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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从一艘“动态不明”的违章船舶说起

 梦萦航海 2018-08-01


近日,小编在读阅近期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发出的动态监管联动执法信息流转单过程中,发现多起“动态不明”船舶违章案件:

动态不明?

说,你悄悄地在做什么?

交管小姐姐叫了你这么久都不回复!  

01

案例一 

类别:未按规定值守高频、违章抛锚

6月X日XX时至XX时,D轮在6#警戒区南侧区域内航速为零,动态不明,影响进出口船正常航行,VTS值班员在VHF16/28频道多次呼叫该轮,均无应答。

02

案例二 

类别:未按规定值守高频、违章抛锚

6月X日XX至XX期间,Z轮在1#警戒区西侧进口航道内航速为零,动态不明,影响进出口船正常航行,VTS值班员在VHF14/16频道多次呼叫该轮,均无应答。

03

案例三 

类别:未按规定值守高频、违章抛锚

6月X日XX至XX时, J轮在金塘锚地南侧水域,航速为零,动态不明。 VTS值班员在VHF06/16频道多次呼叫该轮,均无应答。

 那么问题来了,

这些“动态不明”的违章船舶对航行安全构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先来看几张小编截取的近五日内宁波舟山核心港区内警戒区附近的船舶流量图:

-图1:1号警戒区-

-图2:4号警戒区-

-图3:6号警戒区-

-图4:金塘大桥-甬江口-大黄蟒水域-

 

通过以上船舶流量图,我们可以直观的发现,本文最开始提到几条“动态不明”的违章船舶都是在船舶流量极其密集的区域内,相当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违章停车,对于正常航行的船舶构成极大安全隐患。

 

新版《宁波舟山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舟山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两规两制”)已于2016年8月正式颁布实施。

复习一下“两规两制”中有关VHF值守及警戒区的相关规定: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规定:

 

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向宁波舟山VTS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条  在VTS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

(一)1#管理分区内,08频道;

(二)2#管理分区内,28频道;

(三)3#管理分区内,14频道;

(四)4#管理分区内,71频道;

(五)5#管理分区内,14频道;

(六)6#管理分区内,06频道;

(七)7#管理分区内,11频道。


第六条  驶入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


第七条  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具体位置。


第八条  驶离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

从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离泊的船舶应提前报告船名和离泊计划;因故未能按时离泊的,应及时报告原因。

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计划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1号警戒区、7号警戒区前15分钟分别通过VHF14、28频道报告船舶动态。


第九条  船舶与宁波舟山VTS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禁止船舶使用VHF06、08、11、14、28、71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VHF26频道为宁波舟山VTS安全信息发布频道,宁波舟山VTS将通过相应的分区频道提醒船舶注意收听。


第十条  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VTS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以及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并服从宁波舟山VTS的指令;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报告结束时间和本船位置。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  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十六条  禁止在通航分道、警戒区、双向航路和深水航槽及其两侧2海里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除沿岸通航带外,禁止在定线制水域内进行捕捞、采砂、锚泊等有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理。


总之,在宁波舟山核心港区内航行的船舶,一定要遵守“两规两制”的相关规定,保持VHF守听,遵守交管中心的相关指令,共同努力营造通航有序、航行安全的宁波舟山港。


来源:宁波交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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