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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认定|高杉LEGAL

 黄律师的书屋 2018-08-08

题问: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背景下,表决权委托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是否有效?


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认定

 

作者|赵奕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微信号:farewell1991)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近年来,因持有的股份被采取冻结等权利限制措施等原因,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合同的方式让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约定其委托“不可撤销”。但是,在与受托方产生矛盾时,委托方又会以通知等方式声明撤销其委托,从而让委托人与受托方双方之间达成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文目的在于通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部分A股案例及相关司法案例,对如下问题进行探究:

 

  •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 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后,双方之间形成的表决权委托关系是否会立即解除?

 

  • 如委托人或受托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表决权委托解除是否生效,则在裁判生效前,相应股份的表决权应由哪方主体行使?

 

一、表决权委托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权对应的权利可以分为经济性权利和参与性权利,其中,前者表现为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后者则表现为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另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等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既可以直接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由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而表决权委托,即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性权利委托给他方行使的法律行为。实践中,表决权委托主要通过公司股东直接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代公司股东行使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实现。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1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其可选择委托代理人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另外,表决权委托也可应用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之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背景下,一般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与收购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合同,由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受托人行使,并由受托人负担代委托人偿还债务等义务。本文即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为背景,对表决权委托合同中“不可撤销”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进行认定。

 

二、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的产生背景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收购人一般可以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并进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下,收购人也可以选择先由大股东授予其相应股份的表决权,从而获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权利限制解除后,各方可再协商办理相应股份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准油股份(股票代码:002207)案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因涉诉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在冻结期限内,相关股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收购人即与准油股份大股东协商,由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授予收购方或其指定主体行使,并由收购人为大股东偿还债务。且各方之间约定,在标的股票解除权利限制后,由大股东将相应股份转让给收购方。

 

在神开股份(股票代码:002278)案例中,顾正等自然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只能于当年将其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转让给收购人。各方之间约定,当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5.001%上市公司股份办理过户完成后,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再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0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收购人行使。并由各方另行商定15.004%股份的转让事宜。

 

根据上述,收购人的目标为通过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而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在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存在权利受限等的情况下,收购人可以选择先获得相应股份的表决权。在收购方获得表决权委托至上市公司原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权属变更登记给收购方之前的过渡期间内,收购人可以行使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且在上述过渡期间内,收购人需按照各方约定履行代上市公司原大股东偿还债务等义务。为保证过渡期间内各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后续能够从原大股东处顺利受让相应股份,各方一般会约定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

 

三、表决权委托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表决权委托合同即包括委托合同的内容。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委托合同的类型进行区分,但一般认为,按照营利性等标准,委托合同可分为民事委托合同与商事委托合同。而且,由商事委托营利性所决定,该类委托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鉴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背景下的表决权委托中,受托方一般还负担有代委托方偿还债务或后续受让相关股份等的义务,此类表决权委托合同应认定为商事委托合同,从而与民事委托合同相区别。此外,因在表决权委托合同中加入了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质押合同、代还款合同等合同的要素,表决权委托合同应属于无名合同。

 

(一)相关案例中表决权委托合同的内容

 

1.中科云网

 

中科云网(股票代码:002306)大股东孟凯于2015年11月3日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将其持有的18,156万股中科云网股票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科云网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标的股份等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给王禹皓,直至孟凯将与所持股份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中科云网虽未披露孟凯与王禹皓双方是否就表决权委托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但可认定孟凯与王禹皓就表决权委托事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由孟凯授予王禹皓18,156万股中科云网股票的表决权,并由王禹皓负担代孟凯偿还债务等义务。

 

2.准油股份

 

根据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秦勇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及其合作方杭州微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微淼”)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文件,创越集团、秦勇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的授予国浩科技行使,并由国浩科技及其合作方杭州微淼在一定额度范围内为创越集团、秦勇解决其所负债务。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在双方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委托表决权的解除条件,“若杭州威淼或国浩科技违反《合作协议》第2条第1款约定,未在《合作协议》第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全部成就后10个工作日内,在22,000万元额度内协助甲方解决其一个月内到期应付债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收回表决权授权”。

 

3.神开股份

 

2015年9月8日,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在与顾正、高湘、袁建新、郑帼芳、王祥伟、丁文华(以下简称“顾正等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各方之间约定,由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向业祥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神开股份合计1,82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1%)的股份。自5.001%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神开股份15.004%的股份质押给业祥投资,同时将该15.004%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业祥投资或业祥投资指定主体行使。该次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13.50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4,570万元。

 

根据业祥投资与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另行签订的《借款协议》,各方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业祥投资与顾正等自然人股东可就业祥投资收购顾正等自然人股东所持神开股份15.004%的股份事宜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公告等程序。

 

此外,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还约定,“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之日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回上述委托。”在签订《借款协议》后,顾正等人向业祥投资出具了表决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再次强调,“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将神开股份15.004%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业祥投资,除非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委托关系”。

 

(二)表决权委托合同应为无名合同

 

在中科云网案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委托人孟凯授予受托人王禹皓18,156万股中科云网股票的表决权,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偿还债务。在准油股份案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文件中也约定,受托人应在一定额度范围内为委托人解决其所负债务。在神开股份案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由受托人受让委托人持有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1%的股份,此外,委托人应将其持有上市公司15.004%的股份质押给受托人,同时将该15.004%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受托人或其指定主体行使。

 

根据上述,在中科云网、准油股份案例中,各方达成的协议中既包括委托合同的内容,也包括代还款协议的内容。而在神开股份案例中,各方达成的协议则结合了包括委托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质押合同以及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在内的内容。《合同法》分则并没有将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合同类型化,且我国也没有关于表决权委托合同的单行法规定。综上,上述案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的包括表决权委托等内容在内的合同应属于无名合同。

 

(三)表决权委托合同中关于委托部分的约定应为商事委托合同,从而与民事委托合同相区别

 

《合同法》并未对委托合同的类型进行区分,但一般认为,委托合同应分为民事委托合同与商事委托合同,其中,前者大多为无偿、不要式的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人品及办事能力的信赖而委托其代自己行使相应权利,且受托人一般不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因此,即使委托人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受托人也无大的经济损失。而商事委托合同则是有偿合同、要式合同。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虽然也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但信任的基础为相对方履约的诚意与能力。并且,有的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务则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旦委托人随时解除合同,受托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如前述,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背景下的表决权委托中,受托人之目的一般在于最终受让相应股份。为保证与委托人之间委托关系的稳定性及后续能够从委托人处受让相应股份的所有权,受托人需履行代委托人偿还债务等义务。综上,表决权委托合同应属于商事委托合同,从而与无偿、不要式的民事委托合同相区别。

 

四、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的效力

 

表决权委托合同中“不可撤销”条款之“撤销”,并非《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而是《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中的“解除”。《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另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未说明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标准。因此,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合同中设置的“不可撤销”条款系对《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违反,但仍需判断《合同法》第410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崔建远教授认为,商事委托合同一般为包括委托内容在内的无名合同,委托部分和其他类型合同涉及的利益构成命运共同体,均应受到保护。即使从商事委托合同有偿性考虑,也应当对《合同法》第410条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在准油股份、中科云网等案例中,委托人、受托人及上市公司等相关各方对“不可撤销”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而在相关司法案例中,虽然部分法院认定当事人自行限制委托解除条件的约定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例中则认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

 

(一)准油股份等案例中,各方对“不可撤销”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1.准油股份

 

2017年6月5日,准油股份收到创越集团和秦勇的《告知函》,告知函说明“因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未按约定履责,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创越集团和秦勇的权益,现创越集团和秦勇收回委托给国浩科技的全部表决权并依法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2017年6月6日,准油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准油股份“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说明创越集团和秦勇单方面收回委托给国浩科技的全部表决权并拟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请律师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2017年6月29日,准油股份披露了三份法律意见书,且三份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均不尽相同: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接受创越集团委托,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国浩律所认为,鉴于杭州微淼只协助创越集团解决了部分债务,不符合《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给创越集团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杭州微淼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此外,创越集团已先后向杭州微淼、国浩科技发出《律师催告函》,但相关方始终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国浩律所认定,创越集团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等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与国浩科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可依据协议内容,要求杭州微淼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接受国浩科技委托,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德恒律所认为:①《合作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委托,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依法有效。②根据《合作协议》等的约定,若国浩科技能够在人民币2.2亿元的额度内协助创越集团和秦勇解决应急债务,则创越集团、秦勇均无权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此外,《合作协议》等协议并未要求国浩科技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债务解决义务。③根据国浩科技提供的说明及《合作协议》等的约定,创越集团和秦勇均无权单方面解除其授予国浩科技的表决权委托,创越集团、秦勇单方面收回表决权委托并拟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夏律所”)接受准油股份委托,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方夏律所认为,创越集团、秦勇将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国浩科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截至方夏律所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浩科技及杭州微淼均未收到创越集团、秦勇的解除通知。因此,创越集团和秦勇单方收回委托给国浩科技的全部表决权并拟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的行为尚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中科云网

 

因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发生授权之争等一系列争议事项,中科云网于2017年2月9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中科云网近期事宜的核查函》。根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中科云网近期事宜的核查函〉之核查意见》,对于关于不可撤销授权的效力,中科云网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认为:控股股东孟凯有权将股东权利授权给王禹皓,其本人亦仍然有权自行行使已授出的相关权利,但授权委托书中不可撤销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法律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孟凯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公证程序,撤销了自2017年1月1日起,王禹皓作为其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授权陈继享有孟凯的中科云网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对于上述撤销授权的相关事项,平安证券认为,鉴于不可撤销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是否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仍然存在争议,《取消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3.神开股份

 

2016年6月17日,神开股份接到顾正等自然人股东的通知,顾正等自然人股东称其与业祥投资已于2016年6月8日签署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同时顾正等自然人股东正式函告上市公司撤销业祥投资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委托。同日,神开股份接到业祥投资关于对上述自然人股东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不认可的函件。

 

2016年6月20日,业祥投资就其和顾正等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该协议无效。同日,神开股份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96号),针对深交所问询的业祥投资与顾正等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包括表决权委托条款的《借款协议》等协议有效性的问题,神开股份在回复中称,“关于《借款协议》,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016年9月22日,业祥投资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浦东新区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出具裁定书,准许业祥投资撤回起诉。

 

(二)司法案例对“不可撤销”条款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4548号陈某与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中,李某和陈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约定,李某将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交给陈某,且‘不得单方撤销’。就‘不得单方撤销’的约定能否限制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本院认为,‘不可撤销’确为双方当事人对不得解除委托所做的特别约定,但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并不因当事人预先对权利行使作出限制而随即产生丧失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3227号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与李小晓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认为,“原告拟定的《独家委托代卖合同》文本中,对于委托期间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解除、撤销该合同之规定,限制了合同双方依法享有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与委托合同的规定相违背,被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0号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就案涉有偿合同而言,该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当事人通过合同就任意解除权不得行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上述,不同人民法院对“不可撤销”条款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此外,委托合同有偿与否,也会对司法裁判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

 

五、委托人行使表决权委托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一)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因表决权委托合同解除是否生效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则应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作为相关依据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人可以通知方式行使其解除权。

 

委托人行使表决权委托解除权一般会给上市公司控制权带来不稳定性,并进而引发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关注或问询,要求上市公司等相关各方就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是否有效或委托人解除其授予受托人的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是否有效发表意见。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乃至相关监管机构均非判断上述事项的有权机构。换言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表决权委托争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作为表决权委托解除是否生效的依据。

 

(二)在委托人或受托人发出解除通知后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下发裁判生效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认为,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达到相对人时解除,如相对人提出异议,并进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合同解除的生效判决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溯及至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人之时。

 

而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收到相对方发出的表决权委托解除的通知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下发的裁判生效期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系对各方进入诉讼前的不确定状态在期限上的限制。

 

(三)当表决权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下,如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则表决权应由何方行使

 

有观点认为,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有效,但是一旦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要求亲自参加表决,受托人将难以实际行使表决权。对于该问题,深交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相应解释。《业务指引》第31条规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以表决权委托等形式让渡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为一致行动人。”基于上述规定,在表决权委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申367号张国庆、周正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为,如两方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则在股东会表决时,一方违反自身作出的承诺而投出反对票的,股东会根据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将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所述,如《业务指引》第31条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则在《业务指引》生效后,即使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在双方表决权委托正式解除前,委托人仍应履行委托协议等的约定。亦即,即使委托人亲自参加或另行委托授权代表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上市公司仍可以原受托人的表决情况为准。

 

(四)准油股份等案例中,委托人行使解除权后相关表决权的行使主体

 

1.准油股份

 

在委托人创越集团、秦勇与受托人国浩科技就表决权委托事项产生争议半年后,2018年2月6日,准油股份披露了《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公告说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8年2月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秦勇*ST准油股票代码002207股票55,738,278股”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竞买号V9544于2018年02月0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秦勇*ST准油股票代码002207股票55738278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此外,该公告亦说明,经咨询准油股份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上述股份变更过户之前,上述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仍由国浩科技行使。

 

2.中科云网

 

根据福田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6月24日在福田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ST云网(股票代码002306)股票18156万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679,034,400元。

 

经深交所问询,中科云网委托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对中科云网大股东孟凯所持中科云网股票被司法拍卖涉及过渡期股东权利行使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中科云网法律顾问认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前,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行使其拍得的18,156万股中科云网股份之股东表决权。此外,在过渡期间内,为避免孟凯相关股东权利产生争议,若孟凯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需经与另外两位股东权利受托方王禹皓、陆镇林协商合议,一致确认同意后方能行使及有效。

 

根据前述案例,在实践中,如表决权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则相应表决权仍应由受托人行使,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合议共同行使。

 

六、结论

 

综上所述,表决权委托系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参与性权利委托给他方行使的法律行为。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向第三方授予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约定相关委托“不可撤销”。鉴于表决权委托合同中一般会包括委托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质押合同或待偿还债务合同等的内容,其应属于无名合同及商事委托合同,从而与无偿的、非要式的民事委托合同相区别。如委托人或受托人决定解除相关表决权委托,其应向相对方发出通知。在双方无法就表决权委托事项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判断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效力的有权机构。而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判断“不可撤销”条款的效力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不可撤销”条款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案涉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前,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不确定状态期间的表决权仍由受托人行使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合议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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