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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挪用公司资金

 盛夏绿茶 2018-07-28
171206董事、高管挪用公司资金涉嫌刑事犯罪

甲是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财务负责人,最近因资金紧张,想“借用”公司的资金暂时缓解资金压力。甲想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挪用资金的事实,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准备个把月后进行归还,并在财务账簿里做了手脚,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且做好准备,就算有人发现了,自己也只是借用一下,马上偿还,应该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那么,甲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呢?
【点点解析】甲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且是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资金享有比公司其他人员甚至比公司老板更高的接触几率和使用几率,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上述案例情形中,甲挪用公司资金用作缓解资金压力,且不论数额大小,均已违反法律甚至触犯了刑法。甲作为公司高管,一旦挪用公司资金,就已经违反了《公司法》中规定的忠实义务,如果甲将挪用的资金据为已有,那么很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甲并没有将挪用资金占为己有的意思表示,但却因为无力偿还超过3个月,或者即便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等情形,甲很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因此,甲只要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不管数额大小,不管归不归还,不管什么时间归还,都将存在违法行为,且涉嫌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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