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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官制(下)

 君子养源 2018-07-29

明代的官制


监察系统

明太祖洪武十五年,设都察院。都察院作为新的最高监察机构,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设左、右都御吏各1人为长官,下有副都御吏、佥都御吏,皆分左、右,各1人。统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及属官。凡奸邪乱政、百官贪冒、陈言变乱。统加弹劾,并会同吏部考核官员是否贤能,以定升降。无论视察内陆,还是巡视外地,皆专其敕行事,他人不得过问。对于地方的监察,分道进行,共设十三道监察御吏110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每道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每道7人,陕西、湖广、山西每道8人。云南道11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或当面弹劾,或封章奏劾。在内可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寺、仓场、内库、皇城等。在外巡按各地,提督学校,巡盐、巡漕、巡关以及监军等。同时,建立起巡按御史制度,以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考核吏治,惩办贪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在外,往往因事特设,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等员。后来逐渐演变为地方官。各省提刑按察司,除司法司刑之外,也兼有监察职责: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包括“纠官邪, 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六部地位提高的同时,对六部的监察也随之加强,创设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作为独立的监察机构。这可以视为是对唐朝以来“六察官”的扩充与发展。同时保留了唐朝门下省的给事中这一官名。每科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4――10人不等。给事中虽然官品仅正、从七品,但权力颇大,“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这是沿袭唐朝给事中及谏官之职,而其真正的职责却在“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亦为正七品,主监察内外百官,因此合称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为“科道官”。就其区分而言,六科针对部门,侧重纠正偏差、减少失误;而监察御史针对违法犯罪,侧重弹劾查办。

在都察院和六科两个监察系统之外,明朝还承袭了魏晋时期的秘密监视、侦察臣民的做法,织起特务网。明初,设检校官,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洪武十年,设锦衣卫,永乐十八年设东厂,宪宗又设西厂。锦衣卫设都指挥使。东、西厂设提督,由太监充任。厂、卫对臣民的监视,作为法外制度,更甚于监察系统的正常制度。

军事系统

明太祖废丞相,升六部品秩,兵部为最高军事行政机构,掌武卫官军选拔、调遣之政令。同时,分大都督府为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所属都司、卫所。五军都督每府设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办事机构为经历司。兵部与五军都督府互不统属,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军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凡遇兵事,兵部奏皇帝委派某都督府某都督率兵出征,分调其他各都司卫所兵丁归其指挥。征战结束,将帅回原都督府,兵丁回原卫所。卫、所是明进军队的基本编制单位,驻防在一府之内设所,驻防在一府以下设卫。大体是5600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卫下分5个千户所,以千户为长官。千户下领10个百户所,以百户为长。百户下分二总旗,总旗下为五小旗。京师在区的卫所,由五军都督府直辖。地方的卫所,由各省都指挥使司统辖。

明朝的禁卫系统分亲军、京军、班军,各有所职。亲军为皇帝的警卫部队,太祖时有十二卫,后增至二十六卫,轮值宿卫宫禁。每卫设都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下有千户、百户。二十六卫中,最为特殊的是锦衣卫。锦衣卫初为仪銮司,洪武十五年改为“锦衣卫亲军指挥司”,设指挥使,常以勋戚都督掌领。统率包括将军、力士、校尉等官兵1500人,所属机构有南、北镇抚司,南司掌卫中刑名、军匠事务,北司专理诏狱即皇帝专命查办的案件。明朝后期,锦衣卫人员多达16万。京军为驻扎京师的卫戊部队,太祖时为四十八卫,成祖时增至七十二卫,分步骑军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合称五军营。后得塞外降卒3000人,分为五司,称三千营。又因得火器之法,设营肄习,号称神机营。五军、三千、神机。合称为“三大营”。各营均由内臣、勋臣提督,仁宗时命武臣一人综理京营从政,为提督京营从政。班军为每年从中都(凤阳府)、山东、河南、大宁各都司轮番抽调到京师宿卫的部队,设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其属有镇抚司、经历司。

明朝强化专制集权,实际上不存在州郡兵那样的地方武装,只不过以驻防各地的卫所隶于都指挥使司而已。各省都指挥司,简称都司,设都指挥使1人,都指挥同知2人、都指挥佥事4人。其属有经历经历、都事,断事司断事、副断事,司狱司司狱等。“都司掌一方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镇守各地的军职,名称繁多,但无品级,无定员,如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等。《明吏 职官志五》记道:“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都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总兵挂印称将军,如镇守云南总兵官称征南将军。



选官及任用

科举,明朝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参加科举考试,须有“生员”或“监生”的资格,经考试入府、州、县学者称“生员”,俗称秀才。在国子监入学都称“监生”。乡试,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考中者称“举人”,头名称“解元”。会试,在乡试后第二年于礼部举行,考中者称“贡生”,头名称“会元”。殿试,在会试后进行,由皇帝主考,考中者皆称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头名为状元,二名为榜眼,三名为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头名皆称“传胪。”一甲三名近观翰林官,二、三甲考选为庶吉士或授其他官。明英宗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庶吉士始进之时,已被视为“储相”。

捐纳,明朝中叶,宣、大一带马草不敷,纳草1500束,即可选用做官。后又有纳粟得官之制。

吏员入仕,“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布政使、按察使及府、州、县、吏员,可由主官自行辟除。当时,不少人由掾吏而达显贵。如南丰典史冯坚,上书言九事,颇为太祖嘉赏,乃命吏部擢其为左佥都御史。

军功选官,一般武职,通常须有军功才实授,否则公署职(或试职、纳职)而已。

官品与爵禄

明朝文散四十二阶,自正一品至从九品;武散三下阶,自正一品至从六品。每一级中,分初授、升授,正二品至从四品的六级中则有初授、升授、加授三等。

明朝宗室分封,有亲王、郡王、镇国公、辅国公、奉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等,都按嫡长子承袭、诸子低一等的办法沿袭下去。

明朝文武官封爵,唯有公、候、伯三等,各加地名为封名,有岁禄而无封邑,也不一定世袭。勋官分文武,武勋十二级,依次为;左右柱国、柱国、上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文勋为前代所无,共分十级:左右柱国、柱国、正治上卿、正治卿、资治尹、资治少尹、修正庶尹、协正庶尹。

明朝官俸较低,太祖时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 抵米一石。成祖改为米、钞兼给,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低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官则全支米。米一石,折换钞十贯。中叶以后,钞价日贱,又折米为布;布价又跌,官俸日薄。



明朝的考课主要针对文职官员,分考满、考察两种,相辅而行,由吏部、都察院负责,吏部考功清吏司主持。考满是对官员的全面考察,决定其升、留、降。内外官员任职每三年一考,称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每三年一次的考察完成称“考满”,考满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九年三考,如初考平常,再考称职,即为称职;如初考不称职,再考称职,或初考称职,再考平常,则为平常;如初考不称职,再考平常,即为不称职。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定罪。考察是对官员的行政审查和处理,又称“大计”。京官六年一次,为“京察”;外官三年一次,为“外察”。考察项目有八: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亦称“八法”。具体做法是:京官四品以上,根据“八法”自陈其状,由皇帝决定去留;京官四品以上,根据“八法”自陈其状,由皇帝决定去留;五品以下分别处以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外官依“八法”,以县、府、布政司逐级上报,由总督、巡抚通核其事状,造册具报,亦依京官处分例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

退休,“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告疾官员年55岁以上者冠带致仕,未及55岁都冠带闲住。致仕官员,一律还乡,不得留住京城或任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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