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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摊主追小偷致其病发死亡获刑两年,赔偿15万多元你怎么看呢?

 李新ioxwp2xwc4 2018-08-08

法海一粟认为,谭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般认为,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同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本案情形。

(1)谭磊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就题目及相关信息所提供的案件事实来看,从谭磊抽打受害人“两个耳光,又顺势推了一把”事实中,难以得出谭磊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上的过失,是一个“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事实问题。本案有何证据证明,谭磊在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也许有人认为,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可以反过来证明,谭磊在行为时应当负有预见义务。基于“蛋壳脑袋”原理,谭磊存在过失。法海一粟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蛋壳脑袋”原理,只是解决了因果关系问题,但是,不能解决行为人的过失问题。

(2)法医鉴定并未得出打耳光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诱因的结论。根据其他答主提供的信息,在法医鉴定中,法医认为,“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是诱发因素”。那么,谭磊打受害人耳光的行为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吗?根据法医的结论,法海一粟认为,谭磊打受害人耳光的行为不是其死亡的诱因,受害人自己因逃跑等剧烈运动才是其死亡的真正诱因。从这个意义来讲,谭磊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谭磊的行为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也只是诱因之一,也无非是说,受害人的死亡与谭磊打耳光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谭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谭磊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因此,不能基于谭磊的行为可能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即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判定谭磊有罪,会造成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因此,有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这样一个疑问,即,在遇到类似情形时,我们到底是“追,还是不追”?

从法律上来看,就本案情形,追赶小偷,不说是正当防卫,但是至少是一种自助行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指责。在此过程中,即使产生如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应当运用刑法予以干预,而是应当通过民法予以处理。

3、从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来看。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其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另外,即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谭磊的行为不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其情节轻微,因此,不宜被认定为犯罪。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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