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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杀”是活埋吗?

 恶猪王520 2018-07-31

来源  

本文转载自新浪博客,作者程步,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008c090100dts0.html


王立群先生在《秦始皇》上集185页中写道:白起“于是用欺骗手段把赵国降兵全部活埋了,只释放了两百四十名未成年人。长平一仗,秦军一共杀死赵兵四十五万人,赵国举国震惊(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

在王先生的《秦始皇》下集中,“坑儒”也被同样解释为“活埋”。

将“坑杀”解释为“活埋”对吗?

考察典籍,把坑杀解释为活埋,一无史料佐证,二不符合文字本意。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人牵强附会,后人就随声附和。

纵观历代文献所记载的“坑杀”事例,绝大多数情况下,杀人者并不存在活埋以折磨死者的动机。恰恰相反,这些记载中显示的情况是,行刑者是要尽快、便捷地处死人犯。


1
 项羽匆忙中坑杀襄城百姓

《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项羽为人强悍狡诈。项羽攻克襄城之后,襄城内活着的人均被项羽坑杀。项军所到之处,没有什么不被毁坏和消灭的。

这段话中有“襄城无遗类,皆坑之”,显然不是活埋的意思。因为很难想象,项羽的士兵在作战追击当中,屠杀百姓时还要先费时费力地挖个坑,还要费力地制止反抗,再一锹一锹铲土将人掩埋致死,然后再去攻击其他敌人。

襄城是经过围困然后攻入,百姓和官兵大部分没有能够逃脱。项羽的士兵怎么能活埋那么多官兵和百姓?


2
吕隆坑杀的百姓尸体堵塞了道路



《晋书》记载,十六国大乱时期,有许多坑杀事件发生。公元401年,后秦国的军队围攻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百姓饥饿难耐,知道城破也是一死,所以不断有大批百姓出逃。吕隆就命令军队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全部坑杀,由于坑杀的人太多,以至于尸体堵塞了道路。

该文中的“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的“坑”字,显然不是活埋,而只能是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杀死。不能想象,吕隆的士兵先将百姓活埋致死,然后再挖出尸体,弃尸一旁,以致于堵塞了道路。


3
 白起如何坑杀降卒40万



考察长平之战,把坑杀40万降卒解释为活埋,情理讲不通,实施有困难。

从情理上讲,如果面对的是一个令白起十分憎恨,杀之太便宜的人,用活埋使其恐惧,痛苦,受尽折磨,说得通。而长平的情况是:白起是后来调任主帅,并没有与赵军进行过艰苦的鏖战,对赵军没有刻骨的仇恨。白起释放了240名年幼的赵军让其回国,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白起之所以要坑杀降卒,是担心赵军降卒人数太多,一旦反叛难以控制。因此,白起迫切要做的事情是,赶紧用最便捷的方法杀死这些人,以免日久生变,而不是活埋虐待他们。

从具体实施来讲,活埋40万人如何能办到?得挖多大的坑?这坑得挖多少天?得准备多少铁锹?得有多少人制止反抗,得有多少人来挥锹埋土?得多少天才能把土埋得足够厚达到活埋致死的目的?即使40万降卒这个数字有很大水分,也不可能办到。

为了使这个一眼就可以看出破绽的事情变得合理,有人解释道:白起是把降卒诱骗到一个峡谷中,然后实施活埋。秦军从峡谷两侧往下推石头,所以不用挖坑。

这也讲不通。除非用炸药在两边的山崖突然实施爆破,否则仅靠山崖两边的人往下推石头掀土,什么时候才能把几十万人活埋致死?而这些人一旦发现秦军意图,必然拼死反抗。满山遍野都是赵军拼死反抗的降卒,岂不与白起迅速处置降卒以免生乱的本意相违背?

这一说法站不住脚,又有人这么解释:为了制止降卒的反抗,白起事先用酒将这些降卒灌醉,也有说白起在降卒的食物中下了蒙汗药,所以活埋得以顺利实施。

这个解释有点可笑了。能够把几十万降卒灌醉得多少酒?一人一斤就要200吨,从哪儿调集?怎么运来?这是多大的一笔财富呀,为什么要白白浪费?

如果是蒙汗药那就更离谱了。能把几十万人麻倒得多少药?一个人5克就需要两吨的蒙汗药,上哪儿找去?

还有,让降卒醉到什么程度?如果不省人事,根本不知道反抗了,活埋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没有不省人事,知道自己要死了,醉酒人发起酒疯来,岂不更难对付?

所以,把坑杀40万赵国降卒,解释为白起活埋赵军40万,是错误的。我们不能因为要把秦始皇和秦国军队妖魔化,就这样不顾历史事实而牵强附会地自欺欺人。


4
 坑杀解释为杀死坑埋,不准收殓下葬更为合理


先秦时期对于“活埋”有一个专门的词汇:“生埋”。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这样一条司法解释: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


这段文字的意思是: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定杀怎么做的?就是活着扔进水里淹死。有人认为应该活埋。回答:活埋不合法律。

那么,什么是“坑杀”呢?

既然历史典籍中对“坑杀”一词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本着合情理、合逻辑,在其他文字中能够解释得通为原则,把“坑杀”解释为杀死后坑埋,不准收殓下葬更为合理

对于古人来说,死并不是最坏的下场。死而得以入殓,得以归葬故里,得入宗室庙堂,不失为人生合理的结局。

人固有一死。死不见尸成孤魂野鬼,死无完尸,死后尸体被辱,则是比死更可怕的结果。因此,古代才有五马分尸的车裂、碎尸万段、凌迟、烹杀、暴尸、斩首弃市等不同花样的死刑刑罚。

“坑杀”应该是介乎于“斩首”与“斩首弃市”之间的一种死刑刑种,就是杀死之后不许收尸入殓,草率坑埋。

对“坑杀”做出这样的解释,正好也吻合了史籍上记载的有关坑杀的案例。


这些案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大多是针对广大群体,如万人以上的战俘;第二,大多地处野外,无法收尸入殓。如白起在广阔的战场上坑杀40万赵军;项羽军队在战乱中坑杀襄城的百姓;吕隆在即将城破身亡的情况下,仓促杀死企图逃出城外的大批百姓等等。如此一来,后人就不必再绞尽脑汁地对上述坑杀的事件做合理化解释了。

把“坑杀”解释为杀死后坑埋,合情理、合逻辑,是正确地解释。




秦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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