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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相关法律

 文史轶事 2018-08-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乙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甲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甲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乙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甲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乙所出卖给甲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网上有说拆迁办和卖方签协议的 也有说三方
按照原来房产证

实际控制

拆迁办、开发商什么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办同李某签订拆迁协议无可厚非,因为李某持有房产证。但是您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持房屋买卖协议到拆迁办,说明具体的理由。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拆迁办应当会将此房屋作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处理,暂不对任何一方做安置。然后提出一个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会同市拆迁办对房屋有关情况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等产权明确后再做安置。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纠纷,是由于您对办理房产过户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造成的。您对房产完整地享有所有权的条件之一就是拥有产权证明。对于这种情况,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买房协议的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拆迁办发出对此房暂停安置的通知。
    还有一点必须提醒您的是,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一定要快,而且要随时关注拆迁办的动向,如果拖到安置工作结束,房屋拆迁完毕,产权证被注销的时候再要求自己的权益,那就非常困难了。

一般是以非财产案件为计算,但有些法院也可能按财产收费。如果按非财产收费的话,一般是100元。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并未明确办理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其次,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再次,办证请求权具有极强的物权属性。故出卖人提出买受人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纳。

问开发商的时候 问清楚只有地证没有房证

问丰律师是否可以提起确权 是否是另一个案子了 是否要钱了
 我们认为,对上述程序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此项诉权作明确限制,从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允许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实体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买方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尚未取得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见,该条规定实则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例外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诉请,将不动产物权的权属确定给他,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首先,你们签订了合同,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项下的内容(即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返还你支付的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二者择其一。
其次,法院受理后,在对方收到传票不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但并不是你起诉之后法院就会判决房屋归你所有,个中利益还望自己权衡。

确权判决 这个能不能提 或者是请求履行合同 这个诉讼请求怎么提 过户判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9月?
 有无诉讼时效问题 网上说没啥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以维持、变更或消灭某种社会关系为目的,当事人并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而只能假定这类纠纷的解决为所有当事人创造的个人利益大致相等,故实行等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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