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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律师在火灾纠纷案件中的调取证据权利

 lu_jinglin 2018-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作为消防法执行部门的公安部公布《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前不久,在北京市某区发生一起厂房火灾,损失上千万。本律师受火灾受害人委托,到区公安消防支队火调科调取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检验报告。刚开始,火调科长说:“律师?我们不针对律师,我们只针对公检法,律师来调,不给”。我向其解释,我是代表单位来调的,有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委托手续及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该科长说:你要调这个有什么依据?我拿出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科长看了看说:“你不是当事人,你让法人来”。我说法人是个单位,来不了,单位只能委托代表来,科长说:“那你让老板来,他是当事人,你律师不能复制调阅卷宗”。后来虽然经过我的再三解释,还是第二天单位的老总自己亲自到消防队,才复印到材料。
      经过这个事件,我觉得这位消防科长有个法律上的认识误区,什么是当事人?什么是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说,法人不是真正的哪个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是一个民法和诉讼法上的概念,这位火调科长还是多学学法律吧,以免再发生这样的错误,拒群众合理要求之门外,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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