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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夫妻一方举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刘冲伟律师 2020-0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而,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因素。那么,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如何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7条规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亦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认定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从债务金额、债务人是否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债权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等作为考量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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