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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强迫交易罪裁判要旨整理

 春秋3fydj4bfwx 2018-08-04

导 读

我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 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篇是作者从北大法宝网和裁判文书网中梳理出的裁判规则,以加深对本罪的理解,若有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1以免费、赠券为诱饵引诱消费者,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观点来源:(2011)启刑初字第0257号

  裁判观点:为达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目的,美容店先由导购以免费服务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店内后,美容师通过将被害人脸部涂黑,谎称其脸部有毒素,或在脸部使用减肥膏造成过敏假象,恐吓如不使用店内产品、不接受其服务会导致皮肤红肿、毁容等严重后果,同时以手机辐射会损坏店内机器为由威吓不许被害人使用手机对外联络,迫使其在店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采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造势、威胁他人,阻止、限制他人竞争等手段,强行获取树木砍伐权,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观点来源: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856063

  裁判观点:各村村委会对树木砍伐权进行招投标是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行为人为了获取树木砍伐权,利用其犯罪集团的声势,采取了纠集多人围堵村委会、阻止、限制其他竞标人参与竞标出价的手段,使得各村村委会被迫将树木砍伐权出让行为人,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3使用轻微暴力获取财物的行为,应区分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观点来源:(2010)浦少刑初字第3号

裁判观点: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手段均可表现为一定的暴力强迫行为,结果都体现为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具体认定时需要从是否存在交易事实、交易是否只是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幌子、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方式和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四个角度来分析。如果存在真实的交易事实,交易并非是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幌子,行为人只是使用如打耳光这样程度的暴力方式,行为人主观方面只是想抬高价格,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4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出租车服务费构成强迫交易罪。


观点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06.01.27审结【法宝引证码】CLI.C.121547

裁判观点:行为人在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单独或伙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出租车服务费,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5强迫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问题。


观点来源:(2016)浙03刑终00269号

裁判观点: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何种情形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可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为了抢夺他人的生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观点来源:(2016)浙0482刑初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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