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重点税源化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化工企业在2013年-2015年间在企业管理费用中预提了安全生产费3048万元,实际发生费用支出1303万元,三年累计预提费用未使用余额1745万元。其中:2013年度预提安全生产费972万元,实际发生504万元,余额468万元。2014年预提安全生产费1021万元,实际发生717万元,余额304万元。2015年预提安全生产费 1056万元,实际发生82万元,余额974万元。该稽查局最终决定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等。 二、相关法规依据 1、计提安全生产费依据:《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 2、会计处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欢迎转发,转发请注明作者,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欢迎关注“东方税语”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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