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nd one 当事人:怎么回事,我的案子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 法院:我们已经尽了洪荒之力了,实在抱歉。 民事执行实务中,我们的执行案件常常会石沉大海,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的民诉法规定,法院通常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称法院的“结案神器”。
Round two 当事人: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的一项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个概念,始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当时因长期以来执行难严重困扰法院工作,最高法院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一次为期一年多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这次活动中,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的,经过法定调查程序后,可以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对经过法定调查程序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做结案处理。后最高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为结案的报表事项。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了更细的规定。 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Round three 当事人:你们怎么这么随便就终结我的案子? 法官:“终本”并非是轻易做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对象。 Round four 当事人:那怎么办?难道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吗? 法官:当然不是。现在没有执行回来,并不意味着日后一直没有执行的可能。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执行。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可通过两种途径及时恢复执行: 一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是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Round five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官:你们提供的材料越详细充分,我们就越能对案件有更深的了解,从而做到心里有数,对症下药。 一般来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说到底,“终本”,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老赖”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 本文由“专注不良资产”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运营人员:李海仟、张容丹 本文编辑:张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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