管合同;3、借款单据,按借款合同;4、保险缴费单,按财产保险合同;5、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按购销合同。

当发生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购销、借款以及财产保险等经济业务时,对方单位并未与你签订合同,而是以一种固定格式的票据形式或是以发票的形式来证明双方发生的经济业务,此时该票据或发票就被视为合同,就需要按合同贴花。


09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征收?哪种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违反印花税的处罚规定

看来印花税缴纳时要注意的细节还真不少呢,小编在此提醒您,一不小心违反了相关规定,可是要受到处罚的哦!


自2004年1月29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制作: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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