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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债务认定新规则—夫债不再必由妻偿

 悟痴 2018-07-25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近日,我院就审结一起适用该解释的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8日、2005年10月12日,谢某分别向陈某借款10000元、20000元,共计30000元,并立下借条二份交原告持有,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谢某未偿还借款,陈某以谢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同时起诉谢某与徐某,要求二人承担夫妻债务,共同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谢某个人向他人借款,徐某未签字,事后亦未追认,且陈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项债务是否需夫妻共同承担。

法官析案

根据2018年1月18起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人谢某借款时只有其本人签字,徐某未共同签字亦未事后追认,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故本案夫妻债务无法认定,陈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经我院审理,判决谢某向陈某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驳回陈某要求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仅有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前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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