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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果沦为穷人税,就失去了征收的意义!

 人生123 2018-08-01

个人所得税如果沦为穷人税,就失去了征收的意义!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的资本论》提出,通过向富人征税,再经过政府转移支付给穷人,这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路径。就税制而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最为有效,但我国个税收入中六成以上来自工薪人群,这显然不利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如果将收入分为低、中低、中等、中高和高五档,“低、中低、中等”收入的人群属于“贫下中农”,所面临的生活压力很大,不应该缴纳个税,“中高和高”收入的人群属于“富农和地主”,是个税的主要纳税对象,在欧美发达国家,收入排名前10%的人群则承担了60%以上的个税,穷人不但不需要交个税,甚至还能拿补贴。在咱们中国,有统计显示,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不到税收收入总量的10%。

时间擦: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以前说好的先富带动后富,现在呢,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

马靖昊说会计:富人不可能带动穷人致富,因为富人的存在就是建立在大量穷人的基础上。只有富人多缴税,才能达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税免征额定为800元。事实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个税的纳税对象只局限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因为那个时候老百姓的月收入很难达到800元。2006年个税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2008年调整为2000元,2011年再次提高到3500元,显然,相对于三十多年前的1980年的800元,太低了。

个税免征额自2011年调整为3500元后,就没再动过,目前来看,这个免征额基本上是要让全民交税的节奏。其实个税的开征不应该面向全体老百姓,而是应该面向一部分高收入的富人群体。

个人所得税如果沦为穷人税,就失去了征收的意义!

个税理应就是一个“富人税”。“调节”的对象是高收入,不是让你把低收入“调节”得更低。这样才体现了基本的税收公平观:税收不应侵蚀个人的基本生存。

30多年前开征个税时,免征额为800元,确实是针对富人的税收,因为那时平均月薪才约40元,个税免征额约为平均月薪的20倍,那时月薪800元算非常稀有。现在平均月薪约为4000元,按照20倍计算,免征额8万元才为合理。大家不要被免征额8万元吓住了,它确实基本上相当于1980年的800元,按这个免征额征收个税,才真正体现了个税的富人税特质。

古城湘巴佬:我每个月入不敷出还要时刻不忘纳税,是有多么伟大啊!

马靖昊说会计:个税一定不应该对穷人征税的,不但不应该征,而且还要将征来的个税对穷人进行补贴。

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城市的居民月均消费支出超过了3500元免征额标准,如果再加上住房、汽车支出,远远超出了这个数,平均消费支出超过3500元意味着,民众部分基本的消费支出被强制性征税,某种意义上个税成了“穷人税”。这就根本失去了个税征收的意义,彻底沦为为税而税的税!

目前,中国个税为7级累进,除3%的最低税率外,其次为10%、20%、25%、30%、35%、45%。如果中国是高福利国家,人人都不用为自己的未来担忧,这样高的税率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现在和将来都不具备成为高福利国家的条件,绝大部分没有实现财务自由的人群都为自己的未来生活担忧,在这种情况下,过高的税率累进恐怕只会给人们留下避税、逃税的隐患。

豆丁2003:我老板跟我一样拿着低薪,不用上税!

马靖昊说会计:确实,目前的个税高税率,让很多老板拿着低薪,却将家庭以及个人支出都打入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去。

我认为,个税最高档45%的税率至少应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持平,降低到25%。这样,既难免了一些企业主钻空子,将自己的工资定得很低,也让企业中更多的优秀员工涨工资涨得起。这方面,香港的税率设置就很合理,公司利得税与个税的最高税率一致,均为16.5%,基本上避免了出现部分企业老板将家庭以及个人支出都打入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去的情况。当然,我不会期望中国对个税的税率也会定得这么低。

泉在上海:交了税也不会有荣誉感。因为是代缴!

马靖昊说会计:个税的代扣代缴制度是经济学家最伟大的发明,代扣代缴的钱在进入个人口袋之前就被“做”了,真的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征税的“痛苦指数”降到了最低!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启动的新一轮个税改革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写文的闪灵:马老师,我想问一下,比如说过去很多劳务报酬,稿费等,都是统一按照20%征收的,那么现在,放在一起累计计算的话,如果劳务报酬和稿费稍微高一点,比如说每个月超过8万块钱,岂不是要按45%交重税了吗?还有像稿费原来有一定的文化税收减免,以后也没有了吗?这是更大的明降暗升,能不能给解释一下?

马靖昊说会计:综合所得,无疑是此次改革一大关键词,大家一定要倍加注意。改革后,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将被合并计征,在此基础上扣除各种减除费用。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即5000元/月。由于以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税率为20%,现在统一按照综合所得计税,你的担忧是很有道理的!呵呵,还是制定税法的专业人士厉害啊!

在现实中,所谓最优税制是不存在的,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博弈,能够找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税制,就很不容易了。至于个税具体如何改其实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让个税回归其征税的目的,决不能让它沦为一种穷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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