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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3世纪末鄯善王国的职官变革——以大主簿索哲伽为个案(下)

 無情360 2018-08-08

三、 关于主簿

上文已说,鄯善王国“主簿”之官的设立,是模仿了汉地朝廷的官制。在汉地,在魏晋时代,主簿官职所辖,如《太平御览》引韦昭《辩释名》所言:“主簿,主诸簿书。簿,普也,普关诸事。”[1]现代有严耕望论曰:“主簿:汉代各级地方政府皆置主簿,职最亲近,有如今日之秘书”[2],“郡国置主簿,自汉以来,门下之任以主簿为首,有如今日之秘书长。”[3]在西域,鄯善王国对于“主簿”一职绝不陌生。检索楼兰地区出土的汉文木简、纸文书,可知“主簿”在其中是常见的官称。侯灿等如是分析道:“主簿可以为郡守出谋划策,亦可以代郡守奉书致礼,凡郡守差遣之事都可以奉办。楼兰,在魏晋时期设置有西域长史,职同郡府行政机构,故有从事、主簿之职。”[4]

上述要点,提纲挈领,可知“主簿”之职,在于主诸簿书,普关诸事。那么,鄯善王国的“主簿”是否具备如此担当?

以索哲伽为例,他的职责之一,明显在于接受王的指令,负责登记人口。当萨迦牟云回归,他一家人成为国王的人。国王令其住耶婆聚落,诏书下达索哲伽。这显然是因为索哲伽需要将此人登记在册。转眼进入马伊利13年,萨迦牟云被送给王子功德力,成为王子的家人,同时得到功德力拨给的一处房产。而证明其赠与有效的印章,则是由另一位“主簿”加盖的。本文刊布的文牒三免除了佛图军缴纳酒的负担,因为他从前与索哲伽有过协议。而文牒三上加盖的,仍然是“主簿”索哲伽的印章。虽然没有佉卢文cozbo与汉文“主簿”并列的证据,但以佉卢文尺牍多以“主簿”加盖印章为线索,可在楼兰出土汉文文书中找到依据。

1906年,斯坦因第一次来到楼兰,在所谓“三间房”的东间挖出木牍、纸文书。其中一件木制尺牍,与佉卢文的略有差异,印齿的部位在下方,而不似佉卢文的位于检的中央。检上的封泥荡然无存,空留印齿,唯在印齿的上方可见“马厉印信”的字样。侯灿等依据1件简纸文书恢复出这位历史人物马厉的为官简历,他历经“从掾位—领主簿—主簿”[5]。“马厉印信”说明,那件木制尺牍曾经填满封泥的印齿之上,曾经有马厉的印,而从佉卢文封印的情况看,唯有cozbo“主簿”以上官员可以加盖印章。那么,当马厉加印时,他必然已经是主簿了。这珍贵的一件与佉卢文尺牍遥相呼应,佐证cozbo即“主簿”。 

 

四、 大主簿索哲伽

非比寻常的是,索哲伽是“大主簿”。查阅现存尼雅的佉卢文书,发现多件文书称索哲伽为“大主簿”。除了索哲伽以外,只有两个人曾被称为“大主簿”[6]。上文说到,鄯善王国时期,疆域之内有王土和封地(kilme)之分。索哲伽是王土的管理者,而封地自有其主。而KI 585却是一个名叫Kulavardhana的封地贵族写给索哲伽的尺牍,信中这位贵族请求索哲伽管理他的封地的居民。该封地之内的一个奴隶要求用钱赎买自由身。那位贵族请索哲伽出面处理这件事情。

最早见到索哲伽被称为主簿,是在马伊利4年的文书中。斯坦因KI 582号文书的前一部分,是一件土地买卖的契约,书写于安归伽第22年。在这一部分文字里,索哲伽的名字未被提及。这一件木牍于马伊利4年时被剪断了绳索,又续上了文字。而在此一节文字里索哲伽作为两名主簿之一被提及[7]

追踪索哲伽,有几件文书不能被忽略,那便是斯坦因于N.V.xv遗址出土的凡10件羊皮诏书[8]。其共同处不仅在于书写的材质,不仅皆是国王专门下达给索哲伽的,而且在于起始的语句皆是一致的。以KI 272为例,起始的几句这样写道:

        mahanuava maharaya [lihati] [9] cozbo Soṃjakas̱a maṃtra deti evaṃ ca janaṃda bhavidavya yo likhami s̱aca yahi anati didemi rajakicas̱a kridena taha rajakaryaṃmi ratradivas̱a osuka avajidavya avi sṕasa jivita paricaǵena anada rakṣ̄idavya[10]

大鄯善大王写道:他的诏书给索哲伽主簿。如是你当知,是我在书写。我一旦以国事任命,你当为国效力,夜夜日日守护,鞠躬尽瘁,殚精竭虑,不惜献出生命。

凡10件羊皮诏书皆是以上述句子起始,之后国王责成办理的事情自然是不一致的。这10件羊皮诏书的起始句一方面证明,索哲伽是国王直接授任的官员,他唯独听命于国王马伊利。而另一方面,国王马伊利励精图治的精神也体现在其中。马伊利一定是一位勤奋而有才华的国王。10件羊皮诏书皆是他的亲笔,字迹十分秀美,见图一[11]

 (图一,尼雅15号遗址出土的羊皮诏书(KI 272)

青海藏医药文化博物馆收藏的文牒三等佉卢文书反映出,在马伊利时代,鄯善王国曾受到鲜卑人、于阗人的侵扰。斯坦因于尼雅所获KI 415号尺牍,是一件契约,涉及一女子及其儿子。其中写道,当于阗人抢掠精绝时,三个于阗人将这名女子掠走。KI 415号文书所标注的日期,在马伊利王的7年3月。据此可以对比萨迦牟云和妙可回归的案子,那是发生在马伊利王治下第6年年初的事情。现存若干涉及萨迦牟云回归案的木牍,其中出庭反对萨迦牟云落户精绝的人众多,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些写于马伊利6年初期的文书,丝毫读不出于阗人来犯的信息。或许凭此可以判断,于阗人骚扰精绝人是在马伊利6年之前发生的[12]

而鲜卑人来袭的事件发生在马伊利王第4年之前。书写于马伊利王4年3月13日的木牍(KI 324)是一件人口买卖契约。这个被卖的人原是属于精绝某户的“家人”。鲜卑人来掠夺了精绝,造成人口流失。此“家人”被鲜卑人掠走,又转手卖给一个汉人。鲜卑人走了,那“家人”的本主不依,因此发生争执,才有了KI 324。我们在此关注的是鲜卑人到来时间,必然在马伊利4年之前。

KI 272羊皮文书,即马伊利王写下的诏书。国王写道: 

      avi paruvarṣa uvadae Supiyana paride suṭha atra tumahu upaśaṃgidavya huati ityartha tusya rajiye jaṃna nagaraṃmi asidetha ahuno Supiye [sa]rvi gataṃti yatra purva asidae huaṃti tatra asitaṃti tumahu rajaṃmi niryoǵa huda

从去年起,你万分顾虑鲜卑人,因此你将王土的民众迁入城中。现在一切鲜卑人已走。他们从前住在哪里,还要在那里居住。你的王土已经摆脱了麻烦。

国王接下来开始布置任务,说“你”要将世俗人登记入籍,说去年王族的酒已经征集完毕,但是酒司的征税者告知,那些酒已经全部用完。国王说,接到这件诏书,索哲伽必须将去年和今年的酒征收上来,集中在一处。然后命令索哲伽尽快将一切征收来的粮草等,迅速送往宫廷。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语句涉及索哲伽的身份,国王这样写道: 

     avi ca śruyadi yatha atra cozbo Soṃjakena aṭ́hov́ae azate jaṃna suṭha abomata kareṃdi taha na laṃcaǵa kareṃdi ekisya etas̱a raja picavidemi na s̱arvajaṃnasya rajakaryani kartavo idovadae nabhuya abomata kartavya yo maṃnuśa cozbo Soṃjakena abomata kariśati se maṃnuśa iśa rayadvaraṃmi vis̱ajidavo iśemi nigraha labhiṣyati

又听闻,一些出身高贵可以任用的人对主簿索哲伽大为不敬。他们所为非良善也。我把王国惟独托付给他。王国的事情不需要所有人办理。从今天起,不可以再(对他)不敬。若有人对主簿索哲伽不敬,应将此人送交这里,送交王庭。在这里,他将被监禁。[13]

马伊利王的诏书,前面述及鲜卑人侵扰事件,后面针对有贵族对索哲伽不敬而说明“我把王国惟独托付给他”。综合考量上述几件文书,以及索哲伽的“大主簿”之称谓,似乎可以窥见索哲伽的进陟之路。索哲伽在马伊年时,还只是与人并列的主簿之一,大约在应对鲜卑人来犯时,他显得颇有章法,将王国的居民安置在城中。而斯坦因在N.V.xv遗址所发现的凡10件羊皮诏书之中,KI 272应该是最早的一件。此时索哲伽受命于马伊利王,权责在于料理国事,如安置百姓,处理民事纠纷,征收酒,督促将征收上来的粮草运往王庭等。无论他怎样繁忙,负责的事务如何繁杂,他的所作所为,依然没有超出所谓“文职”的范畴。直接受命于国王而论,以他的职权管辖之事务而观,他的身份是名副其实的“大主簿”。 

 

五、马伊利王的意志

索哲伽成为鄯善王国精绝一地的大主簿,此任命发生在公元3世纪末期。今天读来,发生在1700年前的、地处西域之境的、围绕索哲伽的一切皆显得顺利成章。他能干,因此得到了马伊利王的赏识。但若将几件佉卢文书放在一处细读,那时节对索哲伽的任命未必不是与贵族进行政治较量的步骤,未必不是马伊利王锐意进取的表现。

还是要从萨迦牟云的回归案说起。

尼雅29号遗址,曾经是萨迦牟云的家。一百年前,斯坦因在此发掘到16件佉卢文木牍。近年来,我们发现收藏在中国国家图书馆以及和田地区博物馆的佉卢文木牍中,至少还件也应出自这一遗址。经过比对这些木牍的内容,基本可以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而进行排序(段晴2016)。可以认定,斯坦因所获KI 632之楔印木牍是最早的一件。这本是马伊利王的诏书,下达给主簿索哲伽,明确指示让萨迦牟云一家安顿在耶婆聚落。转眼进入马伊利的第6年1月,却有一件法庭判决书涉及此案。大致原委:封地(kilme)领主(Ogu)名叫法护者[14],同时是王国的宰臣(guśura),得知萨迦牟云回归,他提出诉讼,向萨迦牟云索要妻子妙可以及子女。法护的理由:妙可的母亲是从他的封地嫁到耶婆聚落的,所以妙可及其子女应属于他的封地。拥有封地的族长看来都是鄯善王国的重臣。但是,在马伊利王已经颁发诏书,命令安顿萨迦牟云一家之后,领主法护丝毫不给国王留情面,提出诉讼,索要妙可及其子女。马伊利王还是获胜了,因为鄯善王国有法律,规定来到鄯善王国的流亡者属于国王所有。这件判决发生在1月10日。到了25日,又一场诉讼兴起,一系列重臣出席并质疑萨迦牟云犯了谋杀罪。原来,六年前一共七人与萨迦牟云一起逃亡龟兹,却只有四人归来。这场官司也不了了之,因为根本没有证据。

以上两场庭审,马伊利王亲自在场旁听。但是读那几件木牍,虽知道国王在场,却读不出国王的威仪。仿佛那些王国封地的领主、王国的宰臣眼中唯有鄯善的律法,而没有国王。现在再回过头来读KI 272号佉卢文羊皮诏书,似乎可以明白,谁是国王笔下的贵族(azate jaṃna)。出面索要妙可及其子女的封地领主法护,正是贵胄之身。相比王子、领主等,索哲伽在马伊利王统治之初,只能是一介小主簿。尽管面对的是这些略显强悍的贵族,初登王位的马伊利王也表现出英气。他毫不顾忌那些位高权重的贵族,毅然决然将管理精绝王土的重任交给了索哲伽:ekisya etas̱a rajapicavidemi “我把王国惟独托付给他”,要求他既然受到国王以国事相托付,当鞠躬尽瘁,甚至舍弃性命。

KI 371号楔印木牍显示了马伊利王的坚定意志,他定要扶持索哲伽。上文引录KI 272号羊皮诏书的内容,针对有贵族对索哲伽不敬,国王说,若是有人对索哲伽不敬,必将被送往朝廷,国王将施行惩罚。仅此还不够,那羊皮诏书毕竟是专门发给索哲伽的公文,布置待处理的国事;而国王特别颁发的楔印木牍诏书,才真正代表了王的旨意,犹如马伊利王圣驾亲临。

 (图二,KI 371,马伊利的楔印诏书。

国王说:

诏书给索哲伽。

凡有旨意下达给臣民,当速速依令行事。若有对主簿索哲伽不敬者,不依其令行事者,我将在此悉察此等人,他将得到教训。还有财主[15]、家主不时辱骂簿索哲伽,不呈敬畏。我将在此悉察此等人,他将得到教训。”

 “不敬”、“不时辱骂”,此类语词之间隐含着索哲伽以主簿行使权责之初的艰难,这恰好说明,主簿本不是管理此类事务的官,主簿管国事是对传统的僭越。而马伊利王坚决任用索哲伽,体现了对传统官职的变革。上面这段话中,“教训”翻译śiṭha,来自动词śās-“命令;教导”。公开诏书使用“教训”,既含蓄又不失威严。而在上文所述专门写给索哲伽的诏书(KI 272)中,在相应语句则直截了当,使用了nigraha“监禁”以明确惩罚手段。这一含蓄、一直截了当之间,显示了马伊利王的修辞教养,同时显示了他的心机。

上文说到,“封地”不受王的管辖,而封地与封地之间,则互无统属关系。这样的结构,大约也是国王可以通过直接任命主簿,将自己的统治扩大到封地的便利所在。上文介绍KI 358时,提及国王的羊皮诏书还有第三件事情。此处略作说明。国王交代办理的第三件事,针对一个名叫“云阿罗伐罗”(Viharavala,意译“精舍护”)的封地领主。依据收藏在新疆博物馆的第18号佉卢文书,此“精舍护”贵为王国的宰臣(guśura),与索要萨迦牟云的领主“法护”地位相当。国王得到情报,说“精舍护”肆意挥霍、销毁了封地住户的酒、肉。于是国王命令索哲伽将那人捆绑在押。而此人在押期间的饮食等需要从其封地自行供给。写到此处,再回看KI 358羊皮诏书所布置的事情,可以发现那道诏书全部是针对封地的。索哲伽代表国王执行了对封地的管理,实际上也通过行王道而打压了贵族。国王通过任命索哲伽,遥控着对精绝的管理。国王命令索哲伽收押那被捆绑了手脚的领主,同时将王的统治意志贯彻到非“王土”之上。精绝之内,无论封地或王土,其居民皆是王的臣民。

这些事迹,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不免琐碎而陈旧。国王、主簿、领主、家主、臣民,曾经是他们在沙漠绿洲搭建起文明的社会。仔细琢磨佉卢文的字里行间,仿佛仍然可以体会那个社会的风云变幻。“主簿”借自汉地,最初的设立,大约是为了方便履行秘书之职,因为鄯善人向汉地学来使用木牍作为书写的载体,开始使用木牍书写自己的文字了。“主簿”之官的设立,当然不是鄯善王国的传统。而国王马伊利却能使用这借得的官制锐意变革,将他王者的意志凌驾在王国之上。这就是来自1700年前的佉卢文木牍所封存的活生生的社会,传神地表现了位于东西文化交流之路畔的绿洲王国的特殊性。

马伊利王至少统治了28年,和田博物馆藏一件佉卢文木牍写于第28年4月13日。而最后见到大主簿索哲伽则是在马伊2年。那一年,他用一条氍毹价值10铜钱换来了一块土地。这是斯坦因在N.V.xv遗址发现的KI 222号文书的记载。但在此文书上,索哲伽没有被称为大主簿,而只是主簿。

在本章的结尾处,必然不能漏言斯坦因尼雅第5号遗址(N.V),即《中日/日中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编号93A35遗址[16]。那些马伊利王的羊皮诏书,那些称索哲伽作“大主簿”的佉卢文书,以及索哲伽购买土地的KI 222号文书全部出自N.V.xv(93A35FC)遗址。除此之外,另有54件汉文书也集中出土于此处(林梅村1985,25)。其中就有“晋守侍中大都尉、奉晋大侯、亲晋鄯善、焉耆、龟兹、疏勒……”、“泰始五年十月戊午朔廿日丁丑,敦煌太守都……”等史学家视为珍宝的简,还有一些反映胡商等往来的过所,以及西晋政府逐捕罪人的木简等[17]。依据上述中日/日中尼雅考察团的报告,原斯坦因第5号遗址是一处大型的建筑群落,共有五处房址,包括了回形佛寺,还有冰窖等。而出文书的N.V.xv(93A35FC)“是一重要的官方活动场所”[18]。丝路过往的重要事件,曾经投射在此处。图三从《中日/日中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中截取。图四是上海著名摄影家尔冬强的作品,图中的遗址曾经是大主簿索哲伽生活工作的场所。

图三  93A35(N.V.)FC/FD全景。远处呈长方形处是FC[19] )

图四,93A35(N.V.) FC全景,即斯坦因N.V. xv.,出土大量佉卢文书和54件汉文书的地方。尔冬强于2014年12月19日摄于尼雅

 



[1]《太平御览》卷二百六十五,职官部六十三。

[2]严耕望(2007,上册第140页)。

[3]严耕望(2007,上册第274页)。

[4]《楼兰汉文简纸文书集成》,第179页。

[5]“马厉印信”的照片及录文收入了《楼兰汉文简纸文书集成》,见该书第145页。

[6] KI 399文书称一个叫做YitakaŚitaka)者“大主簿”,KI 236 有Ṣamas̱ena被称为“大主簿”。

[7] Kazuo (1965, 注释56)所言有误,他认为Soṃjaka在安归伽第22年就已经是cozbo了。

[8]这些文书是:KI272、291、329、333、341、349、351、357、358、362。

[9] “——”表示留白,这是佉卢文书的书写规矩,即在国王与臣属姓名之间留白。

[10]原文的转写抄录自KI272,可对照下列网站刊登的内容:https:///a_document.php?catid=CKD0272

[11]此图从国际敦煌项目网站下载。特此鸣谢。

[12]关于萨迦牟云的回归案,参阅段晴(2016)。

[13]除此之外,KI 396也反映了有出身高贵者对索哲伽不敬的情形。

[14]我曾经翻译ogu作“族长”,见段晴(2016,59)。

[15]  文中“财主” 译dhamaka,疑该词同梵语dhava,取其“主人,贵族”之意义。dhamaka与“家主”同位出现,说明身份差不多,应指门户不大的殷实人家。

[16]详细报告见张铁男、王宗磊,《93A35(N5)的调查》,载于《中日/日中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文本编,第55−68页。

[17]参阅《中国简牍集成》第二十册第2349页以下。Édouard Chavannes (沙畹译注),“Chinese Documents from the Sites of Dandān-Uiliq, Niya and Endere.”,见 Stein(1907,537-545页)。

[18]张铁男、王宗磊,《93A35(N5)的调查》,第68页。

[19]出自《中日/日中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图版编,图版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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