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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庭审发表的言论不应受处罚|声音

 蜀地渔人 2018-08-06

辩护律师庭审言论的自由与豁免

作者:河南大学索站超博士


近日,一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投诉函和办案律师的情况说明书在法学圈里引起人们的关注,律师执业行为再次成为热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事件中并没有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直接冲突,律师是因“不当言论”招致检察官的投诉。那么,本案中的律师行为是不是不当言论,律师应否为其法庭言论承担责任,有必要弄清楚。

一、 案件还原



根据投诉函和律师的情况说明书,案件是这样的基本情况:在一起关于洗浴中心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刘某为其委托人做了罪轻辩护,发表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进步很快,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庭判决没有认定刘某的委托人为主犯,检察官因此对辩护人强烈不满,遂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认为其上述“庭审言论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律师则针对该事件做了较为详细的情况说明,认为其言论并不违法,也无不妥。根据《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即使自己观点是错误的,也有法庭言论的豁免权,而不应当被追究。检察机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的做法,是明显的职业报复。


从上述对案件的梳理中,可以看出这是关于律师庭审言论自由与豁免的问题。检察官认为,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与公序良俗进行辩护,与之相悖的言行应受到处罚。律师则认为自己并无不当的庭审言论应受法律保护。那么,什么是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为什么会规定该项律师特权,本案中律师的庭审言论是否超出法律的边界而应当被追究呢?接下来本文将对其做简单分析。

二、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及其依据



辩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制度设置,是稳定的刑事诉讼构造的必须,因而具有重要的正当性价值。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地位,大胆发表辩护意见,而不必担心其法庭所言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我国现行《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律师享有言论豁免权。 


从理论上讲,律师的法庭辩护必须受到保护,这不仅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需要,也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需要。律师只有大胆发言,没有后顾之忧,才能实现其尽职辩护的职责。反之,若律师总要权衡庭审发言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那么,最后一定是保全了自己,牺牲了委托人的利益,这与《律师法》要求的三个维护相差甚远。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这个看似保护律师的权利,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律师只有实实在在地拥有该项特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谢佑平教授把律师豁免权比作战士的铠甲,就形象地说明了该项权利之于律师的重要性。如果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能保护委托人呢?


然而,实践中,我国律师常常受其困扰,因为庭审言论被提起民事诉讼已有多起,虽然大多以不构成侵权而告终,但仍给律师的正常执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人提出疑问,律师凭什么享有豁免权?其实前文已经有过回答,即赋予律师的言论豁免,其本质是为了让律师放开手脚,大胆辩护,从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该项特权其实是基于律师特殊的职业定位与使命,这项特权给律师职业带来的只是执业便利,委托人的权益保障才是最终目的。也许,这个理由还不足以让所有人信服,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律师的误解或不信任,担心律师会滥用这项权利。诚然,这个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另外一个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而不能因此否定该项律师权利。

三、 回到本案:



律师发表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观点是否应当受罚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所发表的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应否受到处罚呢?对照《律师法》37条,很明显,该律师言论不属于“但书”所规定的内容,既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恶意诽谤他人,也没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因此,没有违法,不能依据该条法律处分律师。


那么,能否以违背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处罚律师呢,这正是该检察建议所重点强调的。律师在庭审中的确发表了“卖淫嫖娼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这个被法院判决否定的观点,也与主流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但是否就要因此而受罚呢,根据律师豁免权这项权利的原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律师围绕卖淫嫖娼发表的看似违背社会道德的说法,只是其为完成辩护策略的一个环节,并没有积极渲染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因而是一个职务行为,其观点本身是否站得住脚,能否被采信,法院自会判断。


总之,律师的庭审言论即便错误,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这一点应当逐渐为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同,特别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法官和检察官应首先认识到给予律师自由辩护空间的重要性,依法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当然对于律师来说,在自由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也应严格自律,珍惜来之不易的律师特权,避免对他人和公众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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