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支付违约金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北方的白桦林 2018-08-05

虎虎税务微课堂 ●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

★★★ 最新、最及时的财税咨讯,财税法规解读。

★★★虎虎,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惠州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广东银瑞君和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惠州市东江纳税人服务中心    主任

★★★专长领域: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土地和房产转让税务对策、企业所得税税负策划、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咨询电话:0752-2081981  李小姐

本期提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哪些?支付违约金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本期人物:房产企业会计、 虎虎

虎虎,您好! 我是一家房产企业的办税人员。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好的!请你把具体情况详细描述一下,以便我准确为你解答。

具体情况是,我公司去年在预售房地产时承诺所有业主“五一'节正式交房,但因为在房产验收环节部分指标不达标(有验房报告),导致我公司违约,按照售房合同我们房产公司需要向已签约业主支付一笔金额较大的违约金,请问,我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你刚才所讲述的情况,针对你公司因房产验收不达标导致支付给签约业主的违约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虎虎,我在咨询我们当地有关地税部门时,得到的答复是需要我们公司就上述违约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还说有税收政策依据。

那你把你们当地税务部门所说的政策依据告诉我一下,好吗?谢谢!

我们当地有关地税部门所说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们公司的违约原因不是“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而是因其他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你公司的签约业主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特指的情况不一致,不能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噢!但是我们当地税务部门的解释说,我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指的情况是一致的,也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哦! 谢谢。那请教虎虎,能否告诉我截止到目前关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哪些?

好的,共有十项内容,我按照时间顺序告诉你:

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土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文件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件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人),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文件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都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哦,我全弄明白了,非常感谢!

不客气,欢迎下次再来咨询,再见!

再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