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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规则·进化论理性主义

 渺尘 2011-02-21

秩序·规则·进化论理性主义


——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读书报告


武红羽



哈耶克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中,提纲挈领地阐述了他的秩序观和规则观。文章以几对概念的解释和区分为基本框架,包括内部秩序(comos)与外部秩序(taxis),内部规则(nomos)与外部规(thesis),阐明的规则(articulated rules)与未阐明的规则(non-articulate rules)与目的。规则支配的秩序(nomocracy)与目的支配的秩序(teleocracy)。偶合秩序(nomocracy)与经济(economy)。有限民主(demarchy)与民主(democracy)。而在概念的区分背后,是哈耶克所遵循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与他所批判的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对立与区分。当然,这不仅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想的前提预设,也是其逻辑展开。



一、哈耶克的秩序观


哈耶克认为,人的目的之所以有可能实现,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具有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尽管是人之行动互动关系以及行动者与表现为一般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互动关系的结果,但它却并非完全是,甚至在主要的意义上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由于社会上存在的仅仅是个人的分立知识,对于某一特定且具体的事实,只是秩序中的某些成员知道,而其他人对此都有一种固有的和不可救济的无知,因此,当社会秩序是由无数繁复多样的个体行动与互动形成的一种抽象结构时,没有任何人能从整体上去理解它的目的并据此评价它。因此,社会秩序总是由其要素的具体目的追求而形成的无目的的结构。


据此,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主要是,或者应当是一种内部秩序,即“源出于构成这种秩序的要素或个体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常规性,在这个意义上讲,内部秩序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和内生的秩序,或者正如控制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它乃是一种自我调整或‘自我组织’的系统”(P10),或者说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


由于前述原因,“任何人都无力从整体上知道影响该秩序的因素”,(P11)因此,“众多要素行为的常规性所决定的只是这种秩序所具有的那些最为一般且抽象的特征。这种秩序所具有具体特征乃是由那些指导个体要素之行为的事实和目的所决定的……这样一种秩序的具体内容永远都是无法预见的。”(P12)由此,一种内部秩序无法由人们刻意地创制出来,因而它是没有目的的。可见,抽象性,无目的性是内部秩序的核心特征。然而正是这样两个特征使它拥有了外部秩序所不具备的优势和可欲性。


第一,内部秩序可以使那种在整体上不可能为任何人获致的分散知识全都得到使用。因为“在一种内部秩序中,那种指导着个人行为的有关事实的知识和目的乃是行动者个人的知识和目的……在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所有要素或个体所拥有的知识,在毋需先传送给中央组织者掌控的情况下,就能在形成这种秩序的过程中都得到重视并发挥作用。”(P11)因此内部秩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容纳和使用知识。但由于一种外部秩序是由一个处于这种秩序之外的力量或机构决定或强加的,因而“该秩序组织者的知识和目的将决定由此产生的那种秩序……那些能够被安排成一种外部秩序的复杂性,必定只限于该秩序的组织者所能够知道的程度。”(P11


第二,由于内部秩序的抽象性和无目的性,使得“这样一种秩序的存在对于追求任何一个目的来说实际上都是不可或缺的。”(P10)正是由于秩序本身无目的,它才可以被人们用来实现诸多不尽相同的,彼此歧异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目的,因而才能容纳自由并建构出一种开放社会。例如,市场秩序(或哈耶克所称的偶合秩序)之所以成为一种开放的最有容纳力的秩序,“完全是因为这样一个重实所致,即市场始终激励着每个人互追求他自己的目的的过程中使用他自己所拥有的有关特定机会和可能性的特定知识。”(P34)而在一种外部秩序中,组织者的秩序即是秩序的目的,它必然在其实现过程中切割、吞噬甚至排除任何其他目的的存在,因而是一种“封闭的和部落性质的社会”。(P13


第三,内部秩序的抽象性和无目的性导致这种秩序中各要素位置及权力获得的可变性和流动性。因为“每个个人在自生自发秩序中所占据的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些在我们看来必定是偶然的因素所决定的。尽管这样一种内部秩序在某种程度上服务于所有人的目的,但是它却不会赋予任何人以决定谁在其获益多寡的权力。”(P12)因此,这很可能是实现一种宽泛秩序的惟一方法。而自由方可能在诸多可能性中找到生长,展开的空间。


秩序的形成与发展既与行动者有关,也与规则有关。哈耶克认为,“在自生自发秩序中,存在两种无论如何不能混淆的秩序类型:一是在进行调适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互动网络的秩序(或称为行动结构),二是作为一种业已确立的规则或规范系统的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那些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的规则的时候,个人对特定情势所做的应对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 P14译注)



二、哈耶克的规则观


前已提及,杂乱无章的个人行动以及繁复多样的个人所追求的目的并不会自然而然地整合起来形成一般性社会秩序,为了形成一般性社会秩序,其间的要素或个体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则或规范以使其行动带有某种意义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人们对自生自发的整体性秩序的目的之无知,因此,能够产生整体性秩序的规则“并非由任何人的具体意义产生”,(P17)并且是“在它们所规定的客观情势中适用于无数未来事例和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正义行为规则,而不论个人在—特定情形中遵循此一规则所会导致的后果。”(P14)“这些规则一般被认为是‘抽象’的和独立于个人目的的规则。它们导致了一种同样抽象的和目的独立的自生自发秩序或内部秩序。”(P15)哈耶克称这种规则为“内部规则”,用以区分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目的的“外部规则”。


内部规则之所以可能被遵循,是因为人们所面临的即时环境是相同的,并且人类具有一切生物所具有的本能倾向,即了解他的活动是受限制的,无论是范围还是方式,而这些本能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先于个人而存在的他们的文化传统,当然也有些规则是在个体受到了社会整体秩序的压力和强制之后才得到遵循。


在抽象秩序中,每个人必须自己发现自己的位置,而且还必须有能力建立一个“确受保护的领域。”(P15-16)而这些规则便是经由“使每个人或有组织的群体能够知道他们在追求他们的目的时可以运用的手段进而能够防止不同人的行动发生冲突而界分出了个人确获保障的领域。”(P14-15)由于不同人的行动及目的是复杂多样的,因而秩序之形成只能仰赖抽象规则,而界分个人确获保障的领域也因而不可能以有目的、明确的语言予以界定,所以抽象秩序赖以维续的规则通常是否定性的,这些否定性的规则将“我们的行动限制在了我们有能力预见相应后果的有限范围之内。”(P25)而正是这种规则而不是确定性的肯定的规则,一方面为秩序的要素保留了适当的空间,自由安排其活动以实现其不同的目的;另一方面这种抽象的否定性的规则使得在秩序的型构过程中,个人所追求的具体目的不再重要,“只要个人是在那些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在追求自己的目的的时候就可能满足其他人的需要,”(P26)而一般性的社会秩序才得以形成。


既然内部规则并非由任何的具体意志产生,那么“它只能被‘发现’而不是为了实现特定且可预见的目的而制定出来的。”(P17)。据此,哈耶克强调了判例法、法学家与法律学者在内部规则被发现过程中的特殊意义。然而如前所述,“整体性社会秩序不仅是由个人行动者间的互动和协调而达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动者与表现为一般性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的。”(P4译注)因此整体性社会秩序是一个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规则既成为行动者行动的限制性前提,同时也被行动者的互动网络不断重新解释和改变。加之规则只是“人们大体成功地把人们于此前使依据其行事的那些规则形诸文字的尝试而已。”(P21)因此依据人们行动中的默会知识而遵循的未阐明规则“还将继续构成人们据以评价他们适用那些阐明的规则的结果的依据。”(P21)因此“如果没有未阐明的规则作为一种背景性基础,那么任何阐明的规则系统的似乎都是不可能存在的,甚或也是不可能为人们充分理解的。”(P21


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规则的互相映照和互动的二元观思路与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神法与人法的两分如出一辙,尽管其二元观背后的假定,思维方式,目的和基本理据大相径庭,但或多或少都包含着对人的能力或人性或理性的缺陷和不足的洞察,而这一思路也许是西方怀疑权威,尊重个人选择和自由的思想渊源之一。


在政治领域中,上述思路导致了哈耶克的一个基本论断:即“最高权力机构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一种必然,”(P37)“代议机构中的多数完全代表了最高的权力,但是却并不享有无限的或不受限制的权力。”(P38)“无论实施最高权力的是什么人,他都必须通过承诺遵循普遍规则来证明他所颁布的具体法案是否具有合法性。”(P39)因为如果一个立法机构如果不只限于制定普遍的正义规则,则它“肯定会在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驱使下用它的‘立法权力’去为特定的私人目的服务”。(P37)因此,最高权力通过承诺遵循规则的方式来证明其正义性,一旦这种最高权力逾越了上述界限,它就丧失自己的权威性。以此方式决定权力的限制,“不仅会第一次使那种从未真正存在过的权力分立制度成为可能,而且也会第一次在权力分立制度得到真正确立的情况下进一步使一种真正的‘法律之下的政府’和‘有效的法治’成为可能”。(P41)而这也许是今天的中国民主与法治最应当思考的问题。



三、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


人类曾以一种傲慢的自信和盲目企图控制历史,建构未来。并在此激励下,试图诉诸人类无所不能无所不至的理性建构文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传统所提出的命题之一是人生来就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而这种秉赋能够使人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文明,并宣称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P5)因此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建构一个理想的制度,促进文明的进步,人为地赋予历史以目的似乎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个部分。因此无休止的进步的建议也就毫不奇怪地占据着不同时代的人们的头脑。而理性也因此逐渐膨胀,超出人自身,超出它的能力和范围,走向了它自己的反面。


哈耶克认为,思辩的唯理主义者认为“理性”只表现在根据因果关系之知识所做的演绎过程之中,而某种特别不确定的而目无法进行理性讨论的东西则遭到否弃。然而这种偏见遮蔽了下述情势:即开放社会的秩序和整个现代文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一种不能得到证明的意见为依凭的,“因为远在人们还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持有这种意见以前,这些意见就已经在产生上述那种秩序的过程中发挥出了极为有效的作用;再者,在很大程度上讲,这种秩序即使在今天仍是以这些信念为依凭的。甚至当人们开始追问他们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如何才可能得到改进这类问题的时候,人们也只是朦朦胧胧地理解这些行为规则所导致的结果。”(P24)因此哈耶克认为理性不仅指有关实在事实的知识,而且包括有关“不应当做什么事情”的知识,并且也包括人类积累起来的大量经验即经验的整理。


由此,进化理论主义是“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立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并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因此……文明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而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或设计的产物”。(P5-6译注)


可以说进化论理性主义是人类过度膨胀的理性与自我的一副解毒剂,以清醒人类的头脑,认识人类的无知与理性的不足。但是进化论是否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必然进步?个人行动互动与个人行动与规则的互动推动规则和社会的演化,一定指向一种善吗?善与不善由谁,用什么标准予以评价?如果历史无目的,只有分散的个人知识、追求与目的,那么评价社会历史的进步与否是否可能?当然,自由主义追求一种过程的善,程序的善,但是人类显然无法完全摆脱预测与控制未来的欲望,人类也无法容忍无目的的社会,那么过程的善到底是由于其自足性而获得证明,抑或是由于人类目的追求之不可预测性而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


此外,哈耶克观念中的二元对立显然不是一种两分法,并非非此即彼,也并非有此无彼,而是包含着对组织、外部秩序与外部规则的有限存在的宽容。那么,组织的存在,外部规则,分配正义为什么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部分?组织,人的理想和建构出来的制度在什么意义上和什么范围是有价值和有助益的?除了对自生自发秩序的维护作用,它们还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吗?从长远的历史来看,有多少建构的制度导致了目的之外的结果?这是否意味着人类的建构也是在无知状态下的一种行动,并构成了自生自发的整体秩序中的一个要素?如果是这样,我们是否有必要严格地排除建构的制度?此外,建构论唯理主义是无由产生的吗?它是完全人头脑当中的幻像,抑或多少是经验的整理、总结、延伸和反馈?也许这落到了一个更根本层面的问题:理性是什么?理性从哪里来?理性能做什么?理性的限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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