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公司 ,公司开发一小区,该小区一次拿地,办理了一个项目立项规划,办理一个《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一栋楼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了13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二个建设施工许可证(二个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一致),我单位成本核算作为一个项目核算。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两个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一致能否视同为一个建设施工许可证。请问: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将该小区作为一个清算项目?请回复。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二、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解读第二条第八款第二项规定: 第二款:“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是指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由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但在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前述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尚未预售。”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11-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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