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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ljh7099 2018-08-01

黄某于2003年12月进入某钢铁公司工作,先后在清洁工、机加工、除尘工岗位工作,2017年5月30日钢铁公司因年满61岁的黄某年龄大,便口头通知其不要来上班。

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公司已足额发放。

2017年11月9日黄某申请仲裁,被以黄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黄某不服,到法院起诉。

黄某诉求

1、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30800元;

2、判令公司支付黄某劳动期间(2003年至2017年)的双倍经济补偿金78400元;

3、判令公司为黄某补办2003年至2017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五险一金)。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黄某2011年4月17日年满55周岁,2011年4月16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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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起诉已经超仲裁时效。驳回上诉。

黄某不服,再次上诉

理由是:黄某工作的职务是除尘工,不属于特殊工种,故其退休年龄应为60周岁。

2016年4月上诉人年满60周岁之后,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直到2017年5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上诉人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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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上诉人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一年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黄某于2003年12月进入公司工作,2016年4月17日黄某年满60周岁,双方于2013年10月20日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是2016年10月19日。

后双方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于同日签订了《聘用退休人员协议书》,约定协议期为1年,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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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公司为黄某购买过工伤保险,未购买其他社会保险。黄某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工作期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05.1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的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黄某于1956年4月17日生,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其工作岗位,黄某应当在2016年4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审对该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黄某于2003年12月进入公司工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在2017年5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聘用退休人员协议书》,经审查,双方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聘用退休人员协议书》仅有手印系黄某本人所按,签订协议后黄某所从事工作内容、工种并无变更,故本案并不能认定黄某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即认识到自己权利受侵害的事实。

至2017年5月30日,公司口头通知黄某以后都不用来上班,其才意识到自己权利受侵害,故本案的仲裁时效应当从2017年5月30日开始计算一年,其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期间,一审以黄某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争议焦点2,关于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黄某于2016年4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黄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8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黄某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关于补偿年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未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仅按黄某2008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工作年限认定,即公司应支付黄某8.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黄某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为20443.40元(2405.10元/月×8.5月)。

关于是否应当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黄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及处理。

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判决如下,撤销之前的民事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20443.4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所以从本案来看,2017年5月离职,11月起诉,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而且仲裁开始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在仲裁受理条件中,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由此仲裁机构将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扩大了仲裁受案范围,同时也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不主动审查时效原则保持一致,让时效回归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更为公平合理。

经济补偿的判罚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案的二审判决实际非常的微妙,因为黄某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不能用适合第三十八条,但是由于黄某已过退休年龄,判违法解除也不合适。所有参考第三十八条,给予2008年1月1日到黄某60岁退休年龄的经济补偿,算是多少给一点。

工作14年突遭解雇,已过60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过了吗?

对于养老保险补缴,还是建议走劳动监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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