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①在这些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行为主体。 ②如果行为人是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贪污罪的行为主体。【直接委派、间接委派】 ③由于贪污等罪是身份犯,也要求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事实上从事公务,才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如果有身份,但没有从事公务,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罪。
国有单位(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村民委员会中的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侵吞,则构成贪污罪。如果不是协助政府管理工作的情形,则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如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382-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注意:法律将该身份法律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271-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2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3条与《刑法》第384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普通的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84-2 挪用公款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这些特定物,构成挪用公款罪。将这几种特定物拟制为“款”,这些公共财物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从重处罚。如果是挪用其他的物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这些“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贪污的对象包括贪污公款、公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