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广大涉拆居民积极行动,大部分居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 两年来,经过全市上下持续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完成95%的征收工作 一期征收工作中,涉拆居民一共2400余户。 2016年5月1日正式启动。 2个月内,完成2300余套房屋征收任务。 目前为止,仅剩126户征收遗留。 新团结中路建成通车 (图为2017年1月新团结中路提前临时性通车) 改革创新,推行房票制 已安置征收户近900户,已兑付资金近2亿元。 安置区 北京大道异地安置区目前5幢安置楼已全部开工。 其中3幢楼将于2018年年底实现主体封顶。 设计并规划了“江家坑”安置区和“面粉厂”安置区。 (上图为“江家坑”安置区效果图) 项目已纳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支持范围。 目前相关建设项目招商工作进展顺利,并确定了合作建设方,建设资金已到位,有效解决了项目建设关键问题。 为了加快安置房建设步伐,让涉征居民尽快回迁,2018年7月16日,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推进会召开。 会上宣读了《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推进方案》。 一期遗留征收工作时间:2018年7月16日—8月31日。 征收范围:一期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未完成征收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一期红线范围包括面粉厂安置区、凤凰纺织区域、江家坑安置区和新团结路两侧区域。 (一期征收范围:东起文化路,西至三贤路,北至新规划的团结路北约150米,局部扩展至仲景路,南至南阁路南约50米。) 补偿方式和安置面积:按照《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规定进行计算。 相关补助:临时安置费、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承租户(商户)停业损失补偿等五项按照《方案》中规定的进行计算。不再享受搬迁奖励费。 本次一期遗留征收补助办法:凡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征收的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方案》的搬迁奖励费执行:砖混500元/m² 砖木300元/m² 土木200元/m²。 8月31日以后完成房屋征收的,不予补助。 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我市群众期盼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需要。期待一期征收遗留扫尾能顺利早日完成任务。 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市人民期待已久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实施对人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古城风貌的恢复,古城商业中心的形成,城市交通功能的完善和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改造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文化路,西至三贤路,北至新规划的团结路北约150米,局部扩展至仲景路,南至南阁路南约50米。具体界限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二、征收面积 经实地测算,该范围共占地949.65亩(含道路部分),房屋征收涉及居民4486户,单位18家。需征收各类结构房屋784460平方米。 三、征收政策 (一)房屋权属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对原居民未依法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居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按政策进行认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房屋予以认定:①有建房许可证,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②没有产权证和建房许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按政策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公建房屋(国有资产除外) ⑴公建房屋按政策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为: ①房屋部分:按邓政[2013]49号文件规定标准:砖混820元/m2,砖木660元/m2,土木590元/m2。 ②土地部分:按邓政[2009]5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⑵房管中心代管公房: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⑶宗教用房:按照民族宗教政策进行补偿。 ⑷产权有争议的公房: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5)在该区域企业用地被征收后确需重建的,可依法申请政府供地。 2、个人房屋 个人合法权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⑴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河南华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可选择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⑵产权调换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占地等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换。商业门面就近调换在相应宽度街道的区域内;住宅调换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安置区(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也可在新征地安置区(以下简称新区,位于北京大道南段东侧、一高中南)。调换房屋为期房(安置房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在建房过程中,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各种类型房屋调换办法如下: ①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 二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按被征收人实际可用于建筑的土地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公共道路、走廊等公共用地不计入建筑用地),1m2土地面积调换2m2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只能在改造区选择与土地面积相接近的户型面积,其余面积在新区进行调换,面积不足部分互找差价。 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不进行产权调换,根据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补偿,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②临街商业门面房的调换办法 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按被征收人实际可用于建筑的土地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公共道路、走廊等公共用地不计入建筑用地),1m 土地面积调换2m安置房屋面积。其中:被认定为商业的占地面积,按1: 1就近在本街道区域内调换商业面积。 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按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分情况进行补偿。 ③已倒塌的房屋(或空地) :属住宅的,按照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属临街商住的,按照临街商住房的调换办法。 不享受搬迁奖励和相关补助。 ④有合法手续的单元房、单位集资楼(家属楼),按建筑面积1:1 调 换产权,调换位置可选择在改造区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在新区异地安置, 享受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⑤建筑手续不齐全(房屋、土地部分有手续或批少建多)的单元房,需到团结中路改造指挥部进行申报,由纪检、公安、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对应缴纳税、费、金等款项进行清算。处理方法如下: 由开发商或住户按程序补交齐所有款项后,按房屋面积1:1调换产权,调换位置在新区,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开发商和住户均不愿缴纳款项的,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不予补偿,不予调换。 ⑥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于补偿,不予调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调换住房。 ⑦储藏室、地下室等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建筑高度超过2. 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按建筑成本价补偿。建筑高度在2.2米以下的永久性建筑,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产权调换的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应选择和调换面积相接近的户型,因户型限制而造成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三)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1、临时安置费:一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按实际过渡期限据实支付。每户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二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 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装饰装修项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8元。 4、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数,每人一次性 补助200元。 5、承租户(商户)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商业用房的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80---150元。 6、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合法权属房屋面积、结构、搬迁时间计算奖金数额。 公告规定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 砖混500元/m² 砖木300元/m² 土木200元/m² 公告规定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200元/m² 砖木100元/m² 土木50元/m² 公告规定之日起第9旦至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100元/m² 砖木50元/m² 土木10元/m² 公告规定之日起121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再享受房屋奖励。 7、货币补偿奖: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8、选房次序奖励:依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顺序,挑选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9、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和涉拆的公房承租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给予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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