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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昵称3eFHI 2018-08-01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Double tax treaty)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也是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大体上涉及下列3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一般依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设有常设机构的才能征税;一是只能对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车间、办事处以及开发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安装工程等,还包括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及全部或将近全部代表某一企业行事的佣金代理人等。还有采取吸引力原则征税的,即企业总机构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营业活动,如果同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则对其所获利润视同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
个人所得税
双方需要着重商定的是对劳务所得,在坚持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前提下,能够允许哪些可以作例外处理。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其居民的国家进行征税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短期(中国规定为90天)停留者从居住国的雇主取得的报酬所得。
2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乘务员的所得。
3政府职员被派往国外工作的所得。
4缔约国一方的教学、研究人员到对方国家讲学,为期不超过两年或几年的报酬所得。
另外,对留学生和实习人员等为学习和生活而取得的收入以及按政府间协定进行文化交流的演员所得、运动员所得等,所得来源地国一般不征税。
对投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主要是商谈采取限制税率,双方分享收入。在协定中,一般都明确可以由双方征税,但所得来源地国家有优先的征税权,并相应地确定限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
免税方式
即对来源于对方国家的所得不再征税。这常被认为是最好的方式。它能给资本输出国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经营业务提供必要条件,使其与当地企业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
抵免方式
即对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税额,可以在本国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减除。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抵免方式,我国税法上也采用这一方式。采用抵免方式,投资所得的利润最后都要在资本输出国按高税率被征税,结果发展中国家的低税率不能使投资者得到实惠,从而对资本输出国的企业没有很大吸引力,不能有效地发挥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投资企业扩展业务。但也有人认为采用抵免方式能够产生一种负担公平的效果,使发达国家的企业不致因经营业务的所在地不同而负担有所不同。
避免税收歧视,是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谈判税收协定需要重点明确的问题之一。通常在税收协定中列入无差别待遇条款,以保证缔约国一方的纳税人在另一国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另一国的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所受待遇不同或负担更重。主要有4个方面:
1国籍无差别,即不因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差别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不使常设机构和本国企业的纳税有差别。
3支付无差别,即不因支付对象不同而有差别。
4资本无差别,即不因其资本为对方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或控制,而比本国企业的负担不同或更重。
但是,这种税收无差别待遇,不能影响国内财政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即不应包括基于公民地位或家庭负担和国内政策等原因,给予本国居民、企业的减免税照顾以及其他特案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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