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犁书 2018-08-02
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自2018年7月2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废止。[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第二款
解读

   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六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