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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推进路径

 不咬人的蚊子 2018-08-02

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推进路径

李 蕊

来源:2018-08-01人民法院报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着眼于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创设了执行转破产制度(以下简称“执转破”),从制度层面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检视实践,当下“执转破”面临一些案件“移不出、立不上、破不了”等问题,其推进方向及路径亟待进一步明晰。

 一、“执转破”的目标定位: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双向度构造

“执转破”有利于让丧失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化解执行积案之功效。但是,“执转破”只是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是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方式的补充。其终极目标在于市场交易安全和信用体制之建立,不能简单将破产程序等同于破产清算,对债务人“一破了之”。一方面,要遵循效益化原则,依法审视“执转破”案件的立案与受理,既不能“以执代破”也不能“为破而破”。另一方面,“执转破”后,法院需要扮演“生病”企业的“医院”之角色,根据债务人具体状况进行实质性的审慎识别和理性裁量。对于具备重整能力及挽救更生可能的企业,应基于破产挽救制度,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推动其重整更生以纾解债务危机;对于已经“病入膏肓”,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回转余地的“僵尸企业”,方才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

二、“执转破”的启动:职权主义可否采行

 “执转破”的推进始于程序之启动。“当事人同意”启动模式下,目前“执转破”普遍面临当事人“执转破”动力不足,程序难于开启之困境。契合执行难与破产难并存的制度供给需求,除却推动法院积极主动对当事人做好约谈释明工作外,建议选择条件成熟地区试点构建“执转破”职权主义启动制度,作为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模式的补充。很多国家(地区)立法例都奉行折中主义——将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职权主义作为申请启动原则的例外制度予以设置,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申请主义并存。将依职权启动作为申请启动原则之例外,在法理层面亦不存在障碍。“执转破”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债务强制履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主义启动模式的制度价值在于对私主体民事权利之眷注和保护。而职权主义则重在执行权力之扩展,乃是执行部门为实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显然具有公力救济之特质。“执转破”既是对过往交易安全的救济,又可以通过消灭不再适格的法律人格保障未来市场交易安全。由于其担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性运转、实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等重要功能,其及时启动显然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若完全由私主体自由裁量申请,不仅有违民事权利社会化之趋向,亦不符合现代立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之精神。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笔者建议对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宽,关系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转破”案件,可以在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执转破”申请权。在符合执转破条件,但当事人经过释法拒绝申请时,由检察机关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

未来待后续条件成熟时,可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等方式,将法院依职权启动作为当事人申请主义之补充。当然,为防范公权力对于私权之侵犯,在赋予法院启动执转破职权的同时,必须明定其行使前述职权的实质要件及监督程序等。

三、“执转破”案件的审理:简易破产程序可否适用

随着“执转破”工作的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势必大量转入破产程序,这无疑将给破产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在“执转破”前,相关案件已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程序,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等考量,在“执转破”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审、执、破”的有效衔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前期司法工作成果。同时实施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审”。当然,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也要着眼于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依法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对于“执转破”后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呼声较高。众所周知,简易破产程序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普遍认可,但我国破产立法却付之阙如。检视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列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范畴。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审理虽较一般民事案件复杂,但不能作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执转破”后破产案件审理中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既要着眼于市场交易安全之及时恢复,又要依法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着眼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适用”为程序适用前提;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适用条件、范围及启动终止情形等;三是健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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