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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从老子的“无为而治”到哈耶克“自发秩序”

 yangtz008 2018-07-26

导读

“自由放任”这一概念的现代起源,是向中国老子取经的法国重农学派,尽管在西代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世界也有过类似的观念。


从老子的“无为而治”

哈耶克“自发秩序”

|冯兴元

 


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哈耶克曾经对其大为赞叹。 1966年9月,哈耶克在东京作《自由主义社会秩序诸原则》的演讲,谈到自发秩序理论时,激动地反问道:“难道这一切不正是《老子》所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吗?”

 

这里,民的“自化”和“自正”的秩序就是一种自发秩序,而圣人的“无为”和“好静”则是自发秩序得以运行的保障。根据哈耶克的解释,“自发秩序”是指“人的行动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比如,市场交换秩序就是自发秩序。它是无数人的行动的产物,不是单个头脑人为设计的产物;它与很多人的理性行为有关,但是不能为单个人的理性所把握、控制、左右和设计,也就是哈耶克所讲的“理性不及”现象。而“自发秩序”的保障是社会中人人遵守哈耶克所言“法律下的自由”原则,其中遵守者也包括政府。

 

但是,老子主张“无为”和“好静”绝对不是“不作为”,而是一种“积极不干预”。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共通之处,有必要在此做一简单分析。

 

《道德经》第一章提出:“是以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志也,成功而弗居也。”译为现代语言,大致意思为:“因此,圣人用无为的观念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听任万物自然兴起,而不为其创始;有所施为,而不加自己的倾向;功成业就,而不自居。”


老子主张“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其中的“无为”,是该“不作为”处绝对不作为,该作为处则依据规则有所作为。他所谓的“不言”就是指通过彰显“无为”即行教化之功用。老子所指的“无为”和“不言”,与哈耶克对那种任由事物自行发展的教条式“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观念的批评异曲同工。这种批评见于他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之中。

 

上文中老子主张“万物作而弗始”,对应于哈耶克主张依赖事物发展的“自发秩序”,即老子所谓“万物作”,而非政府的“人为设计”或者“建构”,即老子所谓“始”。这仅仅是老子和哈耶克两者第一层面的共同主张。

 

不过,如果对任何事物的发展均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时,老子强调“为而弗志也”。这里的“志”,指涉“意气”,“倾向”,“专断”。老子的这一说法,相当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主张“为自由而计划”,其背后是采取行动而形成和维护一种事物自组织运作的更为适宜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则框架,而不是去干预其具体的结果。这是老子和哈耶克两者第二层面的共同主张。

 

老子主张“成功而弗居”实际上强调要承认社会和市场的自组织能力与作用,而圣人的“无为”之为则是应有之举,而不必把功劳算在自己的头上。与此对应,哈耶克强调市场秩序和普通法等人类文明本来就是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要求每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均遵守“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主张政府的作用是使得这种自发秩序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老子有关“成功而弗居”的主张也是哈耶克思想学说的应有之义。这是老子和哈耶克两者第三层面的共同主张。

 

当然,老子和哈耶克的主张也会存在许多差别。老子主要强调面对民之“自化”和“自正”,圣人应该如何“无为”和“无言”,这里就要问圣人到底是谁。我们无需在此回答。在哈耶克的词汇库里,自然不存在“圣人”的字眼。老子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即主张一种“无竞争”的秩序,而哈耶克则强调政府应该“为竞争而计划”;老子主张“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也就是地域较为狭小、住民较少的自然经济,而哈耶克主张市场经济这种自发秩序。老子主张“使民无知、无欲”和“绝圣弃智”,哈耶克则强调需要通过市场过程来利用无数个体当中存在的大量“分散的知识”或者“局部知识”,视市场秩序为一种“知识分工”秩序和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而且洞见了市场秩序还有一种化干戈为玉帛的功效。老子主张“绝巧弃利”和“少私寡欲”,哈耶克则接受亚当斯密《国富论》里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同意在市场中,无数个体在追求自利,无形之中增进了社会福祉。

 

老子的古典世界是简单的初民社会,要求遵循一些较为简单的规则。哈耶克的现代世界是复杂得多的工业社会甚至后工业社会,需要确立和明示更多、更详尽的规则。老子主张“道法自然”,哈耶克应该并不反对。不过,工业社会或者后工业社会不能仅仅停留于“道法自然”的说法,而是要体悟它,并且通过发现和确立一套规则而最终践行它。


按照哈耶克的看法,市场秩序或者自由企业制度需要一套规则去呵护,市场秩序本身、甚至这套规则本身均属于人类文明的核心内容,总体上是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政府可以根据一般的、抽象的、非选择性的规则改善市场竞争的一些消极条件,如财产法和合同法,也可以改善一些积极的条件,比如更好地作出专利法制度安排,保护创新、但又不使其成为实现进一步创新的障碍。而且,所有这些有关市场竞争的规则需要通过一种规则之间的竞争程序来加以检验和筛选。

 

无论如何,哈耶克主张要发现和确立一些规则,其本身也要遵循一种“道”,体现老子所言“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含义就是:道永远顺其自然而无所作为,却又没有任何事情不是出自它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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