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的理解

 江中鸟6933 2018-02-03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所需  司法认定

【内容摘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简要案情

2015年12月,债权人柯某借给债务人徐某6万元,月利率为5%,并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当日,债权人柯某向人徐某汇款5.7万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

债务人徐某与张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张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离。

另查明,债务人徐某有赌博恶习,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

本案焦点

张女是否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徐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同时也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该解释施行以后,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主张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此时,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显得尤其重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重庆市五中院|戴秋汉、蔡保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