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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 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该怎么办?

 方圆5810 2018-08-04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馨颖 张西灵

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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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 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该怎么办?

大桥建设尚未完全竣工,桥面上有较宽的缝隙,但建设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阻止通行,死者程某某从该缝隙跌入河中死亡。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该大桥建设单位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9105.45元。

患癫痫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沿河流打捞发现尸体

2016年10月21日对于家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的张某某一家来说是无比悲痛的一天,距离自己患癫痫病的丈夫程某某离家出走已经3天了,没有任何消息。“台北汽车城的监控录像有线索了,快去看看”,亲戚的一句话把张某某拉回了现实,一家人赶紧去查看台北汽车城的监控录像。看到监控画面里自家丈夫熟悉的身影,张某某放声大哭。

按照监控录像的提示,张某某和家人沿着台北汽车城的南边大桥寻找。下午2时左右,张某某在桥面上距离桥中间缝隙一侧1米左右处发现自己丈夫生前携带的钥匙一串。看到旁边50厘米的缝隙,一个念头闪过“难道掉到河里去了?”

张某某根据上述线索和猜测,雇佣橡皮艇等工具以大桥为中心向河的东西两侧寻找。直至10月2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距离涉案大桥西侧约1.3公里处的河面上发现程某某尸体并打捞上岸。

死亡原因缺乏证据支撑

证据链条综合确定掉落事实

自己的丈夫不明不白死在了河里,张某某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查明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查证,2016年10月19日下午,程某某从自己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的家里出来,沿着大港路向西行走。当日16时53分行至大港路光伸建材市场路口北侧癫痫发作被人报警,待110和120赶到时,程某某自行从地上爬起来,拒绝救助,继续前行。

当晚18时18分程某某走到汇海路南登泰公司大门外再次癫痫发作,又有人报警但等110赶到时,人已走的不见踪影。台北汽车城北十字路口处的监控录像显示,程某某于该晚18时41分由北向南穿过十字路口向位于台北汽车城南边的涉案大桥走去。尸体经法医勘察,未发现存在其他可疑痕迹,初步排除他杀可能。

既然不是他杀,最后拍到程某某的监控录像显示其就是向大桥走去,随身的钥匙也掉在桥上,那很有可能是癫痫发作,掉到河里死亡。可是在大桥上,家属们没有发现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在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后,死者家属将该大桥建设单位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打捞费用等各项损失的70%,金额为581246.05元。

建设单位举证不能

法院依法判其赔偿损失

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是在台北汽车城南边大桥中间空隙掉入河中溺死,仅凭所谓桥面上遗失钥匙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而且发现死者遗体的地点是在大桥西侧的佟圩桥的西面,位于河的上游,与常理不符。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桥建设方为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该大桥未施工完毕,也未移交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管理,并未命名。公司在涉案大桥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阻止通行及安全保护措施。死者尸体所在河流为东西走向,东侧为大海,涉案大桥横跨其上,大桥西侧为佟圩桥,大桥东侧为大板跳水闸。2016年21日至29日尸体寻找期间吹偏东风或偏北风,期间大板跳水闸被多次开启闭合,河流东西水位差较低。

法院认为,死者生前于10月19日下午18时41分向涉案大桥方向走去、其携带的钥匙于10月21日下午在桥面上发现等事实可以认定,死者生前确实走上了涉案大桥并将钥匙掉落在大桥之上。根据死者在10月19日当天已两次癫痫病发作、携带钥匙掉落大桥之上、10月29日下午死者尸体在涉案大桥西侧的河面中发现的事实和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的勘察认定,可以确定死者程某某系因癫痫病发作跌入河中溺水死亡,虽然尸体发现地点并非涉案大桥下面正对的河面或者东侧河面,但因死者离家至尸体被发现,历时十天,期间较长,在此期间位于东侧的大板跳水闸开闭记录(河流东西水位差较低)和风向(均为偏北风、东北风等)等数据可知河水并非静止不动,因水闸启闭和风向导向水流向西流动是存在的。因河水流动导致死者冲流落水位置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另外死者落水当时也并非立即死亡,基于生存本能挣扎是存在的,因挣扎导致偏离落水位置也是存在的。原告的证据亦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证实死者掉入河中淹死的事实。

被告虽抗辩尸体发现地点与常理不符,但其对其主张的事发期间涉案河流由西向东恒定流动、并未反向流动的辩解并未举证证实。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被告江苏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两条确认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亦即“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本案凭死者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结合死者的病史、行走路线、尸体的发现地点、期间风向、水流、水位差、以及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的勘察认定,最终认定原告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证实死者掉入河中淹死的事实,进而推动出死者的死亡原因。被告虽提出一系列抗辩,但是无法进行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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