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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