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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欣迪卡|没有知识和信念的认识论

 AAAAA奋斗进取 2018-07-29

一、知识与决策

认识论近来似乎享有一种出乎意料的迷人荣耀。几年前,W. 萨菲尔写了一部通俗小说,名叫《潜伏的间谍》。(Safire, 1995)它描绘了冷战之后的独特世界,在其中要区分好人(包括好的间谍)和坏人变得不再容易。为了强调这种突变,萨菲尔告诉我们,他的俄国主人公并没有像以往的间谍那样接受过军事或警察训练,而是被训练成了认识论学者。

但这幅时髦的肖像是理所应当的吗?当代认识论学者所培育的知识理论对潜伏的间谍有任何帮助吗?这个问题提醒我们要对这门艺术的状态,或知识理论的状态做出批判性的调查。我呈交的结论是,这幅最新的肖像是不准确的,而且大多数当前的认识论文献处理的是没有价值的过时的问题。这种失败反映在当代认识论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当中。

那是些什么概念呢?通常的看法和说法都是,认识论最核心的概念是知识和信念。这两个概念的突显反映在已有的认识论文献中。其中的一大部分在讨论知识概念如何被定义或如何不被定义。这些讨论切中目标了吗?对知识和信念这类概念的恰当分析,无论其目的是否在于将我们引向一种形式定义,都应该从它们在真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出发。现在,在真实生活中我们既是知识的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我们以所能采取的任何方式获得知识,然后将其用于行动和决策。我会从后一种作用出发,讨论这个问题:知识概念在决策中起什么作用?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定我在早晨准备迎接新的一天。那么,如果我知道今天不会下雨,这会如何影响我的行动呢?如果我说这意味着我有权利按照天不会下雨来行动——比如把雨伞留在家里,你不会觉得意外。可是,如果我说与知识概念的逻辑行为有关的大多数重要特征都可以从这样简单的例子中梳理出来,你可能就会觉得意外了。但事实就是这样。可以将我的这个小例子加以推广。知识在决策中的作用是排除某些可能性。为了使用我的知识,我必须知道哪些可能性是它所排除的。换句话说,任何一种场景必定要么与我所知道的东西不相容,要么相容,因为我要么有权利忽视它,要么没有。因此,所有不相容的场景合在一起决定了我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反之亦然。从原则上说,知识逻辑就在于这种认知上不可能的场景和认知上可能的场景之间的二分。

就和我在决定是否带雨伞的小案例一样,这种二分如何为决策目的服务是清楚的。但它与外显行为的联系是间接的,因为这种二分只是划出了我有权利忽略的东西的界限。而有权利做某件事情并不总是意味着我会做它。它并不总是通过人们的实际或潜在的外显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因为其他的考虑也可能进入我的决策。或许我只是想炫耀一下雨伞,尽管我知道它不用执行为我挡雨的功能。或许我是一个在认识论上放纵的人,偏要违背我所知道的东西。尽管有些微妙,可这种联系仍然是真实的。在我的知识和决定之间有一种联系,但可以说,那是一种权利上的联系,而非事实上的联系。我想这是J. 奥斯汀在对比“我知道”和“我保证”时所意指的东西的一部分。(Austin, 1961a: 67-68)知道某件事情不只是意味着对它有高等的证据,也不意味着对它有高度的自信。如果我的名字叫G. 爱德华,我大概会使用开放问题论证来为这种区分做辩护。说“我知道”,我指的是我有权利忽略那些与我知道的东西不一致的可能性。知识概念中所包含的评价性要素并不能归约为可观察的事实。因此,我们已经看到,要用诸如假定的知道者所拥有的证据或知道者的心灵状态这类事实来定义何为知道是不大可能的。

这种评价性要素源于知识在指导我们的生活时所扮演的角色,它在为我们的决定做辩护时起到重要的作用。归根到底,是这种作用决定了知识的逻辑,也是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知识的意义。维特根斯坦的追随者大概会说,决策是这样一种语言游戏,它构成了知识概念的逻辑之家。你可以在决策语境中删除知识,但你不能删除知识概念与决策之间的关系。为此,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将认知可能性与实际的(自然)可能性分隔开的企图在根本上是误入歧途的。当然,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但认知可能性概念与我们在决策时不得不留意的那种可能性具有概念上的联系。最起码,两个概念所涉及的场景集必定是相同的。

但这里的主要论点并不是知识概念中存在评价性成分。基本的观点是,知识概念与人类行为之间存在联系。评价性要素只不过是让联系变得更加复杂的因素。两者间存在联系并不是知识概念独有的。在信念的情形中,也存在联系,尽管种类不同。事实上,在信念的情形中,概念联系甚至更加明显。行为科学家已经广泛地研究过一些决策原则,信念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比如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它通常以信念度的形式出现(后者经常被等同于概率),而效用则是另一个组成部分。无论这种明确的决策原则是否捕捉到了信念和行为之间的确切联系,它们都表明了这种联系的存在,并对其本性给出了线索。

事实上,从系统的观点看,在当前的认识论和决策论中分配给知识和信念的这些相对角色难免看起来有矛盾。在这些研究中,信念一般都被当成直接决定我们决策的因素,而知识哪怕与行动相关,也只是间接相关。但常识告诉我们,寻找更多知识的主要理由之一在于让我们在做决策时处于更好的位置,而哲学家们通常认为信念(尤其在与知识相对比时)并未由我们的事实信息所决定,因此它对决策而言是糟糕得多的向导。虽然概率有时被说成是生活的向导,但知识肯定是更好的向导。换句话说,要是我们不能在这里使用“非黑即白”的概念,那理性的决策难道不是应该由知识的程度指导,而非由纯粹信念的程度指导吗?

要得出同样的观点,我们只需注意到,在许多决策研究中,理性主体都被假定为在信念(当然,再加上效用)的基础上做决策。问题是:如果主体在他所知道的东西的基础上做决策,难道不会更加理性吗?

为了让理性主体在其信念的基础上行动,这个信念显然应该得到某些证据的支持。否则,当前的决策论就没有意义。区别在于,在信念的情形中和在知识的情形中可以作为行动标准的东西是不同的。如果我基于信念而行动,该信念必须满足我对该角色的个人要求。它们可能因人而异。相反,知识的标准是非个人化的,而且不依赖于被考虑的主体。为了定义这种和信念相区别的知识,我们必须讲清楚那些非个人化的标准。这显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使知识和行为之间——也就是我知道的事情和我做的事情之间——的联系变得复杂的另一个事实在于,从原则上说,这个联系是整体性的。归根到底,与我的决策相关的事情是我的知识整体。在特定的知识和我的行为之间并不总是有牢不可破的联系。从原则上说,该联系以我的整个知识储备为通路。这在上文强调过的事实中就有所反映,决定知识的逻辑的二分是这样的区分:一边是被我知道的东西的整体所排除的场景,另一边是与我的知识整体相容,因此我也必须对其有所准备的场景。知识概念的同一特征也出现在贝叶斯推理对整体证据的要求中,从而引发了相关的讨论和批评。(cf. Earman, 1992)

为了把知识概念的应用中所涉及的辩护标准讲清楚,就要定义与其他命题态度相区别的知识是什么。刻画这些条件显然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我将在后面的部分再讲这些标准。

二、知识和信息的逻辑

与此同时,我喜爱的那种日常案例也显示出知识概念的另一个维度。到目前为止,我希望这一点已经很清楚明了,要指出知道某事等于哪种权利或辩护是非常困难的。人们在文献中可以找到关于如何定义知识的大量讨论(cf. Shope, 1983),其非决定性大概足以证实这里的困难。但这个概念的另一个方面在原则上与人们能够期望从哲学分析(或综合)中获得的任何东西一样清楚。或许很难说某个命题态度等同于知识、信念、意见,或不可名状的东西,但是要讲清楚某个特定的场合中这些态度的内容通常并不困难。因此,从我的“下雨—和—雨伞”的案例中得出的教训是合适的。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人所知道的东西,既规定了与他或她所知道的东西相容的可能场景的类,也被这个类所规定。这种场景或“可能世界”的类在语言学上可以被刻画为某些语句在其中为真的场景(又名可能世界)的类。事实上,对R. 蒙塔古(Montague, 1974: 153)而言,这些可能世界的类(或者严格说来,这些类的特征函数,即从可能世界到真值的函数)就是命题。用这种方法,命题态度的内容通常可以按字面意义来把握。再举一个例子,对胡塞尔而言(Husserl, 1983: sec. 124),这里的任务是要把握行动的意向涵义,他说这在原则上总是可以通过语言学达成——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也就是通过指称达成。

让我们将一个人的知识所承认的场景类中的成员叫做这个人的认知备选项。我知道今天不会下雨意思是,任何其中会下雨的场景都不在我的认知备选项中;所有的知道陈述都与此类似。因此,从纯粹逻辑的观点看,知识概念所包含的正是所有可能场景的空间的二分,一边与我知道的东西相容,另一边与我的知识不相容。刚刚看到的是,这种二分直接受制于知识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现在,这种二分几乎是我们要发展一个明确的知识逻辑(更为人熟知的名字是认知逻辑)所需要的一切。在其中,认知算子Ka(“a知道”)从其排除和承认的场景的二分中获得意义,而其辖域内的语句就指明了相应的知识内容。

把认知逻辑建立在这种二分的基础上,这是我一开始建立认知逻辑时的指导思想。我看到有人将这种想法归功于D. 刘易斯,但我并没有看到任何应用在时间上早于我的工作。

但是,当我们从排除和承认的场景的二分的有利位置来解释认知逻辑时,我们似乎碰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这种解释看似排除了“内部量化”——也就是说,排除了知识算子对开公式的应用,对它们而言,要谈论一个人的知识内容在某个场景中为真或为假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内部量化”对分析“知道的wh-构造”似乎是不可或缺的,而后者又非常重要。例如,“约翰知道谁杀了R. 艾克罗伊德”似乎只能表达为

(∃x)  K约翰  (x杀了R. 艾克罗伊德)                (1)

而这与

K约翰  (∃x)  (x杀了R. 艾克罗伊德)                (2)

不同,后者说的是约翰知道有人杀了被害人,因此可以作为“谁杀了R. 艾克罗伊德?”这个问题的预设,但在(1)中,知识概念显然不能通过指向承认和排除的场景的区分来解释。理由在于,(1)中的知识算子是一个开公式的前缀。这种开公式不能被说成在给定的场景中为真或者为假,因为其真值取决于变量x的值。因此它不能实现所需的二分。

为了让我们的认知论述也能表达wh-构造,显然必须允许知识算子在内部出现,作为开公式的前缀,而不只是语句(没有自由变元的公式)的前缀。这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解释难题。实际上,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在深层理论上关注“内部量化”问题的理由,要不然人们还以为它只是逻辑学家的技术难题。所幸,这个显见的难题可以通过适当分析不同逻辑算子之间的关系加以解决(见本文第三部分)。

这种类型的认知逻辑显然可以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框架中发展起来。(cf. Hintikka, 2003b: 33-56)事实上,知道的真值条件只不过是刚刚说过的东西的翻译:“b知道S”在世界W中为真,当且仅当S在W的所有b认知备选项中都为真。这些备选项是与b在W中所知道的每件事情都相容的所有场景或“世界”。在某些重要的方面,知识陈述的这种真值条件比它在普通的(真性)模态语义学中的对应物更清楚,在认知逻辑中,对备选项关系(又名可及关系)的解释要比物理的或形而上学模态的逻辑中清楚得多。在此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主要的结论。认知逻辑本质上只预设了认知可能和认知排除的场景之间的二分。如何划出这种二分是与知识定义有关的问题。然而,我们在做认知逻辑时不需要知道这个定义。因此,知识的逻辑和语义学可以独立于任何明确的知识定义来理解。所以,发现其他认知概念——例如信念、信息、记忆,甚至知觉——也能发展出类似的语义学和类似的逻辑,就不应该觉得意外。这是对所有命题态度都成立的普遍规律的实例。该规律说的是,命题态度的内容可以独立于不同态度的差异而给出。这个规律是被广泛认可的,即便它并不总是被表达为一个单独的假定。例如,在胡塞尔那里(Husserl, 1983: sec. 133),它采取的形式是将意向涵义与意向内容相分离。结果,不同认知概念的逻辑之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尤其是,它们在那些其逻辑只依赖于其语义学的二分特征的方面完全没有差别。这些方面显然包括量词和等词的规则,特别是认知语境中所需的对同一替换规则和存在概括规则的修正。

有了刚刚这些阐释,知识、信念和信息等不同的认知概念共享同样的二分逻辑这一事实不应该让人感到意外。原因在于它们都能指导我们的决策,尽管方式不同。因此之前用于知识概念的同一思路对它们也同样适用,所得的结论是它们的逻辑是一种二分逻辑,与制约知识概念的逻辑并无不同。这些不同逻辑中的共同成分就是真正的认知逻辑。但它被证明是一种信息逻辑,而非知识逻辑。

有些东西只与允许和排除的场景的二分有关,有些东西与这种二分所依赖的标准有关,两者之间的区分并不是新奇的事物。它说到底只是用结构性的术语来重述熟悉的对比,这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显然有不同的表述。这种二分定义了命题态度的内容,划出这种二分的标准决定了我们处理的是哪种命题态度。因此,我们自然被引向这样的项目,去发展一个态度内容的通用逻辑,使其不依赖于不同态度的差异。

这个认识论的通用逻辑可以被看作信息逻辑。事实上,命题态度的内容可以看成是某种信息。在将不同的态度归属给主体时,就对这个信息说了不同的东西——例如,有人知道它,相信它,记得它,等等。这与事实相符,同样的内容可以被第一个人知道,被第二个人相信,被第三个记得,等等。同样的客观内容可以成为不同人的不同态度的目标,这是弗雷格在他的思想概念中所强调的想法。(Frege, 1984)因此,说信息逻辑会比说认知逻辑更合适。奥斯汀在为他对术语“施为性”的使用做辩护时曾说过,尽管它是一个外来的丑陋的词语,这或许也不太重要,但它有一个好处:它不是一个深奥的词语。(Austin, 1961b: 220)在我看来,如果哲学家们不使用“知识”这个深奥的词语,而是更多栽培“信息”这个丑陋的外来词,那么认识论的状态会好得多,即便它可能没有捕捉到哲学家们关于知道的深刻涵义。总之,在这里所设想的认识论的通用逻辑中,在哲学家们的强意义上的知识没有任何作用。

三、作为问答过程的信息获取

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的其他知识语境——知识获取的语境又如何呢?正如已经说过的,与知识概念等同的东西可以由两个问题来揭示:我们在知识获取的过程中所寻找的是什么?这种探究的结果能够为何种目的服务?现在已经讨论过第二个问题。还需要考察关键的第一个问题。任何真正的知识理论的头等大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最重要的任务,当然都是如何评价新获得的信息,而不只是如何评价之前获得的信息。任何信息(知识)获取的理论在哲学上和人力可及的范围内都比已经获得的信息是否同等于知识的理论重要得多。发现比为你已经知道的东西辩护更加重要。在认识论中和在战争中一样,进攻往往是最好的防守。

这一点可以由不同的方式加以说明。例如,一个没有获得任何信息的思想者甚至都不能是一个怀疑论者,因为他或她没有可以怀疑的东西。而怀疑论者的质疑必须以对如何获取信息的某种掌握为基础,除非这些质疑是完全非理性的。认识论不能从惊奇或怀疑的经验开始。它应该从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开始,我们感到惊奇或怀疑的信息一开始是从哪里来的。任何对这种惊奇或怀疑的理性辩护或理性区分都必须以其先辈为基础。

幸运的是,我们现在已经有可用的框架来讨论知识获取或信息获取(如果我有勇气使用我认为正确的认识论术语)的逻辑和认识论。这个框架即是探究的询问模型或探究的询问方法。(Hintikka, 1999)它的基本思想与苏格拉底的问答法或诘问式相同,那是哲学中最古老的明确推理形式。在其中,所有的新信息都以这样的方式进入论证或推理线,它们是探究者向适当的信息源提出问题后,后者给出的答案。

初看起来,这种方法要产生一般扩展推理的可行理论,似乎是不大可能的,有几条不同的理由。幸运的是,所有这些反驳都不成立。首先,这个模型看起来不大可能发展出足够明确和详细的形式,以允许精确的结论。这个反驳在一二十年前尤为合适。因为只有在最近几年才存在所有相关问题的通用且明确的逻辑理论。问答逻辑是询问模型的支柱。这个理论还没有以专著或教材的形式呈现,但其基本思想已经在我最近和即将发表的论文中加以解释。(Hintikka, 2003a: 47-74)这个问答逻辑是认知逻辑(知识逻辑)的扩张和应用。认知逻辑中的一场平和的革命使其成为可能。在表达问题时的主要难题之一是,识别目标信息中哪些成分是被问到的因素——也就是说,是需要通过答案才能知道的。结果表明,尽管在早期的“第一代”认知逻辑中做不到,但它们的识别有时只需要通过独立指示词就能达成,这样的逻辑直到最近才得到研究。新的“第二代认知逻辑”使用到了独立性概念,我们这里并不关心其细节。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新逻辑解决了“内部量化”的问题,在其中知识算子K总是出现在语句之前。人们也可以说,这里并没有内部量化的问题,而只有独立于认知算子的量化(对变元的约束)。

另一个可以向询问方法——实际上是对任何目标导向的行为理论——提出的主要要求是,它必须公平地对待探究的策略方面。在其他事情之外,它还应该有可能区分所讨论的行为中的定义规则和策略规则。前者讲明过程中的每一步哪些行为是可能的。后者表明哪些行为对达成行动的目标而言,更好或更差。这个要求可以按如下的方式处理,通过柏拉图在苏格拉底诘问法中已经做过的事情,并且把通过询问来探求知识理解为提问者和回答者之间的博弈。然后对知识获取的策略研究就成了数学博弈论的另一种应用,后者或许应该一开始就叫“策略论”而不是“博弈论”。定义规则——通常只是简单地叫做博弈的规则——和策略原则的区分正是被建构在这种博弈的结构中的。

普遍性的最大障碍似乎是,询问模型的应用范围看起来很有限。对我称作“询问式探究”这种方法的某些抵制,可以通过对问题和答案做广义的理解来消除,而且如果要使普遍性声称可接受也不得不这样理解。对明确或隐含问题的答案源除了人类、其他信息提供者或电脑中的数据库之外,还必须包括观察、实验、记忆和默会知识。询问方法的主导思想是,论证中使用的所有信息都必须作为问题的答案而引入。在指出询问模型的这种普遍性时,我可以诉诸于这样的先例,比如科林伍德的著作(Collingwood, 1940)和伽达默尔的“问题和答案的逻辑”(Gadamer, 1975: 333-341),尽管被他们称作逻辑的实际上并不是逻辑。我对询问方法的普遍性的声称甚至没有科林伍德的论题彻底,他声称每个命题都可以看成是问题的答案。类似地,在把实验理解为向自然提问时,我可以引用康德和培根。

来源:[芬] J. 欣迪卡 著,《没有知识和信念的认识论》,徐召清 译,《世界哲学》2017 年第5期,第5-21页。(本文为前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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