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大致又分为一人有限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本期我们就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比例设定问题给大家做一些风险提示。 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的公司形式,都包含两个以上的股东。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设定股权比例?有人会说这哪是问题,按照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就行了呗。的确这样的划分方法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股权划分方式。也正是因为这种粗犷式的比例划分方法,导致股东权益的纠纷问题在实务中层出不穷。不合理的股权划分会导致大股东缺乏有效的监督、股东的个人利益受损,更有甚者会直接导致公司解散,企业家心血也付之东流。因此合理的股权比例设定不仅仅是公司的稳定剂,更是公司发展壮大的助推剂。 说到股权比例,就不得不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必备条件,股东权利绝大多数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当然约定的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现实情况是真正在《公司章程》中就股东权利自行约定的公司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公司在设立之初完全没有关注过这一块,更多的时候《公司章程》都只是为配合公司注册而套用的标准模板,因此导致《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基本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笔者对《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比例对股东权利的影响做了一个简单梳理,以期通过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分析为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在股权比例设定时提供一些参考。 ![]() 一、1%,股东代表诉讼权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员工也可能是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又殆于行使权力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前提示必须合计要持有1%以上的股份,这是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0%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申请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董事会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超过三分之一,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超过二分之一,控股线,控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是“相对过半数”:即指相对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过半数,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 五、超过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重要的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以上才可通过) 这里有两个节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是50%控股线,很多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约定每个股东各持50%股份,以示绝对的公平和平等,殊不知这种股权结构对公司的管理是致命的,一旦股东之间有了矛盾,即使公司运转良好,且仍然持续盈利。但因为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即可被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能最终难以逃脱公司解散的命运。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股权比例设定有问题导致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另外一个节点就是2/3的绝对控股线。如果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低于1/3时,也就意味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完全和你无关了。所以这个节点对于那些希望能够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东来说尤为关键,也应当引起股东们足够的重视。 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了股权比例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影响。然而在实务中,由于股东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个不合理的股权架构无疑是在公司前进的道路上埋下了地雷,公司的股东们也应对此类问题持审慎的态度,不应盲目自信,最好能在设立之初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股东权益纠纷,保障公司在一个良性的具有激励性的股权架构下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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