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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圣道之正业正命

 天地虚怀xia 2018-07-31

正业,指的是不随着身体自然的表现方式,而做出不善行。此一道支的核心,其实是节欲的心所。由于节制是透过身体行为来展现,所以它被称为「正业」。佛陀指出了「正业」的三项内容: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

 

以下我们将依序简短地讨论之:不杀生,指的是不取夺众生的生命,并远离杀生的行为。一个不杀生的人,会放下棍棒与刀剑,富有良知与同情,并关怀一切有情众生的福祉。除了单纯的「不杀人」之外,「不杀生」还有着更广的含意:不杀害任何一个有情众生。有情众生,指的是有思想或知觉的生命。就实际意涵而言,他们指的是人类、动物以及昆虫。至于植物,并不被认为是「有情众生」,因为虽然它们的确展现出某种程度的感知力,但由于它们没有完整的意识,故不符合「有情众生」的定义。

 

我们所应避免的杀生是:「有意地」去杀害,刻意地去摧毁一个具有意识的生命。这项戒律的出发点在于:所有的众生都热爱生命、惧怕死亡,都寻求幸福而厌恶痛苦。犯下这条戒律的决定性因素是杀生的意志。这种意志将进而发动行为,夺去一个众生的生命。一般而言,自杀也被认为是犯了杀戒;但出于意外而杀了某个众生,却不被认为是犯了杀戒,因为在这种情况中,杀生的意图是不存在的。这条戒律适用于两种层面的行为:主要层面是真的摧毁了某个众生的生命;次要层面是故意地伤害或虐待另一个众生,即使没有加以杀害。

 

佛陀对于不伤害的观点,十分简单而直接;但之后的注释书对于此一戒律,则做出了十分详尽的分析。有一份来自泰国,由泰国博学的长老所写成的论文,对照整理了许多早期的相关资料,并做了十分全面的处理,我们将在以下简要说明。这篇论文指出:杀生在道德责任上有轻重之别,并会带来不同的后果。三项影响道德责任轻重的主要因素是:对象、动机以及所投入的努力。

 

在对象方面,杀人和杀动物的严重性是不一样的,杀人的业比杀动物更重,因为跟动物比起来,人有更高的道德感,更大的心灵潜能。而在人类之中,杀人的业的轻重又取决于:所杀之人的素质以及他与加害者的关系。因此,杀害一个具有更高心灵素质的人,或杀害一个对加害者有恩的人(如父母或师长),是造了尤其严重的业。

 

杀生的动机也影响了道德责任的轻重。杀生的行为可能是由贪、瞋或痴所诱发的。在三者之中,由瞋念所引起的杀业是最严重的。而如果这个行为是预谋的,则其严重性就更大。此外,在杀生时所投入的精力也会影响道德责任的轻重。恶业的严重性与烦恼的强度成正比。

 

与不杀生(止持)相对应的正面行为(作持),则如佛陀所言,在于培养对于其他众生的慈心与悲心。佛教徒不只应该避免杀生;还应该时时充满同情心,关切所有众生的利益。遵守不伤害以及关切其他众生的利益,便是以善意和无害的方式,来实践第二道支——正思惟。

 

不偷盗:一个受持不偷盗戒的人,对于他人在村落或森林中所拥有的产业,不会起盗心而私取。不与而取,意指对于他人所正当拥有的产物生起盗心,并据为己有。如果取走的是无主物——例如无主的石头、木材、甚至由土地所淬炼出的宝石,即使是不与而取,也不算是犯了不偷盗戒。而在另一方面,虽然戒律没有明确声明,但也隐含了应该给别人的东西,如果扣留而不给,也算是犯了不偷盗戒。

 

注释书中,提到了许多「不与而取」的方式,以下我们列举最常见的几种:(1)偷窃:秘密取走他人的所有物,例如闯空门、扒窃 ……等等。(2)抢劫:公然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取走他人的所有物。(3)掠夺:在对方还来不及抗拒时,突然取走其所有物。(4)诈欺(或侵占):藉由不实地宣称他人的所有物是自己的,来取得其产业。(5)诈骗:运用不实的砝码秤铊与度量工具,欺骗消费者。

 

偷盗,在道德层次上的轻重,端视三项因素而定:取走之物的价值;受害者的素质;以及偷盗者的主观意图。就第一项因素来说,道德上的严重性与取走之物的价值成正比;就第二项因素来说,道德严重性随被盗之人道德品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就第三项因素来说,偷盗行为的动机可能是贪念或瞋念,虽然最常见的动机还是贪念,但当一个人盗走另一个人的东西,不是因为他想要那个东西,而是因为他想伤害那一个人的时候,瞋念还是有可能成为偷盗行为的动机。在这两种行为中,因瞋念而起的偷盗比只因贪念而起所造的业更重。

 

与不偷盗(止持)相对应的正面行为(作持)是诚实。诚实,意谓尊重他人的所有物,以及他们对其所有物的自由使用权。另一个相关的德行是知足 —对于已经拥有的感到满足,而不会不择手段地企图增加自己的财富。至于与之(指偷盗)相反的最上美德则是「舍」:为了利益他人而放弃自己的财产和所有物。

 

不邪淫:一个不邪淫的人,不会与以下几种人发生性关系:仍在父母、兄姊、或其他亲属庇护下的人、已婚妇女、女囚,以及别人的未婚妻。从伦理立场来看,这项戒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使其不受外来的干扰,并增进婚姻中的信任与忠诚。而从心灵立场来看,这项戒律有助于抑止庞大的性欲,以便能更进一步走向禁欲,完成僧侣们所恪守的独身。对于在家众来说,这项戒律则意味着:不与不正当的伴侣发生性关系。对于不邪淫戒,最主要违犯是完全的性结合,其他较不完全而有相关性的行为,则被认为是较为次级的违犯。

 

这项戒律所牵涉的主要问题是:谁算是「不正当的伴侣」?佛陀的教法是从男性的角度界定「不正当的伴侣」的意义;而后来的注释书则进一步发展这些论述,让它们的适用范围同时扩及男性与女性。从男性的角度来说,有三种女性是不正当的伴侣:(1)已与另一位男性结婚的女性。除了已婚女性之外,这一项的范畴还包括虽然还没有正式婚姻关系,但已被大家公认是另一位男性的配偶的女性,她可能与他一起居住、受他照顾,或是以某种方式被承认是他的伴侣。这些女性对男性来说,是除了她们自己丈夫外的非法伴侣。这一项的范畴还包括已经订婚的女性。然而,寡妇和离婚的女性并不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伴侣,除非有其他的因素出现。

 

(2)仍受其他人保护的女性。这里指的是仍在父母、亲戚、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保护之下的女孩或妇女。由于这项规定,私奔或是违反保护人的意愿而私订终身,都是不可以的。(3)习俗上所不容做为伴侣的女性。这包括了:社会传统所禁止成为伴侣的女性近亲、比库尼,或其他守独身戒的女性,以及当地法律所禁止成为伴侣的女性。从女性角度来看,有两种男性应被视为不正当的伴侣:

 

(1)对于已婚的女性来说,除了丈夫以外的男性,都是此戒所约束的对象。因此,如果她违反了对于丈夫的忠诚誓言,她就犯了戒。但是寡妇或离婚的女性,是可以自由再嫁的。(2)对于所有的女性来说,习俗上所不容做为伴侣的男性——例如:近亲或守独身戒的男性,都是不正当的伴侣。除此之外,所有因为胁迫、暴力或是强制的性结合,都是犯了不邪淫戒。但在这种案例中,犯戒的只是侵犯者,受到强迫而屈就的人并没有犯戒。

 

对在家众来说,与不邪淫相对应的正面德行是婚姻上的忠诚。夫妻之间应对彼此忠诚、相互奉献,对于彼此的关系感到满足,不去寻找其他伴侣而破坏彼此的婚姻关系。然而,这条戒律并不禁止婚姻中的性关系,随着社会风俗的不同,它也容许做出弹性的调整。因为正如我们所说过的,这项戒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会让他人受到伤害的性关系。当两个虽然没有结婚、但成熟而独立的人,出于自由而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其他人被有意地伤害,那么此一道支便未被违反。受戒的比库、比库尼,以及发愿守八戒或十戒的男性与女性,都有义务保持独身。他们不只要远离邪淫,还要远离所有牵涉到性的事物,至少在他们发愿期间必须如此。神圣修行生活的最高目标在净化思想、语言、文字和行为,而这须要对性的欲望之潮的退却。

 

正命,是为了确保一个人以正当的方式维持生活所需。佛陀教导在家众们:财富的获取必须符合某种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要以合法而不以非法的方式取得财富;要用和平而非胁迫或暴力的方式来获得它;要用诚实的方式获得它,不可诈欺或欺骗;还有获得它的方式,不可造成他人的伤害与痛苦。佛陀指出了五种会造成他人伤害,因此应该加以避免的职业:贩售刀械武器、买卖众生、从事肉类加工或屠宰、制造毒品及麻醉品。此外,佛陀还指出了五种不诚实而获得财富的行为,因此也不符合「正命」的规范:欺骗、背信、预言、诈欺以及高利贷。由此看来,很明显地,任何违反正语及正业的职业,都不会是正命。而诸如:贩售武器或麻醉品等职业,也不会是正命。因为这些行为的结果,会伤害到其他众生,所以是错的。

 

泰国论典以三个容易记的标题,讨论了正命的积极面向:「事」的正当性、「人」的正当性、「物」的正当性。「事的正当」指的是:员工应该热诚而有良心地尽好自己的本分,不浪费时间,不多报工时,也不取走公司的财物。「人的正当」指的是:应该给予雇主、员工、同事及顾客应得的尊重与体谅。例如:雇主应该根据员工的能力,而给予任务,给他们应得的薪水,该升迁的时候让他们升迁,并给予他们假期与奖金。同事之间应该合作而非竞争。商人也应该公平地对待顾客。「物的正当」指的是:在商业交易中,要卖的货品应该被诚实地呈现,不应作不实广告,夸大品质及份量,也不应作不实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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