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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蓝皮书之精彩语录1-8(2018)

 法律天空馆 2018-07-26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3天前

最近财政部会计司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8)一共七本。涉及政府补助16、收入14、持有待售42以及金融工具22、23、24、37一共七个准则。相关内容较之此前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也有明显的细化。唯一缺陷的是,这些应用指南没有采用财政部的发文字轨来统一发布,但是其权威性还是非常强的。由于这些准则指南都是采用蓝色封面印刷,故笔者统一称其为蓝皮书。


1、并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都是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蓝皮书第一页)

骏哥注解: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可能有三种属性:第一是来源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这是体现的是政府作为出资者的身份;第二是来源于政府的交易对价,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购买货物给企业带来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进行处理。第三就是政府补助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


2、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蓝皮书第一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骏哥注解:这个新增的科目性质上属于损益科目。“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这里说明“其他收益”科目以核算总额法下的政府补助为主,但并不排除该科目核算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内容。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通常是在实际收到的时候予以确认。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且很可能收到,也可在应收环节确认。


3、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蓝皮书第二页)

骏哥注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还企业垫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当于是债权的收回,不属于损益事项。参见:《骏哥说的没错 留抵退税不宜做转出未交或者转出多交处理》。


4、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这里的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蓝皮书第二页)

骏哥注解:需要注意几类特殊情形

第一类:形式上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经济资源,但是收取经济资源的企业并不获取这些经济资源的支配权,而是通过收取企业进行代收代付,最终还要转移给其他符合条件或者政府指定的适格主体。这个时候对于代收代付的主体而言,其取得的政府经济资源并非政府补助。而最终获得经济资源的企业才是政府补助的确认者。

第二类:形式上是企业形式上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经济资源,但是该经济资源并非来源于政府资金,而是由股东等其他利益主体提供。详见本微信公号此前分析过的案例《是政府的红包 还是股东的陪嫁》。


5、政府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蓝皮书第二页)

骏哥注解:政府补助的无偿性是其基本特征,也是我们将政府补助与政府资本性投入净额政府购买服务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补助的取得经常会附加一些条件,这些条件不一定否认无偿性这个基本特征,只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补贴外部效应而对补贴时间、补贴方向和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的限制。

在我们的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有的政府拨款给企业要求企业提供发票,这个里边就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区。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如果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以及纯粹的政府补助,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无需向提供资金一方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向政府转移了货物或者服务,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那么此时就不是政府补助了,而是一种交易行为。


6、搬迁补偿属于互惠性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蓝皮书第三页例题1】

为了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甲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甲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甲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甲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获取的对价。这是一种互惠性交易,企业放弃对原址用地的占有,换取政府的资金补偿,企业不是无偿取得政府资金,肯定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因此甲企业取得的1亿元补偿收入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收入处理。

骏哥注解:本案例确实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处理,而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收入处理。这里有必要说说这里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上,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上述搬迁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7、苏州工业园区对园区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该项财政补贴是否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全园区民办幼儿园范围内正式全面实施。对园区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的本质是政府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幼儿以每年每生上限3000元的标准(每月300元)发至幼儿园(暑假除外),幼儿园相应降低保育教育费的收费标准(与区域的公办幼儿园收费一致为止),受益于幼儿。所有取得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申请园区财政的收费票据的民办幼儿园均可适用。

骏哥注解:本案例设定的幼儿园,其实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还是可以理解的,该项补助实际上是在幼儿园降低了向家长收取的保育费的情况下,政府给与的保育费补差。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因此如果假设上述幼儿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幼儿园应将园区给与的补贴作为收入处理。


8、2017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7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骏哥注解: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与其日常所从事的销售A商品密切相关,不是取得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对价的一部分。假定该项补贴被视为中央财政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在取得上述政府拨款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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