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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8-08-07

建筑工程合同主要内容除了要写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竣工验收后的阶段,双方如何进行结算。

在形式上,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于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条款主要对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成本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事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应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

9、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是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违约是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

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主体

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该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厂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意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安装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出其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注意应链接两方面内容

(1)主体资格,既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又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集中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1)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开工日期

(2)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5、增加工程量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鉴定合格,顺延工期;(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筑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用词规范

合同用词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词的含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例如不能将劳务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成才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得证书为准”,“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的约定存在着截然不同,此等内容或其同类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需要给予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合同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以实现简化盖章手续而保障工程进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并非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对于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应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在此等情况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局限,从而未能在合同内约定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及详细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产生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验收不合格等的赔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此类纠纷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对于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分包合同的合同,应尽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适用文本,或参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对所使用的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

重视黑白合同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成本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

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择定制分包人,由总承包人制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制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重视经济索赔的管理

当出现如甲供应材料延迟供货、制定分包合同延误、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和付款延迟等发包人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和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在此等情况下,施工企业须注意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提出时限。

施工企业应注意掌握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确定有权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准备索赔金额计算的相关证据和人材机费用的计算方法等,从而使索赔的提出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施工企业还需注重诚信履约,为索赔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合作基础,并防止对方提出反索赔。

掌握结算的主动权

项目实践中常常存在由于建设单位的推诿而迟迟不能顺利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

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各种类型的大量工程资料,其中对诉讼工作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主要有:招投标文件、合同、洽商记录、认(限)价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竣工验收单、图纸等。

提高形成证据的能力

施工企业在注重工程资料积累的同时,还应注意每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所具有证明力的大小。

恰当运用诉讼技巧

提请诉讼或者仲裁后,施工企业应恰当地运用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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