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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浅议贪污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取证思路 | 362

 新屏轩 2018-08-0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第(四)项,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时,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

这是查办贪污农村土地补偿费的执法依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只要在土地补偿费方面实施贪污行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就不成问题,但查办这类贪污犯罪中取证、固证方面会遇到一些困惑甚至障碍,结合办案实践,笔者归纳贪污农村土地补偿费三种类型,针对这三类,浅谈一下其中的取证思路。

一、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土地补偿费的取证思路

谈这个问题前,先了解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随着经济发展,土地补偿费标准不断提高,以沾益县农村土地征收为例,2006年,“沾六”(沾益至六盘水)铁路复线建设占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为12600元/亩,2007年万利焦化厂征收位于白水镇天生桥土地补偿标准为14600元/亩,2009年前达耐火材料厂征收位于白水镇新排村土地补偿标准为18814元/亩,2011年白水镇新排村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至39504元/亩。

2010年3月初,我院办案局查办严某等人贪污一案,其手段就是在“沾六”铁路复线征地过程中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这也是贪污土地补偿费较常见的手段,针对这种类型的犯罪,只要弄清事实,取证思路较为简单。

(一)、找到被冒名的村民,取到证言。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若该农户家有土地被征收,要分清实际被征收的土地和虚报的土地;

2、出示被冒领的花名册,让其辨认是否签过字捺过指印;

3、有的村民可能出于自我保护或袒护,为什么会袒护呢?因为被冒名的村民跟犯罪嫌疑人同村,可能有亲属关系,而不配合工作。对于自我保护者,要对其阐明证人的权利义务,讲清政策、法律;对于袒护者,直接讲明包庇、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晓以利害;

4、交代保密纪律,对被取证的对象,要交代注意保密,也是晓以利害,让其趋利避害,使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到村委会调取征地工作的分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

(三)、到乡农经站、农村信用社调取划折、取款的相关书证。

(四)、到乡政府调取征地领导小组的文件及相关的会议记录,补强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证据。

二、隐瞒土地补偿费取证思路

以我院办案局查办白水镇新排村委会总支书记李某贪污一案为例。

沾益宇恒水泥有限公司在新排村委会补充征用土地6.5亩,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经测算,宇恒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为8亩,2011年3月初,为了办理用地手续,沾益宇恒水泥有限公司朱某跟新排村委会总支书记李某协商,李某跟朱某谈好将原来补充征用土地协议(2006年签的)改成8亩的补充征用土地协议。2006年征用的6.5亩土地补偿费已按原来12610元/亩的标准补给新排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李某提出新增的1.5亩土地补偿费要按2011年的标准即39504元/亩来补偿,朱某称补办原来的土地征收手续若按现在的标准来补,到时就不好办土地手续。最后李某与朱某谈成以原来的土地补偿价面积为8亩的土地补偿费来补,即补偿费为12610元/亩乘8亩=100880元。由于原来6.5亩的土地补偿费已经补给新排二组了,李某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二组组长说,宇恒公司新增1.5亩土地按39504元/亩来补,补偿费为59256元。宇恒公司拨付的土地补费100880元,除掉补给二组59256元,余下41624元。于是问题就出来了,补签协议的事只有李某和朱某知道,李某就告诉朱某把59256元打入新排二组的账户上,余下的41624元李某到宇恒公司去领现金,李某就隐瞒了这笔土地补偿费,把41624元占为己有。

这类贪污土地补偿费的取证思路为:

(一)、取到对方的证言。就上面的个案来讲,朱某的证言很关键,朱某跟李某实际商谈过多次,我们在取证的过程遇到不少麻烦,起初双方的言词不太吻合,朱某的说法有多个版本且不断反复,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后来签的征地补充协议,除了土地补偿费外,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7000元,会不会被朱某贪污掉而有所顾忌,我们抓住他的弱点,后来才讲实情,取到证言,至于朱某是否存在贪污行为,由于证据不足,不便认定。

(二)、到征地方调取相关书证,尤其原来6.5亩土地补偿费的付款依据,后来8亩土地补偿费100880元的付款依据,59256元转账依据,41624元的付款人的证言。

(三)、取到征地补充协议上签字人员的证言,本案中涉及的证人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二组组长。

(四)、到乡(镇)政府调取征地相关的文件。

三、虚增土地面积套取土地补偿费的取证思路

虚增土地面积套取土地补偿费与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相比,取证思路更为复杂,后者是“无中生有”地虚报一块地,虚报的面积好确定,而虚增土地面积较难确定,难就难在如何确定原始面积。大家都知道,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分产到户的土地,有的被开垦过,有的被调换过,有的农村集体使用权证上有记载、有的没有记载,所以有的地块的原始面积就难以确定,给我们查办虚增面积套取土地补偿费的案件带来难度,下面仍以我院2011年查办的顾某、郑某贪污一案为例来说一下。

2009年,沾益前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新征了50亩左右的土地,所占土地位于白水镇新排村委会三组的下长地,征地前,天生桥村民小组组长郑某可能获悉土地被征的消息,郑向三组村民顾某某、许某两家购买土地并付了款,征地时这两家地被占着,丈量到这里土地时,新排村委会副主任顾某、新排村委会三组组长王某、新排村委会三组会计赵某、郑某在场,郑某单独对顾某提出:多量出点,到时分顾某1万元钱,顾某答应郑某。由郑某拉皮尺终点端,趁王某和赵某不注意,郑某多报面积给赵某记录。事后,郑某按承诺在套出的土地补偿费中拿了1万元给顾某。由于虚增的面积不确定,总的虚报套取的土地补偿费就不确定,顾某、郑某也说不清楚虚增的面积到底是多少,都只是说个概数,这两块的原户主顾某某、许某也说不清楚自家土地在卖之前的面积,该地块也没有相关书证可以证明它的面积。土地被征之后未投入使用,我们曾经去现场查看土地,并通知原户主到现场指认土地的四至界限,由于地块界限已被破坏,户主已无法认出。这个案子就一度陷入僵局,不要说证据不足,就连事实都不清楚。不调整取证思路,这个案子就会出问题,后来我们及时调整思路,顺利确定了虚增的面积,具体的做法是:到新排村委会去查退耕还林丈量的原始记录,据我们了解,新排三组下长地这个地方属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的范畴,国家要给予补贴,补贴肯定要有依据,果不其然,2000年搞的退耕还林丈量的土地面积有记录,存于村委会林管员处,原始面积一目了然,顾某某这家的面积是9.7亩,许某这家的面积是1.806亩,合计11.506亩,而这两块土地被征时量得的面积是14.87亩,虚增的面积就是3.364亩,套取土地补偿费为3.364亩乘18814元/亩=63290.3元,郑某拿1万元给顾某,余下的被郑某占为己有。其他还有取的证据有:

1、调取前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征地领导小组文件及相关规定;2、调取村委会协助政府征地时的分工及会议记录;3、调取土地补偿费取款的相关书证;4、通知原户主对调取的退耕还林丈量的面积进行确认,并证实退耕还林后不再复耕;5、取到参与退耕还林丈量工作人员的证言;6、查阅退耕还林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作为证据使用。

近几年,我县涉农职务犯罪频发,贪污农村土地补偿费形式较为常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不断提高,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盯上这一“肥缺”,铤而走险,而且作案方式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隐蔽,办案干警要不断提高侦查水平,理清取证思路,以适应新刑诉法对办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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