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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志丹:一罪犯被“判三缓三”后又故意杀人 受害者至今未

 清风陕西 2018-08-08

7月29日,记者根据受害人举报,来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初步调查了解了一起案犯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在缓刑期间故意杀人、受害者至今未“入土为安”的典型案件,犯罪情节令人发指,法院判决让人质疑。

受害人父亲的血泪控诉

7月29日,记者在志丹县一小旅店内,见到了受害者的父亲朱明光、母亲邵增梅、弟弟朱彦龙、女儿高珠珠及其外爷邵治峰。他们怀着非常悲痛的心情,向记者讲述了事件过程:

悲痛欲绝的受害者母亲邵增梅和受害者女儿高珠珠(右)

“2018年6月30日晚,丧心病狂的高毛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斧子和刀子潜伏在志丹县三马路紫程佳苑6单元楼底电箱后面,看到回家的朱艳荣及女儿高珠珠后猛跳出来,一言未发就用斧子和刀子在朱艳荣头部、颈部、胸前等部位实施疯狂砍杀,刀刀见血,处处致命,造成身体伤口多达二十几处,颈部几乎被砍断,致朱艳荣当场死亡,高珠珠在高毛成行凶时面部也造成了伤害,高毛成随即逃离现场(其女儿高珠珠目睹了全过程),场面格外血腥,手段极其残忍……

“我们痛失爱女,高珠珠痛失亲母,30多天来,我们每天以泪洗面,肝肠寸断,痛不欲生。……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政法委、监察委、人大机关:一、严肃查处志丹县法院和办案法官在(2017)陕0625刑初58号案件中徇私枉法、重罪轻判高毛成的法律责任,以还法律的公正和法制的青天。二、立案查处王××、演××、刘××和高毛成之间在工程发包中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查处王××、演××、刘××和高×成在高毛成敲诈勒索案的判决过程中行贿法官,导致高毛成重罪轻判,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给予应有的惩罚,以消除高毛成杀人案给志丹县政治上、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三、由于高毛成的财产早在犯敲诈勒索案时就已经转移殆尽,故死者朱艳荣的埋葬费、死者女儿高珠珠的抚养费、死者父亲朱明光、母亲邵增梅的赡养费,必须由枉判高毛成案的志丹县法院和开出虚假社会评估的志丹县司法局负责承担,以解决其枉法判决造成的有关亲属的生活问题。”

给记者哭诉事件过程的受害者父亲朱明光

受害人的父亲朱明光说:“灵皇地台社区的评估内容都是假的,其中2017年10月13日灵皇地台社区进行社会评估时,评估内容写到朱艳荣和高毛成已经离婚,但实际情况是2018年6月26日双方才离婚的。社区评估虚假内容,司法局和法院为什么会认可这些虚假内容做为判缓刑的依据?”

家属的血泪控诉究竟是不是事实呢?记者经过几天的走访,虽处处碰壁,有关单位领导也总是“外出开会”,但受害者家属提供的一些文字资料、图片、录音、碟片等,足以还原出事实真相。

令人质疑的志丹县法院判决

在戒备森严的志丹县法院进门大厅,随处可以看到穿着制服的“门卫”粗暴对待来访者的画面,随时可以听到“喝斥”上访老百姓的言语,犹如到了机场安检处,却没有机场安检处的那种文明与祥和。

几经周折,记者要到了志丹县法院一副院长的电话号码,几次打他电话不接,无奈给他发短信:“高毛成的案子,有两个问题需要您答复。一是检察院和公安均认定高毛成敲诈勒索99万元,怎么法院只认定了11万元?二是高毛成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他回复说:“你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本案判决书。判决书中对这两个问题有表述。”

凑巧,受害者家属给记者提供的大量资料中,就有一份(2017)陕0625刑初58号判决书(副院长所说的本案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写到: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甲以告发王某某甲、演某某、刘某某三人曾担任乡镇领导职务期间,与其在工程往来中有经济问题为由,以发信息和向相关部门揭举告发的方式要挟索要工程项目、借款,三人便找到其哥哥高某某丙希望能劝说高某某甲,高某某丙碍于情面,通过其他人和高某某甲协商解决此事,每次解决结果都是由高某某丙给高某某甲部分钱款,高某某甲拿到钱后答应以后不再告发领导,截止2016年12月份,先后四次共向高某某丙索要人民币99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即使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其兄长高某某丙,由于其家庭关系特殊,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应当给其减少基准刑的10%-50%,建议在3年以下量刑为适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信息、在单位闹事及向相关部门揭举告发的方式相威胁,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志丹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是否符合“缓刑”的有关规定?对高毛成“判三缓三”是否公正合理?还希望有关部门再做调查,最终让受害者家属心服口服,也给社会各界一个明白。

推脱推诿消极怠慢的相关单位

在记者调查本案的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朱明光一再强调说:“志丹县法院对高毛成敲诈勒索案不应判‘缓刑’,而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高毛成案情属于数额巨大,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该判处实行,而不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上述58号判决书中,记者找到了判处缓刑的依据:“经社区评估,被告人高某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予以适用。”

那么,社区究竟为何会做出这样的社会调查评估呢?

记者在30日上午和下午两次来到灵皇地台社区,均未见领导。记者多次拨打灵皇地台社区主任的电话,一直未接,发短信也始终未回复。还好,记者给灵皇地台社区党支部书记范××打电话,她说:“评估的内容我们不可能给你们提供。我们给他本人已经答复了,如果他认为我们的干部有渎职的现象,他可以到检察院反映,如果他认为这个程序有问题,他可以到纪检委反映,我们社区评估有上级部门,是法院委托做社区评估,司法局才委托我们社区进行评估,这是完全合法的,至于评估的结果、评估的内容咋个,我们不是谁来了想看就让看的,我们都是按程序评估的,我们是由四名干部评估的,我也不便于给你详细说。”

记者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志丹县司法局,该局答复说:“是志丹县法院委托我们做的社区评估。我们委托灵皇地台社区做的评估。”记者要查看该社区的评估报告,志丹县司法局一副局长答复称,“主管档案的同志请假不在,得三四天后才能回来上班”。

无奈无助悲痛欲绝的受害家属

29日晚上和30日上午,记者两次采访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的父母亲、弟弟、弟媳、女儿以及外公等一家7口人目前有家不能回,临时寄居在一亲戚的单元楼里,其母亲整天都是以泪洗面,异常悲痛。

采访时,受害人年仅10岁的女儿高珠珠也向记者叙述了她爸爸手持斧子和刀子砍杀她妈妈的全过程。看着受害人母亲抱着孙女高珠珠痛哭流涕悲痛欲绝的样子,记者也不禁落泪。

记者采访志丹县一些群众,一提到高毛成的案子人人皆知。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说:“高毛成这个人我都认识多年了,他们弟兄几个在志丹县比较强势,做事都比较高调,高毛成平常太强了,他一辈子太好强了,社会舆论对他们不会友好,如果对高毛成判刑判轻了就有民愤了。”

受害人的外爷邵治峰给记者说:“法院的判决书纯粹是在讲故事哩。真想不明白,一开始是高毛成告那些领导,到后来是他哥哥告他,后来他哥哥又写了个谅解书。我们去检察院了,检察院说这事情要倒查。法院落实高毛成敲诈勒索11万,超过10万了,属于数额巨大,怎么能判三缓三啊?高毛成住在桥北社区,怎么能让灵皇地台社区评估?我实在想不通。这个案子是把犯人放出来犯人把人杀了,在志丹县是史无前例。今天,我们通过省督察组,让县纪检委把这个案子立了,但各个单位推来推去,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

如今,受害人朱艳荣尸骨未寒,家属上告无门,悲痛欲绝。那么,谁来还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谁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呢?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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