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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语文”是什么

 拉普拉丝 2018-07-31

在小学语文课程层面讨论“‘语文’是什么”,比较审慎的做法是将“语文”这一概念放入《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标”)语境中去阐释。语词的含义,只可能在语境中被确定。

在学术层面,“语文”的定义可以是多元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式的阐释,各有理据。但“语文”究竟取何种定义,不在学术争鸣的结果,而在国家语文课程的取向。“课标”作为教育法规性质的文件,体现着国家语文课程取向。也就是说,在“课标”的语境中,“语文”被阐释为什么,“语文”就应该是什么——国家教育政策是制约“课标”文本表述的第一个潜在因素。

2011年版的“课标”认为: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这事实上回答了“‘语文’是什么”。联系这一表述,我们可以确定:“语文”这一概念在“课标”语境中指的就是“语言文字运用”。“语文”,即“语言文字运用”。

王尚文先生在《我看语文新课标》中认为:修订版反复突出“语言文字的运用”这一涉及语文教育核心与本质的概念,于语文教育质量的提升可谓功德无量。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语文”这一概念,是语文课程与教学的逻辑起点。语文课程与教学的种种矛盾运动,由此而起。在《语文“片谈”》中,王尚文先生作了更细致的相关阐述:我们对“语文”的理解相当模糊、随意,于是语文教学目的、内容的杂乱、随意(有时还打着“综合性”“人文性”“思想性”的旗号)就在所难免了。语文教学常常不务“正”业……也就是说,语文课堂教学内容之所以表现为“非语文”“泛语文”,根本原因在于:语文教师不知道“‘语文’是什么”。“课标”明确定义“语文”,功德之所以无量,就是在于它第一次从教育法规的高度明确表述了“‘语文’是什么”:

“语文”,就是“语言文字运用”。

教“语文”,就是教“语言文字运用”——这是语文课程的“独当之任”。

 

资源链接:

1.关于“国家课程取向决定‘语文’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理解,具体可看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王荣生《语文科课程论基础》第73页“3.2 层叠蕴含分析框架概述”。

2. 对于“语文”这一概念,李海林在《言语教学论》(第二版)第一章语文论 中作过清透的辨析——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3月第二版。他运用形式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是:语文,即语言运用。这个结论中的“语言”实际上包含“语言”“文字”两个方面。也就是说,这个表述和“课标”的表述是一致的。学术界对“语文”曾经作过种种定义,文中均有涉及。我们可以凭借此文看到“语文”这一概念在学术层面的多元。能实证“语文”这一概念存在多元化可能的,有马浩岚编译的《美国语文》(上下册):语文课程承担历史教学功能也并非不可以。另外,“语文”这一概念在我国中小学阶段应该历时地看待:在小学,它指“语言文字运用”,在高中阶段它有可能指“汉语和文学”。

3.语文课堂教学内容“泛语文”“非语文”的问题,可看《李海林讲语文》中的《语文教育的自我放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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